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體電路設計企業

積體電路設計企業

積體電路設計企業,企業類別名,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從事積體電路產品設計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

積體電路設計企業積體電路設計企業

積體電路設計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從事積體電路產品設計(含積體電路設計和軟體開發,下同)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

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認定條件

1、是依法成立的以積體電路設計為主營業務的企業;

2、具有與積體電路設計開發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軟硬體設施和人員等基本條件,其生產過程符合積體電路設計的基本流程、管理規範,具有保證設計產品質量的手段與能力;

3、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自主設計產品的收入及接受委託設計產品的收入占企業年總收入的30%以上。

2005年1月31日信息產業部下發第一批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認定名單,共85家;2005年7月29日信息產業部下發第二批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認定名單,共78家;2006年4月信息產業部下發第三批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認定名單,共45家。

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優惠政策

1、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體企業,享受軟體企業的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
2、積體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
3、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積體電路線寬小於0.25um的積體電路生產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4、對生產線寬小於0.8微米(含)積體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已經享受自獲利年度起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政策的企業,不再重複執行本條規定。
5、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積體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後的利潤,直接投資於本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積體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按4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6、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國內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以其在境內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後的利潤,作為資本投資於西部地區開辦積體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或軟體產品生產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按8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參考資料:

1、http://www.cetz.gov.cn/article.asp?articleid=128

2、 關於印發《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名單(第一批)》的通知(信部產[2005]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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