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法

交通違法是指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相關交通管理規章的行為。

基本信息

簡介

交通違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所屬部委頒布的交通管理的規章,各省、直轄市、自治區制定的交通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地方性規章和各級政府及行政職能部門頒布的有關交通管理的規定、通知、通告和條例的行為稱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簡稱交通違法行為。在2004年5月1日實施的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前稱交通違章,在此以後稱為交通違法行為。交通違法行為有以下3個方面的危害:

①導致交通秩序混亂;

②導致事故的發生;

③影響市容,造成公害。

交通違法行為的特徵

交通違法行為具有4個特徵。

行為的危害性。交通違法行為對社會、國家和公民的利益具有危害性。

行為的違法性。《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由國家權力機關或行政機關制定的用於管理道路交通的行政法規,違反了它便是違法行為。

行為的情節輕微性。依照我國法律的規定,交通違法行為是情節輕微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不需要進行刑事處罰制裁。

行為應受處罰性。交通違法行為是應當受處罰的行為,實施處罰的必須是法律授權的國家專門機關——公安機關,處罰的類型只能是行政處罰。

交通違法行為的分類

按行為的主體分為: 自然人(機動車駕駛入、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入)交通違法行為和法人交通違法行為。

按行為人實施違法行為的主觀狀態分為:故意交通違法行為和過失交通違法行為。

按行為所侵犯的直接客體分為:危害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為、危害交通暢通的違法行為、危害交通秩序的違法行為和侵犯他人交通權益的違法行為。

按行為的情節輕重分為:輕微違法行為、一般違法行為和嚴重違法行為。

記分制

中國對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法行為採取記分辦法進行處罰,依據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一次記分分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種。

一次違法行為記12分的,如: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駕駛無牌無證機動車的;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等。

記6分的,如:飲酒後駕駛車輛的;貨運機動車違反規定載客的;在高、快速路上倒車或逆行的;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的等。記3分的,如: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的;故意遮擋或者污損機動車號牌的;逆向行駛的;違反規定超車的;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下的;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況下駕車低於規定最低時速的;下陡坡時熄火或者空檔滑行的等。

記2分的,如:未按照禁令標誌、警告標誌指示行駛的;客運車輛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未按照規定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的;撥打和接聽電話、觀看電視的;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停車、減速、避讓行人的;在高速公路上騎、壓車道分界線行駛和在超車道上連續行駛的等。

記1分的,如:未按照規定使用安全帶的;未攜帶行駛證的;違反倒車規定的;違反燈光使用規定的;車門車廂未關好行車的;駕駛未按照規定放置保險標誌的等。

其他交通違法行為

還有一些交通違法行為,如:生產、銷售拼裝的機動車或者生產、銷售擅自改裝的機動車的;未經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從事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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