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的私有財產權保障

刑事訴訟中的私有財產權保障

一、私有財產權的概念 一、權利救濟原則的內涵 二、第三人的財產權利保護

作 者: 葉巍 著
刑事訴訟中的私有財產權保障刑事訴訟中的私有財產權保障
叢 書 名: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ISBN:9787503690860 出版時間:2009-01-01版 次:1頁 數:328裝 幀:平裝開 本:大32開所屬分類:圖書 > 法律 > 訴訟法

內容簡介

《刑事訴訟中的私有財產權保障》立足於廣義、開放的刑事訴訟人權觀,綜合運用比較、歷史考查、實證分析等多種研究方法,以國際法為準則,全面借鑑國外成功的立法經驗和刑事司法改革成果,並結合我國當前的立法和司法現狀,對刑事訴訟領域私有財產權保障的理論基礎、基本原則、預防性保障機制、救濟性保障機制等若干理論和實踐問題展開全方位、多角度的分析,對於刑事審判實踐具有較高的實踐指導價值。

作者簡介

葉巍,男,1972年10月生,江蘇省沭陽縣人。2001年畢業於南京大學經濟法學專業,獲法學碩士學位,2007年畢業於南京師範大學訴訟法學專業,獲法學博士學位。1994年至今,先後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立案第一庭,長期從事審判實務、理論調研併兼任法官教學培訓工作。現任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立案第一庭副庭長,並被聘為最高人民法院常設講師團首批教師。在《中國刑事法雜誌》、《人民司法》、《法律適用》、《當代法學》、《江海學刊》等省部級以上刊物發表學術論文60餘篇,其中國家級核心期刊或CSSCl來源期刊20餘篇。在《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案例選》、《刑事審判參考》等刊物發表典型案例10餘篇。參著《數字時代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理論與判解研究》、法官培訓教材等法學書籍多部。獲得全國或全省法院各類獎項的學術成果20餘項。承擔過多項全省法院重點調研課題,連續多年被評為全省法院優秀調研課題或一等獎。承辦過多起全國有較大影響的案件,併入選《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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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前言
一、研究的內容
二、研究的主要方法
三、主要創新及不足
第一章 刑事訴訟與私有財產權保障的基本理論
第一節 私有財產權的理論蘊涵
一、私有財產權的概念
二、私有財產權合理性的哲學論證
第二節 刑事訴訟中私有財產權保障的應然性分析
一、財產權是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
二、刑事訴訟中的權力與權利的衝突
三、保障人權是刑事訴訟法的重要價值目標
第三節 刑事訴訟中私有財產權保障的具體樣態
一、刑事訴訟中私有財產權保障的具體樣態的特徵
二、刑事訴訟中財產權保障的傳統樣態
三、新財產權——刑事訴訟財產權保障的新領域
第二章 刑事訴訟中私有財產權保障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 正當法律程式原則
一、正當法律程式的歷史變遷
二、正當法律程式在英美國家的調整
三、正當法律程式的國際化
四、(程式性)正當法律程式的內涵
五、正當法律程式原則與我國刑事訴訟中的財產權保障·
第二節 權利救濟原則
一、權利救濟原則的內涵
二、權利救濟原則的理論基礎
三、權利救濟原則的主要價值
四、權利救濟原則與我國的私有財產權保障
第三節 比例原則
一、比例原則的歷史發展
二、比例原則的基本含義及要求
三、比例原則與我國的財產權保障
第三章 私有財產權的預防性保障機制
第一節 對物強制措施的程式性限制
一、對物強制措施概述
二、對物強制措施程式控制立法的域外考察
三、我國對物強制措施的制度完善
第二節 財產刑的裁量與財產權保障
一、刑罰裁量權的程式控制
二、第三人的財產權利保護
第四章 私有財產權的程式性救濟機制
第一節 程式性救濟的內涵與價值分析
一、程式性救濟的內涵
二、程式性救濟的價值
第二節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與財產權保障
一、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範圍
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程式性裁判機制
三、我國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第五章 私有財產權的實體性救濟機制
第一節 被追訴人財產權的實體性救濟
一、刑事司法賠償的概念及功能
二、國家賠償制度的理論發展
三、我國刑事司法賠償制度中的侵犯財產權賠償
第二節 被害人財產權的實體性救濟
一、被害人當事人地位的歷史回歸
二、被害人刑事損害賠償制度
三、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
第三節 刑事證人作證的經濟補償制度
一、證人經濟補償權的理論基礎
二、證人作證經濟補償的範圍和標準
三、證人經濟補償費用的支付主體
四、證人作證經濟補償的程式設定
主要參考文獻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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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儘管人們對人權概念見仁見智,說法不一,但無論人權概念如何定義,財產權在人權體系中都具有極其重要的地位。首先,它是人權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人權的主體是現實存在的自然人,人的存在是以生命存續為前提條件的,而生命的存續又以擁有一定的物質生存資料為基礎。有鑒於此,無論是各國還是國際性的涉及人權的法律檔案中,都對財產權問題作出相應的規定。在憲政主義的政治哲學傳統中,保護私人財產權被普遍地作為政府存在的價值和優良政體的基本特徵。正如作者在書中所言:“如果憲法的宗旨在於保障人民的自由與權利,那么,憲法中就必定需要寫入財產權條款,因為財產權是公民最為重要的自由權利之一,是人維持生存、保持尊嚴的基礎之一。”其次,財產權是人權其他內容得以實現的保障。不論是生命健康權,還是自由權,都離不開財產權的保障。馬克思曾經說過:“人們首先必須吃、喝、住、穿,然後才能從事政治、科學、藝術、宗教等等”。美國著名政治家傑斐遜對此也有過精闢的論述:“只有權利沒有節制,財產權得不到應有的尊重,人的思想、身體、才能以及其他所擁有的東西都不會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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