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名稱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協會
登記證號
社證字第1063號
業務主管單位
福建省公安廳
社團類型
社會團體
成立時間
1990年1月1日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楊橋中路79號閩賦苑1-802室 郵政編碼:350002
相關介紹
道路交通安全協會是由區道路交通管理專業人員、交通運輸部門和社會相關單位依法自願組成,將針對交通法規及交通安全中的一些熱點、難點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對策和意見;開展道路交通安全理論研討、學術研究及情況交流;團結組織交通工程專家學者,開展交通安全科技研究、講學,為科學管理交通提供諮詢服務;向政府反映交通管理專業人員的意見要求,維護交通管理專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是協會主要業務。
區道路交通安全協會作為全區性、民眾性的社會團體組織,將成為政府管理部門,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好助手、好參謀,為我區公安交管工作的發展起到重要的作用,也將有效促進交通安全社會化,為經濟建設創造安全、暢通的交通環境。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協會(英文名稱:FUJIANROADTRAFFICSAFETYASSOCIATION:英文縮寫:FRTSA;以下簡稱本會)。第二條本會性質是由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協會管理專業人員、科技工作者和安全人員進行民眾性理論研討、技術諮詢、學術交流活動,開展專業課題、項目開發服務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結合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堅持黨的“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規定法、法律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全省道路交通管理專業人員和科技工作者以及熱心交通安全事業的人員,面向社會、宣傳普及交通安全知識,提高交通管理水平,促進交通管理科學化、社會化,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創造安全、暢通的交通環境服務。
第四條本會活動範圍在福建省境內,業務主管部門是福建省公安廳;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機關是福建省民政廳。
第五條本會住址:福建省福州市楊橋中路120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主要任務:(一)協助交通安全管理部門,對交通法規、交通安全中的一些重要問題進行研究和探討,提出治理對策和技術政策的建議。
(二)開展交通安全學術研究,提供交通安全技術,交通安全法規等諮詢服務。
(三)組織開展國內和國際學術交流活動,發展同港、澳、台地區及國外交通安全組織和人士的友好往來。
(四)編輯出版交通安全刊物和科普讀物,開展學術情報交流,宣傳普及交通安全知識。
(五)接受有關業務部門的委託,承擔或參與交通安全科技項目評估。
(六)開展交通安全科技研討、講學或業務培訓。
(七)向政府反映交通管理人員、科技工作者、有車單位和交通安全有送人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與交通安全有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單位組織;
(四)從事交通安全科研、教育工作三年以上並做有一定貢獻的有關人員;
(五)從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人員;
(六)企事業、單位交通安全管理人員和熱心、積極支持交通安全工作並做有一定貢獻的有關人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包括書面徵求通過);
(三)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介紹和推薦新會員;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六)宣傳、普及交通安全知識。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申述理由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來生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1/3)。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支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牟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憑藉最長不超過10年(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簽署項目開支。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話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簽署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及差旅費等一般項目開支報銷審批手續。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管理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身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助詞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人員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的相關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1999年9月2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生效。
聯繫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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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人:邱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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