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82.09-1984.07,浙江法律學校法律專業學習;
1984.07-1986.07,紹興市公證處助理公證員;
1986.07-1990.07,紹興市司法局辦公室辦事員(1985.09-1988.07,華東政法學院法律專修科函授學習);
1990.07-1993.12,紹興市司法局辦公室副主任;
1993.12-2000.11,紹興市司法局辦公室主任(其間:1996.04-1998.05,掛職鍛鍊任紹興縣華舍鎮黨委副書記;1995.06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行政管理專業本科畢業);
2000.11-2002.02,紹興市越城區司法局局長、黨組書記(其間:2001.04-2001.07,紹興市委黨校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2002.02-2003.07,越城區城管局局長、黨工委書記;
2003.07-2003.10,越城區委宣傳部副部長(正科級);
2003.10-2004.01,越城區委宣傳部副部長、文明辦主任;
2004.01-2004.11,紹興市政府辦公室綜合處主任科員;
2004.11-2010.11,紹興市政府商貿辦公室商貿處處長(2002.03-2005.01,浙江省委黨校經濟學專業在職研究生班學習);
2010.11-2014.07,紹興仲裁委員會秘書處秘書長(副局長級);
2014.07-2017年11月紹興仲裁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副局長級)。
人物事件
2017年11月8日, 據浙江省紀委網站訊息,紹興仲裁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秦甫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立案審查
2018年2月1日據浙江紀委訊息:2017年11月,經中共紹興市委批准,中共紹興市紀委、市監委對紹興仲裁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秦甫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監察調查。
經查,秦甫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公款旅遊;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收受消費卡,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規兼職取酬,違規濫發津貼、補貼、獎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涉嫌私分國有資產犯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騙取公共財物,涉嫌貪污犯罪。
秦甫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和國家工作人員,理想信念喪失,法紀意識淡薄,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涉嫌職務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經中共紹興市委批准,中共紹興市紀委、市監委決定給予秦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違紀所得;將秦甫涉嫌職務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審查、調查期間,秦甫在本人撰寫的懺悔錄中反思到,出現違紀違法的根本原因,是思想之堤潰決,放鬆了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的改造,放鬆了黨性修養的錘鍊。對不起黨的多年培養與教育,對不起組織的信任與使用。願意接受組織對自己的處理,退賠違紀違法的全部所得,承擔所犯錯誤的責任,徹底清洗被利慾蒙蔽的靈魂。今後將自覺接受改造教育,洗心革面重做人,努力做一名遵紀守法的合格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