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概述
規則、細則和條例的統稱。交通法律和法令簡稱道路交通法,由 國家制定並頒布執行;交通規則、細則和條例屬於政令,由政府機關根據道路交通法制定並頒布執行。 制定交通法規的目的是防止在道路上出現危險與障礙,以保證 交通安全與通暢,並為論處 交通事故的責任者提供依據。交通法規的內容包括行人和車輛等的通行方法、駕駛人員及車輛所有者的義務、道路使用與管理、車輛監理以及交通違章和事故處理規則等。隨著道路交通的發展,交通法規常作相應修改,但又有相對穩定性。世界上第一個交通法規是兩千多年前由古羅馬皇帝凱撒 頒布的,內容簡單,只規定白天不準車輛(馬車)進入市中心。1865年,英國議會頒布了《紅旗法令》,規定蒸汽汽車的速度在市內每小時不得超過3.2公里,在市郊每小時不得超過6.4公里,而且必須有一人手執紅旗在汽車前方55米處步行,以便壓低車輛行駛 速度。紅旗法令後來被人反對而取消。中國早在周朝就規定道路中間行車,兩邊行人。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統一中國後,作出了車同軌的規定。1934年,國民黨政府內政部頒布了《城市陸上交通規則》,共有103條,包括總則、車輛、車輛駕駛人、行車、停車、車輛載重、車輛肇事、道路、道路標誌、牲畜及附則等11部分。1946年1月1日改為右上左下的行駛規定。195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公布了《城市陸上交通管理暫行規則》。1955年10月由國務院批准頒布了《城市交通規則》,共60條,包括總則、交通指揮信號和 交通標誌、車輛、行人、交通違章和交通 事故的處理以及附則等6部分。1972年3月25日公安部和交通部聯合頒布了《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規則》(試行)。全國各地的交通管理部門還相繼頒布了一些交通管理細則或暫行規則。在日本,交通法規包括道路法、道路交通法、道路運輸法、道路運輸車輛法、交通安全對策基本法、停車場法、軌道(有軌電車)法以及高速道路法等。一個國家或一個地區都應有統一的交通法規。車輛左行或右行、 交通信號、交通標誌和 道路交通標線等的含義全國必須統一。隨著國際交通的發展,交通法規已有國際統一的趨勢。1952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了《關於道路標誌和交通信號的議定書案》,但美國、加拿大和原英國殖民地國家沒有參加。1968年在奧地利首都維也納召開了聯合國道路交通會議,通過了《道路交通和道路標誌、信號協定》,對交通標誌和交通信號作了若干統一的規定。最新法規
公安部10月8日公布了最新修訂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新交通規則 嚴格了對駕駛員的管理。最新交通法規扣分細則也更為嚴格,闖紅燈交通違法記分將由3分提高到6分,不掛號牌或遮擋號牌的一次就將扣光12分。具體扣分細節如下:
交通違法的 處理:(被交警抓到)
1、闖紅燈,記6分,罰100元。
2、不系安全帶,記3分,罰100元。
3、行駛途中撥打手機,記3分,罰100元。
4、有意遮擋號牌,記12分,頂額處罰。
5、超速駕駛,記6分。
從2012年7月起,7種攝錄違法(非現場處罰)罰款+記分:(是攝錄罰款)1、闖紅燈,罰款200元.。2、不按導向車道行駛,罰款200元。3、違反禁止標線行駛,罰款100元。4、超速行車,罰款200元。5、機動車走非機動車車道,罰款100元。6、逆行,罰款200元。7、違停車,罰款200元。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扣3分:
(一)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
(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
(三)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 質量未達30%的;
(四)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於規定最低時速的;
(五)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
(六)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七)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的;
(八)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誌、禁止標線指示的;
(九)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超車、讓行的,或者逆向 行駛的;
(十)駕駛機動車違反規定牽引掛車的;
(十一)在道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後,不按規定使用燈光和設定警告 標誌的;
(十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下述非現場處罰交通違法記6分:
1、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
2、高速公路行車道停車
3、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遇交通擁堵占用應急車道行駛
[3]一次性扣12分的交通違法行為:
1、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 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的。
2、駛營運客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的。
3、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
4、酒飲後駕駛機動車的。
記分分值
一、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一)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三)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 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 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
(六)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4]、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七)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八)駕駛營運客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的;
(九)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
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以及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
(十)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的;
(十一)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
二、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6分:
(一)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
(三)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 核定人數未達20%的,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
的;
(四)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
(五)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
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到50%的;
(六)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
(七)駕駛營運客車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的;
(八)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占用應急車道行駛的;
(九)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的;
(十)駕駛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 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明顯標誌的;
(十一)駕駛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
懸掛警示標誌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隱瞞、欺騙手段補領機動車 駕駛證的;
(十三)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的;
(十四)駕駛機動車不按照規定避讓校車的。
三、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3分:
(一)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
(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
規定時速未達20%的;
(三)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
(四)駕駛機動車在高速 公路上行駛低於規定最低時速的;
(五)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
(六)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七)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 減速、停車、避讓行人的;
(八)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誌、禁止標線指示的;
(九)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超車、讓行的,或者逆向行駛的;
(十)駕駛機動車違反規定牽引掛車的;
(十一)在道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後,不按規定使和設定警告標誌的;
(十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四、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2分:
(一)駕駛機動車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的;
(二)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 安全駕駛的行為的;
(三)駕駛二輪機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四)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駛時,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五)駕駛機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
(六)不按照規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或者不按照規定對校車進行安全 維護的;
(七)駕駛校車運載學生,不按照規定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誌燈,或者不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的;
(八)校車上下學生,不按照規定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的;
(九)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誌燈和 停車指示標誌的;
(十)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的;
(十一)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或者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 座位的。
五、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分:
(一)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二)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會車的;
(三)駕駛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 規定的;
(四)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未隨車攜帶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