總會會徽
1、會徽中央由三顆愛心組成托起一輪太陽。三個“人”構成“眾”字理念,寓意聯合、凝聚全社會的力量,播撒愛心,傳遞溫暖,攜手共創美好未來。太陽代表光明、溫暖和希望,給人朝氣蓬勃、奮發向上的精神象徵。寓意著慈善事業無限光明,前途遠大。
2、整個圖案又擬一個張開雙臂的人物形象,展現慈善事業開放、和諧、聯合、包容的理念,體現了慈善事業是人類共同的人道主義事業。
3、以紅色(M100 Y100)作為標誌的主體色,外圈及文字採用藍色(M80 C100 K60)。
領導成員
會 長
陳加元
常務副會長
王劍侯
副 會 長
(個人20 名)江 宇 吳桂英 樂益民 李 剛 陳小德
南存輝 陳愛蓮 廖春榮 李春波 劉 俊
郭勝華 倪良正 章鵬飛 姚世新 孫關富
馮建龍 孫利軍 胡勇耀 吳堅韌 光 泉
(單位5 名) 浙江日報報業集團 浙江廣播電視集團
浙江省紅十字會 浙江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
浙江新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秘 書 長
陳小德(兼)
顧 問
尚 清(省政協常委、社會法制委員會主任)
慈善大使:
席 文(浙江衛視首席主播)
王志強(浙江廣電集團電視教育科技頻道副總監)
專業委員會
專家諮詢委員會主任:
郁建興(浙江大學公共管理學院院長)
行業發展委員會主任:
胡勇耀(浙江省愛心事業基金會執行理事長兼秘書長)
認證評估委員會主任:
高 燕(浙江工商大學科技部人文社教處副處長)
資產管理委員會主任:
陳耀芳(寧波鄞州銀行公益基金會理事長)
行業監督委員會主任:
楊建華(浙江省社會學會會長)
僑商文化教育發展委員會主任:
郭勝華(法國亞美傑國際投資集團董事長)
監事會成員
馬 良 浙江工商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
俞佳友 浙報集團樂清日報社總編輯、黨組書記
王麗君 興業銀行紹興分行黨委書記、行長
童相燦 浙江天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
蔡在法 浙江瑞信會計師事務所所長
監事長:馬 良
常務理事
(個人30 名)(排名不分先後):
陳加元 王劍侯 江 宇 吳桂英 樂益民 李 剛
陳小德 南存輝 陳愛蓮 廖春榮 李春波 劉 俊
郭勝華 倪良正 章鵬飛 姚世新 孫關富 馮建龍
孫利軍 胡勇耀 吳堅韌 光 泉 王慧琳 郁建興
席 文 鄧 飛 呂 鑫 王敏超 譚麗娟 高 曄
(單位29 名)(排名不分先後):
浙江日報報業集團 浙江廣播電視集團
浙江省紅十字會 浙江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
浙江新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社會工作師協會
浙江省新聞工作者協會 浙江正泰公益基金會
浙江愛彼此公益基金會 浙江敦和慈善基金會
浙江聖奧慈善基金會 浙江千訓愛心慈善基金會
浙江馬雲公益基金會 浙江傳化慈善基金會
寧波鄞州銀行公益基金會 浙江省公羊會公益救援促進會
杭州市慈善總會 寧波市慈善總會
溫州市慈善總會 嘉興市慈善總會
湖州市慈善總會 紹興市慈善總會
金華市慈善總會 衢州市慈善總會
舟山市慈善總會 台州市慈善總會
麗水市慈善總會 中國建設銀行浙江省分行
海亮集團
理 事
(個人56 名)(按姓氏筆劃排序):
丁 軍 王劍侯 王敏超 王慧敏 王慧琳 鄧 飛 樂益民
包敦遠 馮建龍 光 泉 呂 鑫 劉 俊 劉洪雙 羊偉華
江 宇 孫關富 孫利軍 嚴聖民 李 剛 李偉梁 李春波
李燕麗 楊西湖 楊仲英 楊志佩 楊建華 吳堅韌 吳桂英
汪素南 張均林 陳 平 陳 平 陳小德 陳加元 陳愛蓮
陳德才 邵魯扉 苗 青 郁建興 鄭建波 胡勇耀 南存輝
施群力 姚世新 倪良正 高 曄 郭勝華 席 文 黃 鶯
章鵬飛 釋智圓 童志鋒 蔡李章 廖春榮 譚麗娟 魏 鈞
(單位80 名)(排名不分先後):
浙江省愛心事業基金會 浙江省陽光教育基金會
浙江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 浙江省錦麟公益基金會
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會 浙江省關心橋教育公益基金會
浙江省婦女兒童基金會 浙江省殘疾人福利基金會
浙江正泰公益基金會 浙江千訓愛心慈善基金會
浙江愛彼此公益基金會 浙江馬雲公益基金會
浙江聖奧慈善基金會 浙江敦和慈善基金會
浙江省新華愛心教育基金會 浙江綠色共享教育基金會
浙江傳化慈善基金會 浙江省華都孝老慈善基金會
浙江省微笑明天慈善基金會 杭州市關愛孤兒基金會
寧波鄞州銀行公益基金會 寧波華茂教育基金會
溫州市葉康松慈善基金會 杭州市慈善總會
寧波市慈善總會 溫州市慈善總會
嘉興市慈善總會 湖州市慈善總會
紹興市慈善總會 金華市慈善總會
衢州市慈善總會 舟山市慈善總會
台州市慈善總會 麗水市慈善總會
杭州市蕭山區慈善總會 杭州市餘杭區慈善總會
寧波市江北區慈善總會 寧波市鄞州區慈善總會
瑞安市慈善總會 樂清市慈善總會
桐鄉市慈善總會 海鹽縣慈善總會
德清縣慈善總會 紹興市柯橋區慈善總會
諸暨市慈善總會 義烏市慈善總會
永康市慈善總會 江山市慈善總會
開化縣慈善總會 台州市黃巖區慈善總會
溫嶺市慈善總會 青田縣慈善總會
浙江省社會工作師協會 浙江省青螺公益服務中心
浙江省綠色科技文化促進會 浙江省公羊會公益救援促進會
浙江省愛行動困難救助中心 浙江眾善公益事業發展中心
杭州市滴水公益服務中心 寧波市北侖區百靈鳥公益聯盟
慈谿市慈航公益服務中心 溫州市網路公益聯合會
蒼南縣壹加壹公益聯合會 湖州市愛飛揚公益事業促進會
台州市義工協會 正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新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建設銀行浙江省分行
超威集團 海亮集團
萬豐奧特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祥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
浙江綠源電動車有限公司 羅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紅十字會 浙江省新聞工作者協會
浙江日報報業集團 浙江廣播電視集團
中國新聞社浙江分社 浙江線上新聞網站有限公司
總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浙江省慈善聯合總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ZheJiangProvincial Charity Federation”(英文縮寫為“ZCF ”) 。
第二條 本會是由致力於浙江慈善事業的慈善組織及其他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等有關機構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全省聯合性、行業性、民間性、專業性相統一的非營利公益社會團體。依法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其宗旨是:聯合慈善力量,踐行依法治善,促進行業自律,開展慈善活動,推動慈善發展。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浙江省民政廳,接受浙江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杭州市上城區萬松嶺路100-1號,郵編:310012。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包括:
(一)參與政策制訂。深入研究慈善事業發展中面臨的熱點、難點和重點問題,及時反映各類慈善主體的意見和建議,協助政府制訂和完善慈善法規政策。
(二)開展慈善募捐。建立、籌募和管理專項基金及各類慈善基金,接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捐贈,組織各種形式的募捐活動,為困難群體提供物質幫助和精神撫慰。
(三)參與賑災救助。協助和受政府委託開展救災賑濟工作,接收、分配、調撥境內外通過本會捐贈的賑災款物,接受政府委託生產、儲存、發放賑災物資。
(四)開展扶貧濟困。開展助老、恤孤、助醫、助學等各種救助活動,參與和推動文化、教育、衛生等其他社會公益事業,資助和興辦各類慈善實體,促進社會福利社會化。
(五)開展志願服務。組織省內義工(志願者)隊伍,開展各類慈善公益活動,建立義工(志願者)服務激勵機制,推動義工(志願者)服務制度化、規範化、生活化。
(六)弘揚慈善文化。在全社會弘揚中華民族扶危濟困、樂善好施的傳統美德,倡導平等、互助、博愛、共享的現代慈善價值觀,樹立助人悅己、樂於奉獻的精神風尚。
(七)維護會員權益。加強慈善界和其他行業的溝通,及時向政府部門、媒體和社會公眾發聲,反映會員合理訴求,協調會員關係,促進公平競爭。
(八)推動跨界合作。推動建立慈善組織、企業、政府、媒體、學界等各領域的合作夥伴關係,為慈善行業可持續發展集合社會資源。
(九)開展評估表彰。總結推廣各地慈善工作經驗,依法開展行業評估和表彰工作,根據行業發展需要組織相關展覽、展示活動。
(十)開展專業培訓。面向社會各界和慈善領域從業人員開展專業培訓,普及慈善知識和技能,培養優秀行業人才,提高慈善工作者和義工(志願者)專業素養。
(十一)促進合作交流。加強省內慈善組織與國內、國際同行間的交流與合作,學習先進經驗、技術和優秀服務項目,推動浙江慈善事業與國際國內接軌。
(十二)推動行業自律。推動制訂和實施各類行業標準,加強誠信建設,推進行業公開透明,維護行業秩序。
(十三)提供專業諮詢。開展政策理論研究,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為社會各界和慈善領域提供專業的諮詢服務。
(十四)開展行業監督。加強省內慈善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慈善活動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十五)承辦政府部門、會員和其他機構委託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意願;
(三)在慈善領域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影響力。
本省領域內的慈善組織以及致力於慈善事業有影響力、有代表性的企事業單位、研究機構、媒體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可申請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在慈善領域有突出貢獻的個人,可申請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相關政府部門代表,應邀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三)優先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向本會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對本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
(五)請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委託的有關事項;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參加會員代表大會;
(六)接受本會監督。
第十二條 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無正當理由1年以上不履行義務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或觸犯法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全體理事組成,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四)根據會長提名,增補或者調整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五)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六)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八)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註銷和變更;
(九)決定副秘書長、各專業委員會和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決定其他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十一)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處的工作;
(十二)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三)審議和決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四)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工作規則是:
(一)理事會由會長或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二)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三)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四)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與會時,應委託他人參會發表意見或作出表決,或者在規定時間內就有關議題寫出書面意見。否則,視為棄權;
(五)列席人員須經會長或秘書長同意方可列席,無表決權;
(六)理事會會議紀要應印發全體會員;
(七)召開理事會議,原則上應提前10天通知;
(八)做好會議出勤情況的統計工作;
(九)理事因故不能到會,須正式請假;
(十)理事連續三次不參加理事會會議,視為自動放棄理事資格。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全體常務理事組成,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註銷和變更;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專業委員會和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審議和決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工作規則是:
(一)常務理事會由會長或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二)常務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如遇緊急情況,需由在杭常務理事半數以上同意方能做出決議;
(三)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四)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與會時,應委託他人參會發表意見或作出表決,或者在規定時間內就有關議題寫出書面意見。否則,視為棄權;
(五)列席人員須經會長同意方可列席,無表決權;
(六)常務理事會議紀要應印發全體理事;
(七)召開常務理事會議,原則上應提前10天通知;
(八)做好會議出勤情況的統計工作;
(九)常務理事因故不能到會,須正式請假;
(十)常務理事連續三次不參加常務理事會會議,視為自動放棄常務理事資格。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重要工作由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制定本會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研究日常工作需要集體決定的事項。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會長1人、常務副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慈善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力;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請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第二十六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會長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會長代表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全面領導本會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委託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必要時召集副會長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
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協助會長領導本會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為秘書處,負責執行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處理本會的日常事務。秘書處向理事會負責。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管理各內設部門,協調各專業委員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專業委員會、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負責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貫徹落實;
(六)組織編制本會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算報告,經理事會批准後,負責組織實施;
(七)組織起草各項管理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後,負責組織實施;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會可以設立專業委員會、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專業委員會、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不是獨立法人,其工作應接受本會的管理和監督。
第五章 項目管理
第三十二條 慈善項目包括一般性救助項目和定向救助項目。
第三十三條 一般性救助項目由本會秘書處提出救助方案,經會長或常務副會長同意後立項。定向救助項目經捐贈方與本會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簽訂捐贈協定後立項。
第三十四條項目操作流程:
(一)接受受助者申報;
(二)審核受助者資格;
(三)撥付受助款項;
(四)監督評估受助情況;
(五)反饋受助效果。
第三十五條慈善項目捐贈協定需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約定慈善款項的金額、用途和使用方式等內容。項目管理費用或運行成本按國家有關規定或與捐贈方約定提取。
第三十六條建立健全的項目檔案管理,項目歸檔做到及時、準確、完整。建立規範的項目管理制度,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核查、監督和落實。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三十七條本會設監事會,由五至七人組成。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七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或政府購買服務;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開展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十條 本會管理費用來源於創始基金投資收益、會費、專項捐贈、政府資助、捐贈協定約定等,年度管理費用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嚴格的財務管理和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也可以採取購買服務外包。會計人員必須遵守會計準則,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四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以及聘用人員的工資待遇,參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會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九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請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方能生效。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7年12月20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選舉辦法
根據社會組織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浙江省慈善聯合總會(以下簡稱本會)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投票表決事項
對《浙江省慈善聯合總會會費管理辦法(草案)》,採用投票表決方式。
二、舉手或鼓掌表決事項
對下列事項,採用舉手表決方式:
(一)《浙江省慈善聯合總會章程(草案)》;
(二)《浙江省慈善聯合總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表決辦法(草案)》;
(三)《浙江省慈善聯合總會會徽設計說明》(鼓掌表決);
(四)確定《善之歌》為浙江省慈善聯合總會會歌(鼓掌表決);
(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人選。
三、總監票人及監票人產生辦法
(一)大會設總監票人1名、監票人若干,負責選舉表決的組織工作。
(二)總監票人、監票人由籌備組提名產生。
四、理事選舉表決辦法
本會理事的選舉,應按照下列程式和條件進行。
(一)實到會員數占應到會員人數的2/3,方能進行選舉。
(二)第一屆理事會理事,由籌備組提出建議人選名單,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舉手表決產生。
(三)理事的選舉方式為等額選舉,採用舉手表決方式。
(四)會員代表可以舉手表決贊成、反對、棄權,並可以舉手表達反對或棄權的理由。
(五)舉手表決時,由總監票人、監票人負責清點舉手表決結果。選舉結果產生後,由主持人在會員代表大會上宣布表決結果。
五、常務理事選舉表決辦法
本會常務理事的選舉,應按照下列程式和條件進行。
(一)第一屆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籌備組提出候選名單,提交理事會舉手表決產生。
(二)常務理事的選舉方式為等額選舉,採用舉手表決方式。
(三)理事代表可以舉手表決贊成、反對、棄權,並可以舉手表達反對或棄權的理由。
(四)舉手表決時,由總監票人、監票人負責清點舉手表決結果。選舉結果產生後,由主持人在會員代表大會上宣布表決結果。
六、監事長和監事選舉表決辦法
本會監事會的選舉,應按照下列程式和條件進行。
(一)第一屆監事會的監事長和監事,由籌備組提出候選名單,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舉手表決產生。
(二)監事長和監事的選舉方式為等額選舉,採用舉手表決方式。
(三)會員代表可以舉手表決贊成、反對、棄權,並可以舉手表達反對或棄權的理由。
(四)舉手表決時,由總監票人、監票人負責清點舉手表決結果。選舉結果產生後,由主持人在會員代表大會上宣布表決結果。
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表決辦法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選舉,應按照下列程式和條件成員進行。
(一)會長由籌備組提出候選名單,提交理事會舉手表決。
(二)副會長由會長提名,提交理事會舉手表決。
(三)秘書長由會長提名,提交理事會舉手表決。
八、其他事項
本辦法經籌備組討論同意,提交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生效實施。
會費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政部、財政部關於社會團體會費的有關規定,遵照《浙江省慈善聯合總會章程》等規定,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於浙江省慈善聯合總會(以下簡稱“本會”)所有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三條 本會單位會員繳納會費標準為800元,理事單位2000元;常務理事單位3000元,副會長單位5000元。原則上不向個人會員收取會費。
第四條 會費按年收取。繳納會費的時間為每年6月30日前。新會員應在入會申請獲得批准後30日內繳納會費。
第五條 會費由本會秘書處收取,並出具正式收據。
第六條 會費主要用於為會員提供服務以及按照本會宗旨開展的各項業務活動等以下支出費用。
(一)理事會等決策機構的工作經費;
(二)行政管理人員的工資、獎金、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社會保障費;
(三)辦公費、水電費、郵電費、物業管理費、差旅費、折舊費、修理費、租賃費等;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費用。
會費不得用於與本會業務無關的事項;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七條 每年會費的收支情況和預算計畫,由秘書處提出,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後執行,並接受有關部門和本會監事會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 本標準自2017年12月20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生效;修改權和解釋權屬浙江省慈善聯合總會會員代表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