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指導、檢查、監督全省公安工作。
(二)組織指導偵查工作,協調處置重大案件、治安事故和騷亂事件。
(三)指導、監督全省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槍枝彈藥、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等工作。
(四)依法管理國籍、口岸邊防檢查工作,組織指導出境、入境和外國人在省內居留、旅行的有關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邊防治安管理工作。
(五)組織實施消防管理及監督,協助各級政府落實消防法規的各項措施。
(六)指導、監督全省(區)公安機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機動車輛、駕駛員管理工作。
(七)指導、監督全省(區)公安機關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以及民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八)指導、監督全省(區)公安機關對社會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監察工作。
(九)指導、監督全省(區)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和監督、考察工作;指導、監督全省看守所、拘留所、強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管理工作。管理省看守所。
(十)指導、監督全省(區)勞動教養、犯罪少年收容教養、收容教育的審批工作。
(十一)指導、監督全省(區)禁毒緝毒工作。
(十二)組織實施全省(區)公安科學技術工作;規劃公安信息技術和刑事技術等建設,負責全省公安科學技術及社會公共安全生產的管理工作。
(十三)研究制定並指導監督全省(區)公安機關裝備、被裝配備和經費等警務保障標準、制度及其落實。
(十四)承辦公安部組織開展的同外國、國際刑警組織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警方的交往與業務合作。
(十五)領導全省(區)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隊,對武警部隊執行公安任務及相關業務建設實施領導和指揮。
(十六)制定全省(區)公安機關人員培訓、公安教育及公安宣傳的方針和措施,檢查監督落實情況;按規定許可權管理機構、人員編制等工作以及管理和協管幹部。
(十七)制定全省(區)公安隊伍監督管理工作規章制度,按規定許可權實施對幹部的監督;組織、指導並實施警務督察工作;查處或督辦重大違紀案件。
(十八)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