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經過海底委員會的準備工作之後,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終於於1973年12月3日在美國紐約拉開序幕。由於會議的議事內容多,又直接關係到各國的切身利益和一些基本權利問題,所以為世界各國所關注,先後參加會議的就有167個國家的代表團,此外還有包括國際組織、民族解放組織、未獨立領土在內的50多個單位的代表作為觀察員出席了會議。我國代表團自始至終參加了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的各期會議。整個會議從1973年12月3日到1982年12月10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簽字,持續了9年的時間,先後召開了11期16次會議。創造了以往國際關係史上參加國最多、規模最大、時間最長的3個之“最”。也是國際法編纂史上所擬公約條文最多的一次。1982年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包括一個序言、17部分共320條,另外,還有9個附屬檔案。客觀地說,這部聯合國海洋法,是人類歷史上迄今為止最為全面、最為完整的海洋法典。包括諸如領海、毗連區、大陸架、專屬經濟區、國際海底(即區域)、公海、群島制度、島嶼制度、海洋環境保護、海洋科學研究以及發生爭端的解決方法等等一系列有關海洋的法律制度。改變傳統面貌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誕生,極大的改變了傳統國際海洋法的面貌,少數海洋強國控制海洋的狀況,已經一去不復返了。國際法中,領海寬度這一長期爭論不休的問題,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得到了解決;沿海國家的主權權利和管轄權,已經以法定的形式大大超出了狹窄的領海範圍,擴及到距岸200海里的海域,有的甚至到了大陸邊緣的海底自然資源;國際海底區域及其資源也被宣布為全人類共同的繼承財產;群島水域制度的建立,使得群島國家擁有更為廣闊的管轄海域;島嶼制度的建立,使得一些過去並不為人們看重的島嶼,在當今卻備受青睞…新的歷史階段
總之,《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標誌著國際海洋法已發展到了一個新的歷史階段,也表明新的國際海洋秩序正在逐漸形成。包括我國在內的廣大開發中國家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形成,做了長期不懈的努力,在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期間,團結戰鬥,排除了重重困難,克服了各種阻力;經過長達9年的艱難歷程,終以新的海洋法公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誕生而宣告勝利。締約國的利益
誠然,公約直接關係到締約國的利益,必須兼顧締結公約的所有國家的利益。因此,從這層意義上講,《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是當時各種力量對比、各種利益相互妥協、各種矛盾相互磨合的產物。或許以我們的眼光審視,《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仍存在一些不盡人意或某些不足之處。但它畢竟是廣大開發中國家長期鬥爭和努力的結果,它有效地扼制了少數海洋強國的海洋霸權主義,反映和保護了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尤其是廣大發展中的沿海國家在開發、利用海洋方面的共同願望和基本利益。法律手段
事實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已成為廣大發展中的沿海國家維護本國海洋權益、保證管轄海域得到有效控制和充分開發利用的法律手段,也是建立和維護新的國際海洋秩序,確保世界海洋只用於和平目的和全人類的利益、特別是開發中國家的利益的必要工具。《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沿海國在其專屬經濟區內享有較之大陸架更為廣泛的權利。歸納起來,這種權利主要體現於以下幾個方面。勘探和開發
勘探和開發專屬經濟區內海床和底土的礦產資源的主權權利。或許讀者會問,沿海國在其專屬經濟區內享有的這項權利不是與其在大陸架上享有的權利一樣嗎?是的,如果一個沿海國的大陸架不超過200海里,單就這一點來講是沒有什麼區別的。但對於大陸架寬度超過200海里的國家而言,則專屬經濟區內享有的這項權利就不能取代其在大陸架上享有的權利了。況且這項權利的主張依據是不同的,沿海國在其大陸架上享有的權利是固有的,而在專屬經濟區內享有的權利,則必須是通過建立相應的法律制度,才能獲得的。生物資源主權
開發、養護和管理專屬經濟區內生物資源的主權權利。這裡所說的生物資源,當然是指一切生物資源,由此構成一個良好的環境,構成各種經濟魚類的食物鏈。但從目前各國實踐看,主要還是對一些經濟魚類的捕撈、養護和管理。從某種意義上講,沿海國能否充分的切實的行使這項權利,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科學技術水平。沿海國要組織漁業生產,養護漁業資源,實施有效管理,必須首先查清資源量,對本國漁業資源的種類、數量以及分布變化規律有切實的了解,才能在此基礎上,確定合理的捕撈量,科學的組織漁業生產,採取有效的漁業資源養護措施,使得漁業生產持續發展、漁業資源永續開發利用。而要查清漁業資源量,除經濟條件外,最重要的一條是這個國家的科學技術水平。如果對資源量掌握不準就盲目的確定捕撈量,勢必導致要么過渡捕撈,造成資源衰減;要么造成資源浪費,因為有些生物資源的生命周期並不長,不及時捕撈也會死去。所以說,沿海國要充分行使這項權利。有大量的基礎性工作要事先做好,而首當其衝的是組織好漁業資源的普查。從事經濟性開發和勘探的主權權利。比如,開發利用海水、海流和風力等能源資源。
在專屬經濟區內,沿海國還享有對建造和使用人工島及其設施和結構的管轄權;對海洋科學研究的管轄權和對海洋環境保護與保全的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