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私有財產權](/img/2/a6d/nBnauM3X1IzN5UTMyMTO0YTNyITM5MjNwkTMwADMwAzMxAzLzkzLxEzLt92YucmbvRWdo5Cd0FmLxE2LvoDc0RHa.jpg)
對於私有財產權的研究已成為理論界和實務界的熱點。本文在借鑑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從經濟學、倫理學、法哲學等多學科的角度出發並運用實證分析法、經濟分析法等多種方法對私有財產權進行系統研究。本文從一個嶄新的角度提出:私有財產權是一種以物為載體的人的權利,它是由法律創設的一個比所有權更為廣泛的權利束,私有財產權排除了財產上的“公權”(即超越了財產價值而以與政治國家相結合的所有制為基礎的權力),是一種財產上的私權(即一切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並由此劃定了人與人之間的自由界限和維持社會倫理,私有財產權意味著私人在社會範圍內自治的正當性和個人有權支配在私人領域內屬於個人的物品,由此使得社會對物的依賴性占據了統治地位。
流變
![私有財產權](/img/2/224/nBnauM3X2gzM4UzNzMTO0YTNyITM5MjNwkTMwADMwAzMxAzLzkzLzgzLt92YucmbvRWdo5Cd0FmL0E2LvoDc0RHa.jpg)
私有財產權是由法律創設的,其直接目的是定分止爭,最終價值在於滿足人的最大福利。由於受到不同的歷史傳統和不同的民族習慣與地理環境等因素的影響,西方國家的法律體系逐漸發展成為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兩支。受法律傳統及歷史源流等因素的影響,私有財產權在西方歷史的流變中演化成為私有財產權和私人財產權兩支。
(一)英美法系的私有財產權形式:私人財產權
在英美法系國家,重視私人財產權的觀念而淡化私有財產權的概念。私人財產權與日爾曼財產制度的嬗變如影相隨。古代的日爾曼人長期處於狩獵和遊牧為生的氏族公社階段,因此日爾曼人相對於同一時期的羅馬人要落後的多。日爾曼人在公元前經歷了一場大遷徙,在愷撒時期開始定居下來。由於他們長期習慣了氏族公社的生活,其所處的環境非常閉塞。加之羅馬發達商業的衝擊,日爾曼社會的生產力十分低下,個人生存能力也很脆弱。因此,在他們進入村落社會——馬爾克公社制度以後原始社會的許多習慣仍然保留下來。這一制度下個人是團體的基本要素,由馬爾克公社將土地和基本的生產資料分配給個人占有和使用,由大家共同勞動進行生產,馬爾克公社是財產的所有者。其具體體現之一就是個人無財產的自由處分權。
到了公元5世紀,日爾曼部落的盎格魯—撒克遜人侵入不列顛並建立了英吉利封建王國。直到1066年諾曼征服,英國第一次實現了國家和法制的統一。由於盎格魯—撒克遜人比較完整的保存了日爾曼人的原始習慣,所以,英國形成了較純粹的日爾曼法體系。比如,當時的土地制度:英王被認為是全國唯一的所有人。英王通過保有制的方式把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權分封給大小貴族,大小貴族又以同樣的方式分封給其它臣民,直至最終使用土地的佃農。這種保有權往往附有種種條件,即領主在一定情況下可以對土地進行司法和管理上的實際控制,可見,“保有制是封建土地持有體制的基礎,而這種土地持有體制本身又是英國土地法建立的基礎。”因此,也不存在完全意義上的私有財產權,但通過保有制強化了以占有為核心和實現對土地有效利用為目的的私人財產權。
(二)大陸法系的私有財產權形式:私有財產權
在大陸法系的歷史傳統中,則強調私有財產權而少有提及私人財產權。眾所周知,大陸法系以羅馬法為基礎。古羅馬是商業發達的社會,各種商品市場和奴隸市場一派繁華。商業的繁榮一方面促進了古羅馬的強盛,另一方面又使更多的財富進入流通領域。這既對私有財產提出了要求又提供了產生私有財產權的動力。因此,在羅馬法中已經使用財產這個概念,經考證,古羅馬法中用“familia”指奴隸,並以“pecunia”指稱羊群。由於奴隸和羊群歸奴隸主所有,表明古羅馬社會以法律形式確認了私有財產權的存在。
中世紀,整個西歐在教皇統治下進入了法學的“荒漠”時期。但是由於缺乏強有力的中央集權,莊園經濟尤為發達,莊園成了獨立的小王國並自給自足。私有財產權在莊園內部依然存在。甚至著名的中世紀西歐神學家阿奎那認為:“人對財富的統治權符合上帝的意志”,又說:“私有權雖起源於人的法律,但它不違背自然法,它是由人類的理性所提出對自然法的補充”。
核心
![私有財產權](/img/8/c4e/nBnauM3X1gjNyEjN1MTO0YTNyITM5MjNwkTMwADMwAzMxAzLzkzL2MzLt92YucmbvRWdo5Cd0FmLwE2LvoDc0RHa.jpg)
(一)西方私有財產權的核心
在西方社會,私有財產權的核心忽視財產的手段性,將私有財產權的動靜結合局面直接簡化為動態的“一維”狀態,崇尚財富與私權直接同一,結果是財產權和所有制的間接同一。其體現就是,西方國家的經濟基礎是私有制,作為私有制的支柱則是私權神聖、所有權絕對和契約自由。為何西方社會的私有財產權核心會如此呢?我們可以從西方國家在對私有財產權與公有財產權交織的歷史中找到答案。
(二)東方私有財產權的核心
在東方國家,私有財產權的核心既否定財產的手段性也否定其私權性,將私有財產權的動靜結合局面直接簡化為靜態的“一維”狀態,否定財富與私權直接同一,結果是財產權和所有制的裂變。其體現就是,東方國家的經濟基礎是私有制,但作為私有制的支柱則是土地國有和以農為本。無論在古巴比倫的《漢穆拉比法典》 、古印度的《摩奴法典》 、 伊斯蘭國家的《古蘭經》以及中國夏代的“禹刑”中都可找到土地公有和重農抑商的證據。這一方面為王權專制的社會模式準備了基礎,另一方面以王權為代表的統治集團成為最大的受益集體和公有財產的最終支配者。但是這裡出現了一個二難問題,一是從社會性質看仍是私有制,二是從對財產的最終處分權看私人無土地等生產資料的所有權。再由於不承認財產的手段性,理論上私有制與公有財產水火不容。這個邏輯結論就是東方的社會模式不可能存在。
裂變與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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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財產權](/img/b/84c/wZwpmLz9FNwQzLwAzLwAzLt92YucmbvRWdo5Cd0FmLwE2LvoDc0RHa.jpg)
為確保二者的界限分明與有益互動。現代理論提供了“比例原則”和“法律保留原則”以作為處理公私財產權關係的準則。理論和實踐都已證明,這條界限的明晰有助於實現人自身福利最大化和在進行公益與私益的決策中有效的趨利避害。即一方面利於保障資源的充分效用,另一方面也利於保障國家職能的有效運行和達成社會的總體公正。典型案例是一些以私有財產權為主要資源配置手段的資本主義國家出現了“私有公用”。即:“私有制不變,但國家主要通過稅收把所有制經濟創造的財富積聚到國家,國家再用來搞公共福利,緩和貧富分化。在這方面做得最典型的是瑞典”。
粘合與分離
![私有財產權](/img/5/86c/nBnauM3XwQzNzQTO1QTO0YTNyITM5MjNwkTMwADMwAzMxAzL0kzL1MzLt92YucmbvRWdo5Cd0FmL0E2LvoDc0RHa.jpg)
事實上,財產權與所有制是兩個既有所聯繫又完全獨立的範疇。從本質上講,所有制屬於經濟基礎的範疇,它決定著生產資料歸誰所有及人們在生產中所處地位。財產權則是由法律創設的允許主體自由控制一定範圍內財富的許可權和利益。它僅僅說明“只要人們在一定情況下主張自己有權控制某種過程、人或物,而這種權利主張又能獲得某種制度性支持,這時便有了財產權”。就本體論而言,所有制標誌一種客觀存在,並貫穿人類始終。它屬於自然範疇,且不依人的意志為轉移並以其自身特有的規律演進。財產權是法律對財富控制行為正當與否做出的價值判斷,並與商品經濟相伴始終。它明顯屬於社會範疇,並依人的意志而變化。其變化的規律性不明顯並因與具體經濟體制關係密切而帶有明顯工具性。
稅收與私有財產權
在當今各國的稅收收入中,相當重要的一部分來自對社會公眾的私人財產及其收益所課徵的稅賦。比如房產稅、遺產稅、個人所得稅等。由此產生的問題是,稅收和私人財產權之間具有怎樣的關係?對私人財產及其所得徵稅,真的如同某些經濟學家所言,是對私人財產權的侵犯嗎?怎樣的徵稅方式,會存在侵犯私有產權的危險?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布坎南認為,如果政府不能建立制度來保護所有權並使契約付諸實施,那么它也就沒有權力分享社會總收入。由此可見,在布坎南看來,保護產權(當然包括私有產權)是政府向社會徵收稅賦的前提。
而要搞清楚第二和第三個的問題,首先需要明白什麼是“侵犯”。比如,現在你手頭上有一本你朋友的日記。那么好奇的你,在怎樣的條件下,翻看這本日記,會避免被你的朋友控告“侵犯隱私權”?常識告訴我們,如果這位朋友事先同意你看這本日記,那么你翻看它就不屬於侵犯隱私權。因此可以認為,在日常用語中,說一個人侵犯了另一個人,是由於前者對後者做了他(她)不同意的事。那么,對私人財產及其所得徵稅,到底有沒有侵犯私有產權?這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這種徵稅是事先經過全體納稅人、或者納稅人代表組成的立法機關,按照約定俗成的表決規則(比如簡單多數)表決通過的,那么可以認為,這種徵稅得到了納稅人的同意,因而這種徵稅並沒有侵犯私有產權。相反地,如果政府在進行這種徵稅之前,沒有得到納稅人或其代表的同意,就出台相關的政策,那么就是侵犯了私有產權。納稅人可以因為這種徵稅侵犯了自己的產權而拒絕納稅。
總而言之,一方面,不存在絕對的、具有稅收豁免權的私有產權。另一方面,對於私有財產及其所得徵稅,和其他方面的徵稅一樣,需要嚴格遵守法定程式以期得到納稅人的同意,否則就是侵犯私有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