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聯合國第三次海洋法會議

沿海國的義務第二十五條 適用的法律第二十二條 程式的提起第二十五條

作品目錄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第一部分 序言
第一條 用語和範圍
第二部分 領海和毗連區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條 領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
第二節 領海的界限
第三條 領海的寬度
第四條 領海的外部界限
第五條 正常基線
第六條 礁石
第七條 直線基線
第八條 內水
第九條 河口
第十條 海灣
第十一條 港口
第十二條 泊船處
第十三條 低潮高地
第十四條 確定基線的混合辦法
第十五條 海岸相向或相鄰國家間領海界限的劃定
第十六條 海圖和地理坐標表
第三節 領海的無害通過
A分節 適用於所有船舶的規則
第十七條 無害通過權
第十八條 通過的意義
第十九條 無害通過的意義
第二十條 潛水艇和其他潛水器
第二十一條 沿海國關於無害通過的法律和規章
第二十二條 領海內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
第二十三條 外國核動力船舶和載運核物質或其他本質上危險或有毒物質的船舶
第二十四條 沿海國的義務
第二十五條 沿海國的保護權
第二十六條 可向外國船舶徵收的費用
B分節 適用於商船和用於商業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規則
第二十七條 外國船舶上的刑事管轄權
第二十八條 對外國船舶的民事管轄權
C分節 適用於軍艦和其他用於非商業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規則
第二十九條 軍艦的定義
第三十條 軍艦對沿海國法律和規章的不遵守
第三十一條 船旗國對軍艦和其他用於非商業目的的政府船舶所造成的損害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軍艦和其他用於非商業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豁免權
第四節 毗連區
第三十三條 毗連區
第三部分 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四條 構成用於國際航行海峽的水域的法律地位
第三十五條 本部分的範圍
第三十六條 穿過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的公海航道或穿過專屬經濟區的航道
第二節 過境通行
第三十七條 本節的範圍
第三十八條 過境通行權
第三十九條 船舶和飛機在過境通行時的義務
第四十條 研究和測量活動
第四十一條 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內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
第四十二條 海峽沿岸國關於過境通行的法律和規章
第四十三條 助航和安全設備及其他改進辦法以及污染的防止、減少和控制
第四十四條 海峽沿岸國的義務
第三節 無害通過
第四十五條 無害通過
第四部分 群島國
第四十六條 用語
第四十七條 群島基線
第四十八條 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寬度的測算
第四十九條 群島水域、群島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
第五十條 內水界限的劃定
第五十一條 現有協定、傳統捕魚權利和現有海底電纜
第五十二條 無害通過權
第五十三條 群島海道通過權
第五十四條 船舶和飛機在通過時的義務、研究和測量活動、群島國的義務以及群島國關於群島海道通過的法律和規章
第五部分 專屬經濟區
第五十五條 專屬經濟區的特定法律制度
第五十六條 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的權利、管轄權和義務
第五十七條 專屬經濟區的寬度
第五十八條 其他國家在專屬經濟區內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十九條 解決關於專屬經濟區內權利和管轄權的歸屬的衝突的基礎
第六十條 專屬經濟區內的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
第六十一條 生物資源的養護
第六十二條 生物資源的利用
第六十三條 出現在兩個或兩個以上沿海國專屬經濟區的種群或出現在專屬經濟區內而又出現在專屬經濟區外的鄰接區域內的種群
第六十四條 高度洄游魚種
第六十五條 海洋哺乳動物
第六十六條 溯河產卵種群
第六十七條 降河產卵魚種
第六十八條 定居種
第六十九條 內陸國的權利
第七十條 地理不利國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 第六十九和第七十條的不適用
第七十二條 權利轉讓的限制
第七十三條 沿海國法律和規章的執行
第七十四條 海岸相向或相鄰國家間專屬經濟區界限的劃定
第七十五條 海圖和地理坐標表
第六部分 大陸架
第七十六條 大陸架的定義
第七十七條 沿海國對大陸架的權利
第七十八條 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以及其他國家的權利和自由
第七十九條 大陸架上的海底電纜和管道
第八十條 大陸架上的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
第八十一條 大陸架上的鑽探
第八十二條 對二百海里以外的大陸架上的開發應繳的費用和實物
第八十三條 海岸相向或相鄰國家間大陸架界限的劃定
第八十四條 海圖和地理坐標表
第八十五條 開鑿隧道
第七部分 公海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八十六條 本部分規定的適用
第八十七條 公海自由
第八十八條 公海只用於和平目的
第八十九條 對公海主權主張的無效
第九十條 航行權
第九十一條 船舶的國籍
第九十二條 船舶的地位
第九十三條 懸掛聯合國、其專門機構和國際原子能機構旗幟的船舶
第九十四條 船旗國的義務
第九十五條 公海上軍艦的豁免權
第九十六條 專用於政府非商業性服務的船舶的豁免權
第九十七條 關於碰撞事項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的刑事管轄權
第九十八條 救助的義務
第九十九條 販運奴隸的禁止
第一○○條 合作制止海盜行為的義務
第一○一條 海盜行為的定義
第一○二條 軍艦、政府船舶或政府飛機由於其船員或機組成員發生叛變而從事的海盜行為
第一○三條 海盜船舶或飛機的定義
第一○四條 海盜船舶或飛機國籍的保留或喪失
第一○五條 海盜船舶或飛機的扣押
第一○六條 無足夠理由扣押的賠償責任
第一○七條 由於發生海盜行為而有權進行扣押的船舶和飛機
第一○八條 麻醉藥品或精神調理物質的非法販運
第一○九條 從公海從事未經許可的廣播
第一一○條 登臨權
第一一一條 緊追權
第一一二條 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權利
第一一三條 海底電纜或管道的破壞或損害
第一一四條 海底電纜或管道的所有人對另一海底電纜或管道的破壞或損害
第一一五條 因避免損害海底電纜或管道而遭受的損失的賠償
第二節 公海生物資源的養護和管理
第一一六條 公海上捕魚的權利
第一一七條 各國為其國民採取養護公海生物資源措施的義務
第一一八條 各國在養護和管理生物資源方面的合作
第一一九條 公海生物資源的養護
第一二○條 海洋哺乳動物
第八部分 島嶼制度
第一二一條 島嶼制度
第九部分 閉海或半閉海
第一二二條 定義
第一二三條 閉海或半閉海沿岸國的合作
第十部分 內陸國出入海洋的權利和過境自由
第一二四條 用語
第一二五條 出入海洋的權利和過境自由
第一二六條 最惠國條款的不適用
第一二七條 關稅、稅捐和其他費用
第一二八條 自由區和其他海關便利
第一二九條 合作建造和改進運輸工具
第一三○條 避免或消除過境運輸發生遲延或其他技術性困難的措施
第一三一條 海港內的同等待遇
第一三二條 更大的過境便利的給予
第十一部分 “區域”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三三條 用語
第一三四條 本部分的範圍
第一三五條 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
第二節 支配“區域”的原則
第一三六條 人類的共同繼承財產
第一三七條 “區域”及其資源的法律地位
第一三八條 國家對於“區域”的一般行為
第一三九條 確保遵守本公約的義務和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四○條 全人類的利益
第一四一條 專為和平目的利用“區域’
第一四二條 沿海國的權利和合法利益
第一四三條 海洋科學研究
第一四四條 技術的轉讓
第一四五條 海洋環境的保護
第一四六條 人命的保護
第一四七條“區域’內活動與海洋環境中的活動的相互適應
第一四八條 開發中國家對“區域”內活動的參加
第一四九條 考古和歷史文物
第三節 “區域”內資源的開發
第一五○條 關於“區域”內活動的政策
第一五一條 生產政策
第一五二條 管理局權力和職務的行使
第一五三條 勘探和開發制度
第一五四條 定期審查
第一五五條 審查會議
第四節 管理局
A分節 一般規定
第一五六條 設立管理局
第一五七條 管理局的性質和基本原則
第一五八條 管理局的機關
B分節 大會
第一五九條 組成、程式和表決
第一六○條 權力和職務
C分節 理事會
第一六一條 組成、程式和表決
第一六二條 權力和職務
第一六三條 理事會的機關
第一六四條 經濟規劃委員會
第一六五條 法律和技術委員會
D分節 秘書處
第一六六條 秘書處
第一六七條 管理局的工作人員
第一六八條 秘書處的國際性
第一六九條 同國際組織和非政府組織的協商和合作
E分節 企業部
第一七○條 企業部
F分節 管理局的財政安排
第一七一條 管理局的資金
第一七二條 管理局的年度預算
第一七三條 管理局的開支
第一七四條 管理局的借款權
第一七五條 年度審計
G分節 法律地位、特權和豁免
第一七六條 法律地位
第一七七條 特權和豁免
第一七八條 法律程式的豁免
第一七九條 對搜查和任何其他形式扣押的豁免
第一八○條 限制、管制、控制和暫時凍結的免除
第一八一條 管理局的檔案和公務通訊
第一八二條 若干與管理局有關人員的特權和豁免
第一八三條 稅捐和關稅的免除
H分節 成員國權利和特權的暫停行使
第一八四條 表決權的暫停行使
第一八五條 成員權利和特權的暫停行使
第五節 爭端的解決和諮詢意見
第一八六條 國際海洋法法庭海底爭端分庭
第一八七條 海底爭端分庭的管轄權
第一八八條 爭端提交國際海洋法法庭特別分庭或海底爭端分庭專案分庭或提交有拘束力的商業仲裁
第一八九條 在管理局所作決定方面管轄權的限制
第一九○條 擔保締約國的參加程式和出庭
第一九一條 諮詢意見
第十二部分 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九二條 一般義務
第一九三條 各國開發其自然資源的主權權利
第一九四條 防止、減少和控制海洋環境污染的措施
第一九五條 不將損害或危險轉移或將一種污染轉變成另一種污染的義務
第一九六條 技術的使用或外來的或新的物種的引進
第二節 全球性和區域性合作
第一九七條 在全球性或區域性的基礎上的合作
第一九八條 即將發生的損害或實際損害的 通知
第一九九條 對污染的應急計畫
第二○○條 研究、研究方案及情報和資料的交換
第二○一條 規章的科學標準
第三節 技術援助
第二○二條 對開發中國家的科學和技術援助
第二○三條 對開發中國家的優惠待遇
第四節 監測和環境評價
第二○四條 對污染危險或影響的監測
第二○五條 報告的發表
第二○六條 對各種活動的可能影響的評價
第五節 防止、減少和控制海洋環境污染的國際規則和國內立法
第二○七條 陸地來源的污染
第二○八條 國家管轄的海底活動造成的污染
第二○九條 來自“區域”內活動的污染
第二一○條 傾倒造成的污染
第二一一條 來自船隻的污染
第二一二條 來自大氣層或通過大氣層的污染
第六節 執行
第二一三條 關於陸地來源的污染的執行
第二一四條 關於來自海底活動的污染的執行
第二一五條 關於來自“區域”內活動的污染的執行
第二一六條 關於傾倒造成污染的執行
第二一七條 船旗國的執行
第二一八條 港口國的執行
第二一九條 關於船隻適航條件的避免污染措施
第二二○條 沿海國的執行
第二二一條 避免海難引起污染的措施
第二二二條 對來自大氣層或通過大氣層的污染的執行
第七節 保障辦法
第二二三條 便利司法程式的措施
第二二四條 執行權力的行使
第二二五條 行使執行權力時避免不良後果的義務
第二二六條 調查外國船隻
第二二七條 對外國船隻的無歧視
第二二八條 提起司法程式的暫停和限制
第二二九條 民事訴訟程式的提起
第二三○條 罰款和對被告的公認權利的尊重
第二三一條 對船旗國和其他有關國家的通知
第二三二條 各國因執行措施而產生的賠償責任
第二三三條 對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的保障
第八節 冰封區域
第二三四條 冰封區域
第九節 責任
第二三五條 責任
第十節 主權豁免
第二三六條 主權豁免
第十一節 關於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其他公約所規定的義務
第二三七條 關於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其他公約所規定的義務
第十三部分 海洋科學研究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三八條 進行海洋科學研究的權利
第二三九條 海洋科學研究的促進
第二四○條 進行海洋科學研究的一般原則
第二四一條 不承認海洋科學研究活動為任何權利主張的法律根據
第一節 國際合作
第二四二條 國際合作的促進
第二四三條 有利條件的創造
第二四四條 情報和知識的公布和傳播
第三節 海洋科學研究的進行和促進
第二四五條 領海內的海洋科學研究
第二四六條 專屬經濟區內和大陸架上的海洋科學研究
第二四七條 國際組織進行或主持的海洋科 學研究計畫
第二四八條 向沿海國提供資料的義務
第二四九條 遵守某些條件的義務
第二五○條 關於海洋科學研究計畫的通知
第二五一條 一般準則和方針
第二五二條 默示同意
第二五三條 海洋科學研究活動的暫停或停止
第二五四條 鄰近的內陸國和地理不利國的權利
第二五五條 便利海洋科學研究和協助研究船的措施
第二五六條 “區域”內的海洋科學研究
第二五七條 在專屬經濟區以外的水體內的海洋科學研究
第四節 海洋環境中科學研究設施或裝備
第二五八條 部署和使用
第二五九條 法律地位
第二六○條 安全地帶
第二六一條 對國際航路的不干擾
第二六二條 識別標誌和警告信號
第五節 責任
第二六三條 責任
第六節 爭端的解決和臨時措施
第二六四條 爭端的解決
第二六五條 臨時措施
第十四部分 海洋技術的發展和轉讓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六六條 海洋技術發展和轉讓的促進
第二六七條 合法利益的保護
第二六八條 基本目標
第二六九條 實現基本目標的措施
第二節 國際合作
第二七○條 國際合作的方式和方法
第二七一條 方針、準則和標準
第二七二條 國際方案的協調
第二七三條 與各國際組織和管理局的合作
第二七四條 管理局的目標
第三節 國家和區域性海洋科學和技術中心
第二七五條 國家中心的設立
第二七六條 區域性中心的設立
第二七七條 區域性中心的職務
第四節 國際組織間的合作
第二七八條 國際組織間的合作
第十五部分 爭端的解決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七九條 用和平方法解決爭端的義務
第二八○條 用爭端各方選擇的任何和平方法解決爭端
第二八一條 爭端各方在爭端未得到解決時所適用的程式
第二八二條 一般性、區域性或雙邊協定規定的義務
第二八三條 交換意見的義務
第二八四條 調解
第二八五條 本節對依據第十一部分提交的爭端的適用
第二節 導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強制程式
第二八六條 本節規定的程式的適用
第二八七條 程式的選擇
第二八八條 管轄權
第二八九條 專家
第二九○條 臨時措施
第二九一條 使用程式的機會
第二九二條 船隻和船員的迅速釋放
第二九三條 適用的法律
第二九四條 初步程式
第二九五條 用盡當地補救辦法
第二九六條 裁判的確定性和拘束力
第三節 適用第二節的限制和例外
第二九七條 適用第二節的限制
第二九八條 適用第二節的任擇性例外
第二九九條 爭端各方議定程式的權利
第十六部分 一般規定
第三○○條 誠意和濫用權利
第三○一條 海洋的和平使用
第三○二條 泄露資料
第三○三條 在海洋發現的考古和歷史文物
第三○四條 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七部分 最後條款
第三○五條 簽字
第三○六條 批准和正式確認
第三○七條 加入
第三○八條 生效
第三○九條 保留和例外
第三一○條 聲明和說明
第三一一條 同其他公約和國際協定的關係
第三一二條 修正
第三一三條 以簡化程式進行修正
第三一四條 對本公約專門同“區域’內活動有關的規定的修正案
第三一五條 修正案的簽字、批准、加入和有效文本
第三一六條 修正案的生效
第三一七條 退出
第三一八條 附屬檔案的地位
第三一九條 保管者
第三二○條 有效文本
附屬檔案一 高度洄游魚類
附屬檔案二 大陸架界限委員會
附屬檔案三 探礦、勘探和開發的基本條件
第一條 礦物的所有權
第二條 探礦
第三條 勘探和開發
第四條 申請者的資格
第五條 技術轉讓
第六條 工作計畫的核准
第七條 生產許可的申請者的選擇
第八條 區域的保留
第九條 保留區域內的活動
第十條 申請者中的優惠和優先
第十一條 聯合安排
第十二條 企業部進行的活動
第十三條 契約的財政條款
第十四條 資料的轉讓
第十五條 訓練方案
第十六條 勘探和開發的專屬權利
第十七條 管理局的規則、規章和程式
第十八條 罰則
第十九條 契約的修改
第二十條 權利和義務的轉讓
第二十一條 適用的法律
第二十二條 責任
附屬檔案四 企業部章程
第一條 宗旨
第二條 同管理局的關係
第三條 責任的限制
第四條 組成
第五條 董事會
第六條 董事會的權力和職務
第七條 企業部總幹事和工作人員
第八條 所在地
第九條 報告和財務報表
第十條 淨收入的分配
第十一條 財政
第十二條 業務
第十三條 法律地位、特權和豁免
附屬檔案五 調解
第一節 按照第十五部分第一節的調解程式
第一條 程式的提起
第二條 調解員名單
第三條 調解委員會的組成
第四條 程式
第五條 和睦解決
第六條 委員會的職務
第七條 報告
第八條 程式的終止
第九條 費用和開支
第十條 爭端各方關於改變程式的權利
第二節 按照第十五部分第三節提交的強制調解程式
第十一條 程式的提起
第十二條 不答覆或不接受調解
第十三條 許可權
第十四條 第一節的適用
附屬檔案六 國際海洋法法庭規約
第一條 一般規定
第一節 法庭的組織
第二條 組成
第三條 法官
第四條 提名和選舉
第五條 任期
第六條 出缺
第七條 不適合的活動
第八條 關於法官參與特定案件的條件
第九條 不再適合必需的條件的後果
第十條 特權和豁免
第十一條 法官的鄭重宣告
第十二條 庭長、副庭長和書記官長
第十三條 法定人數
第十四條 海底爭端分庭
第十五條 特別分庭
第十六條 法庭的規則
第十七條 法官的國籍
第十八條 法官的報酬
第十九條 法庭的開支
第二節 許可權
第二十條 向法庭申訴的機會
第二十一條 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 其他協定範圍內的爭端的提交
第二十三條 可適用的法律
第三節 程式
第二十四條 程式的提起
第二十五條 臨時措施
第二十六條 審訊
第二十七條 案件的審理
第二十八條 不到案
第二十九條 過半數決定
第三十條 判決書
第三十一條 參加的請求
第三十二條 對解釋或適用案件的參加權利
第三十三條 裁判的確定性和拘束力
第三十四條 費用
第四節 海底爭端分庭
第三十五條 組成
第三十六條 專案分庭
第三十七條 申訴機會
第三十八條 可適用的法律
第三十九條 分庭裁判的執行
第四十條 本附屬檔案其他各節的適用
第五節 修正案
第四十一條 修正案
附屬檔案七 仲裁
第一條 程式的提起
第二條 仲裁員名單
第三條 仲裁法庭的組成
第四條 仲裁法庭職務的執行
第五條 程式
第六條 爭端各方的職責
第七條 開支
第八條 作出裁決所需要的多數
第九條 不到案
第十條 裁決書
第十一條 裁決的確定性
第十二條 裁決的解釋或執行
第十三條 對締約國以外的實體的適用
附屬檔案八 特別仲裁
第一條 程式的提起
第二條 專家名單
第三條 特點仲裁法庭的組成
第四條 一般規定
第五條 事實認定
附屬檔案九 國際組織的參加
第一條 用語
第二條 簽字
第三條 正式確認和加入
第四條 參加的限度和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聲明、通知和通報
第六條 責任
第七條 爭端的解決
第八條 第十七部分的適用性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最後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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