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及產品認定管理辦法
(2002年3月7日信息產業部、國家稅務總局信部聯產【2002】86號發布)第一條 為了加速我國積體電路設計業的發展,根據國務院《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簡稱《鼓勵政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積體電路設計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從事積體電路產品設計(含積體電路設計軟體開發,下同)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
本辦法所稱積體電路產品,是指積體電路設計軟體、電路(含國內企業自主設計而在境內確實無法生產需委託境外加工的積體電路產品,下同)。
本辦法是為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和積體電路產品享受《鼓勵政策》制定的審定辦法和認定程式。
第三條 信息產業部、國家稅務總局負責管理全國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和積體電路產品的認定工作:
(一)審定、授權全國及地區的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及產品的認 定機構(以下簡稱認定機構);
(二)監督檢查全國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及產品的認定工作,審 核批准認定結果;
(三)公布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認定名單及產品認定目錄;
(四)受理對認定結果、年審結果以及有關認定決定的異議申訴。
第四條 積體電路認定機構具體負責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和產品認定,進行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與產品的年審工作。
第五條 認定機構在認定工作中遵循公平、公正、科學、高效的原則,並為申請企業保守商業秘密。
第六條 申請認定的積體電路設計企業須滿足下列條件:
(一)是依法成立的以積體電路設計為主營業務的企業;
(二)具有與積體電路設計開發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軟硬 件設施和人員等基本條件,其生產過程符合積體電路設計的基本流程、管理規範,具有保證設計產品質量的手段與能力;
(三)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自主設計產品的收入及接受委託設計 產品的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0%以上。
第七條 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和產品的認定,由企業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逐級上報國家稅務總局。由國家稅務總局和信息產業部共同委託認定機構進行認定。
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的同時,應將有關材料送交中國半導體行業協會(或經信息產業部授權的地方半導體行業協會)備案。
企業在申請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認定或產品認定時,提交的資料及其內容必須真實有效。
第八條 申請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認定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申請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
(三)其他需要出具的有關資料。
第九條 申請積體電路產品認定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積體電路產品認定申請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稅務登記證副本複印件;
(三)其他需要出具的有關資料。
申請享受《鼓勵政策》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積體電路產品,還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產品智慧財產權的相關材料;
(二)在國內無法加工的情況說明;
(三)境外委託加工契約副本。
第十條 國家對申請享受《鼓勵政策》第四十八條優惠政策的積體電路產品,實行自動登記、社會監督制度。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將自己設計、銷售的產品建立積體電路設計產品網頁,並連結到中國積體電路IP網站(http://www.ChinaICIP.com)上。
第十一條 國家對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及產品的認定實行年度審查制度。企業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年度審查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逐級上報國家稅務總局,由國家稅務總局和信息產業部審核批准。
第十二條 積體電路設計企業應按規定的時限遞交年度審查報告,逾期未報的企業視為自動放棄享受優惠政策;年審不合格的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和產品,其認定資格自下一年度起予以取消。
第十三條 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對認定結果、年審結果以及認定機構作出的其他決定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通知或公告發布後60日內,向國家稅務總局提出申訴,並提交異議申訴書及有關證明材料,同時抄報信息產業部。國家稅務總局在收到申訴後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應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四條 經認定的積體電路設計企業發生調整、分立、合併、重組等變更情況時,須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變更或重新申報手續。
第十五條 積體電路設計企業一經發現有偷稅等違法行為的,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立即停止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同時將有關情況上報,經國家稅務總局和信息產業部核准後取消該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第十六條 經查明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在申請積體電路企業認定和積體電路產品認定時提供虛假材料及內容的,尚未認定的,不予認定;已認定的,當地稅務機關應報請國家稅務總局撤銷其當年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及其產品的認定資格,並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 經認定的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和產品,憑國家稅務總局、信息產業部的認定檔案,向有關部門辦理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的手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信息產業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