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罰單

空白罰單

空白罰單,是指2016年7月,一張安徽桐城交警開出的“空白罰單”。收到此張罰單的是一名外地車主,起因是違章停車。這張罰單上並沒有填寫扣分與罰款,而是交警手寫的警告:“前面有停車場,下次注意。”此張罰單獲得網友的熱議,很多人為交警的“人性化執法”點讚,甚至有人將其稱為“最美罰單”。

事件

空白罰單空白罰單
2016年7月23日晚,網名為“富邦百貨jackywang”的汪先生在微信朋友圈中曬出一張由桐城交警開出的“空白罰單”,引發網路上的熱傳和評論。車主汪先生是定居在南京的桐城籍人,23日下午,他帶著家人到桐城市六尺巷遊玩,並將車隨意停放在六尺巷路段內。後發現車上被貼了一張“空白罰單”,但上面並沒有寫明扣分或罰款的事宜,而是留下交警的手寫字:“前面有停車場,下次注意。”汪先生對交警“人性化執法”很感動,並拍照發了朋友圈並配文:“21世紀最美照片……”

開出這張“空白罰單”的交警楊大偉表示,“23日下午,在文城西路巡邏時,發現六尺巷路段內一輛‘蘇A’牌照的轎車違章停車,通過警務通查詢後發現這輛外地車以前沒有被處罰過,就在‘空白罰單’上告訴他前方有停車場,希望他把車停到指定位置。”楊大偉說,“這是一種口頭警告,我們大隊現在針對外地車輛對本地不熟的情況下,對於首次、輕微違法,給予口頭警告。”

楊大偉表示,像這樣的罰單在六尺巷這個外地遊客比較多的地段,周末一天要開出大概10張左右。“從2016年4月桐城交警大隊出台最佳化執法舉措後,我們就按照這個新舉措來做。而以前對於這種違章停車情況是按照不扣分罰100元的規定來處理。”楊大偉說。

舉措由來

交警楊大偉對於外地車主汪先生首次輕微的交通違法行為進行“口頭警告”的舉措源自桐城市交警大隊2016年4月15日出台的《桐城交警吸納網民建議進一步最佳化執法舉措》。而這一舉措的出台則來源於一個作家對桐城交警執法的網路建議。

2016年4月14日,來自桐城的作家笪米在微信上發表了一篇名為《你們一張張罰單會刺傷一顆顆愛鄉之心》的文章,對家鄉交警的執法提出自己的質疑和建議。笪米在此篇文章說:“執法過程是為了糾正和制止公民所犯的錯誤,罰款不是最終目的。可在許多人眼中,桐城交警十分熱衷於開罰單……如今六尺巷帶動了旅遊熱,將有更多外地車輛前往桐城。交警部門如果不及時提升執法的規範化、人性化水平,失去的將是一個城市的口碑和無數發展機遇。”此篇文章一發出便得到了網友的關注和熱議,並引起了桐城市公安交警大隊的關注。

4月15日,桐城市交警大隊發表文章稱:輿情發生後,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隊高度重視,連夜召開二級機構以上負責人會議,對照笪米提出的質疑,逐一排查,認真整改,於4月15日,通過該市市委宣傳部及時回應,發表了《桐城交警吸納網民建議進一步最佳化執法舉措》文章。

《桐城交警吸納網民建議進一步最佳化執法舉措》指出:“首先,對執法民警加大培訓教育力度,倡導民警文明執法、規範執法。同時考慮到在法定節假日期間車輛、人流急劇增加的實際情況,對在全市區域設定電子警察抓拍的不按規定交通標線行駛的道路交通違章行為予以口頭教育或提示;對不熟悉桐城道路情況的外地牌照車輛駕駛人不按標線行駛,現場執勤民警一般只給予現場糾正或事後提醒;對全市範圍內的設定不規範的限速路段,會同公路、交通等部門現場勘查,進一步規範設定;廣泛聽取市民意見,排查規範全市範圍內的道路交通標誌;對臨時違法停放車輛,要通過現場喊話,對已經採集的車輛違停圖像,如駕駛員及時現身,給予說服教育處理;對來桐城觀光、旅遊車輛發生的(首次)輕微違法行為,一律給予口頭警告。”

網友熱議

桐城交警大隊對外地車輛的首次、輕微違法行為一律給予口頭警告的做法,經“空白罰單”的傳播後,引發了眾多網友的熱議,有人點讚,也有人提出疑問。

“處罰不是目的,個人覺得還是很有人情味”、“軟執法有時更能深入人心”,網友紛紛為桐城交警大隊的做法點讚,並期待自己的城市也能效仿此做法。但也有網友提出自己的擔憂,“法律無情人有情,但在執法中不能帶著感情,不然不能維護法律的威嚴。罰款不是目的,你可以不罰而表達友情提示,但不要在這張嚴肅單子上寫這樣的友情提醒。”

交警回應

對此,桐城市交警大隊工作人員姚篤留表示,在《桐城交警吸納網民建議進一步最佳化執法舉措》中不管是針對本市車輛還是外地車輛的“人性化執法”都是依據相關的法律規定而做的調整。“輕微違法本身也是違法,我們肯定不提倡的,先以‘口頭警告’的形式處理也是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做出的”。

“現在在市民心中,交警幾乎被等同於‘開罰單的’。”桐城市交警大隊工作人員姚篤留在採訪中說,“所以在看到笪米的文章以及它引發的網路輿情後,我們就開始根據文章裡面提出的現象進行整改,轉天就出台了這個《桐城交警吸納網民建議進一步最佳化執法舉措》。”

而針對桐城交警大隊對外地車輛的首次、輕微違法行為一律給予口頭警告的做法,姚篤留表示,這種執法行為只是針對“首次”、“輕微”的外地車臨時的違法行為,其中“輕微”包括駕駛人不按標線行駛、臨時違法停放車輛等行為。

專家觀點

交通運輸部管理幹部學院教授張柱庭表示,“法律裡面存在這種規定,先口頭警告,不改再罰,這本身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一部分。”

針對桐城市交警對外地車首次、輕微違法行為一律進行口頭警告的做法,張柱庭說:“法律裡面規定,‘口頭警告’本身也是一種處罰。”

關於桐城市對於外地車輛首次違法停車及不按標線行駛的違法行為進行口頭警告的做法,張柱庭表示說:“這兩條有相關的法律依據,前者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條: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後者,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87條:對於情節輕微的、未影響通行的,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後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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