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務信息共享管理辦法

(一)各機關單位有權利依據履行職能需要,共享其他機關單位的政務信息。 第二十一條機關單位數位化政務信息均應通過交換系統發布。 第二十四條機關單位應指定信息管理員負責審核共享申請。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建省政務信息共享管理辦法》的通知
閩政辦〔2010〕280號
各市、 縣(區)人民政府, 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福建省政務信息共享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領導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福建省政務信息共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政務信息資源開發、最佳化配置和有效利用,促進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改進政務活動,提高行政能力和效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技術標準,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各級國家機關,以及行使行政職能的相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統稱機關單位)之間共享政務信息資源的活動。
第三條 福建省數字福建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數字辦)負責規劃、組織、指導、協調和考核全省政務信息共享工作。福建省空間信息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簡稱省空間中心)作為政務信息資源服務中心,負責福建省政務信息共享平台建設和運行,提供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服務、交換服務與共享套用服務;協助開展信息共享評測和績效考核工作。設區市數字辦負責市級政務信息共享平台建設和運行。各機關單位按照本辦法具體開展信息共享活動。
第四條 政務信息共享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政務信息在機關單位之間應以共享為基本原則;不能提供共享的和只能提供受限共享的,應向省數字辦提供相關法律法規依據。
(二)分工採集、及時提供。機關單位應依據職能,分工採集相關政務信息;及時回響其他機關單位依據履職需要提出的信息共享需求,並配合提供相關信息。
(三)統一標準、統一平台。機關單位要按照國家、行業和數字福建的相關標準規範,組織政務信息的編目、採集、交換、使用;各類業務套用系統要基於統一的政務信息共享平台開展政務信息共享套用。
(四)保障安全、無償共享。按照 “誰使用、誰管理;誰管理、誰負責”的要求,做好信息共享全過程的安全保障工作;政務信息在機關單位之間應實行無償共享。
第五條 機關單位在政務信息共享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包括:
(一)各機關單位有權利依據履行職能需要,共享其他機關單位的政務信息。
(二)有義務依據職能和有關標準採集、更新相關政務信息資源,完整、準確、及時地發布和提供可共享的政務信息。
(三)有義務依據履行職能需要主動提出共享需求,通過信息共享實現流程最佳化和業務協同。
(四)有義務配合省數字辦和省空間中心開展信息共享協調和實施。

第二章 信息採集

第六條 機關單位應根據履行職能要求和信息共享原則,編制本機關單位《政務信息採集目錄》(以下簡稱《採集目錄》),並報省數字辦。
省數字辦按照國家電子政務總體框架等有關規定,明確機關單位信息採集權責,統籌確認和調整《採集目錄》,形成省級政務信息採集總體目錄。
第七條 因職能調整,需要調整信息採集範圍的,應及時修訂《採集目錄》,並向省數字辦報備。
第八條 機關單位要按照《採集目錄》組織信息採集工作。凡是《採集目錄》已確定採集責任單位、能夠通過共享獲得的政務信息不再重複採集。除法律法規有規定外,不得超範圍採集信息。
第九條 機關單位應完整、準確、及時地採集相關政務信息;採集過程應主動通過政務信息共享平台與其他機關單位的相關政務信息進行比對,發現數據不一致時應按《採集目錄》進行核對,必要時由同級數字辦協調。
第十條 機關單位應以數位化方式採集、記錄和存儲政務信息;非數位化信息應按照相關技術標準開展數位化改造。
需要下級單位採集或提供業務信息的,要與下級對口部門和數字辦銜接,不得直接部署下級對口部門重複採集可以從其他部門共享的、依《採集目錄》採集的信息。原則上,信息應優先從市或縣統一的政務數據中心提取。
第十一條 省數字辦統一組織建設人口、法人、自然資源和地理空間、巨觀經濟等基礎資料庫,並通過政務信息共享平台向各級機關單位提供服務。
機關單位應從基礎資料庫共享基礎信息,避免重複採集。
基礎信息指標由牽頭建設基礎資料庫的單位會同同級數字辦發布。
第十二條 機關單位未經同級數字辦審核,不得隨意向下級對口部門部署信息採集終端;經審核部署的信息採集終端應與下一級統一的政務數據中心對接,開放數據接口,實現數據交換匯交,滿足下級機關單位的信息需要。
第十三條 機關單位應建立健全信息更新機制,及時維護相關政務信息,確保政務信息的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並同步共享信息。
第十四條 機關單位應按照標準規範,搭建統一支撐的數據環境,建設業務資料庫以及證照信息、統計信息等專題資料庫。主要業務對象的基礎信息要統一標識、一數一源,從相關基礎資料庫獲取或比對相關信息指標。

第三章 信息目錄

第十五條 機關單位應按照GB/T21063《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國家標準,編制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確保目錄內容的完整性、邏輯的一致性、命名的規範性。
第十六條 機關單位應在政務信息共享平台開通本機關單位的目錄系統,按照目錄標準,及時逐條登記、審核相關政務信息資源,並負責發布本機關單位的政務信息資源目錄。
第十七條 機關單位要及時更新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原則上,每年對本機關單位目錄內容進行一次全面的更新、維護和整合。
第十八條 機關單位要建立本機關單位目錄管理制度,指定本機關單位目錄系統的目錄登記和審核人員,加強對本機關單位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登記、審核、發布、更新等工作的管理。
第十九條 機關單位應充分利用信息目錄,加強政務信息資產管理,制定數據標準,規劃信息化項目,開展信息協同套用。

第四章 共享套用

第二十條 機關單位要按照交換系統技術要求,部署本機關單位的前置交換系統,確保業務資料庫與前置交換系統的有效連通和所發布的政務信息的同步更新。
第二十一條 機關單位數位化政務信息均應通過交換系統發布。發布信息要標註受限和非受限的特徵。不能發布的,應逐項提供法律法規依據,編寫說明送同級數字辦審定。
第二十二條 信息共享服務模式:
數據查詢模式:數據提供方通過交換系統將共享信息發布為數據查詢服務模式;非受限信息可直接查詢使用;對於受限共享的信息,獲得授權的政務用戶和套用系統由空間中心配置訪問許可權,通過調用數據查詢服務接口,獲得滿足條件的查詢結果。
直接交換模式:數據提供方通過交換系統將共享信息發布為數據下載服務模式;獲得授權的政務用戶或套用系統由空間中心配置訪問許可權,直接下載共享數據。
定製處理模式:政務信息共享平台提供過濾、比對、清洗等功能,在上述兩種模式的基礎上,按需開展數據定製處理服務。
第二十三條 機關單位工作人員通過目錄服務系統,檢索、發現、定位和選取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政務信息;通過交換服務系統,選擇共享模式,說明信息使用目的和共享時限,並向本機關單位的信息管理員提交共享審核。
第二十四條 機關單位應指定信息管理員負責審核共享申請。信息管理員應向同級數字辦備案。
審核要以履行職責需要為主要依據,核定套用業務、使用對象、所需信息、共享模式、截止時間等要素,確保按需共享、安全共享。
第二十五條 機關單位審核通過共享信息申請後,通過交換服務系統線上向省數字辦、信息發布單位、空間中心發出《政務信息共享實施申請書》備案。
《政務信息共享實施申請書》由省數字辦統一設計。
第二十六條 信息發布單位對《政務信息共享實施申請書》如有異議,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向信息使用單位、同級數字辦和空間中心反饋意見。如信息發布單位和信息使用單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數字辦應在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協調。
第二十七條 空間中心應在收到《政務信息共享實施申請書》且無異議反饋意見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共享信息的授權訪問配置。
若共享信息尚未發布,信息發布單位應在收到《政務信息共享實施申請書》五個工作日內通過前置系統完成共享信息發布。
第二十八條 機關單位應利用基礎資料庫或其他部門相關資料庫,清洗比對本部門業務資料庫。
對不一致數據或錯誤數據,要追溯到業務經辦單位和經辦人,進行核查或糾錯,並在規定時間內向比對方反饋信息,確保業務數據準確。
第二十九條 機關單位應主動通過政務信息共享平台,以在線上方式實現與其他機關單位的信息共享與業務協同,實現精細化服務和管理,提升公共服務、社會管理和聯合監管的能力。
第三十條 共享信息原則上只能用於《政務信息共享實施申請書》約定的用途,共享信息提供方有權了解共享信息使用情況。

第五章 共享安全

第三十一條 使用共享信息的機關單位負責管理共享獲得的信息,並對共享信息的濫用、非授權使用、未經許可的擴散、以及泄密等行為負責。信息發布單位不對信息在其他機關單位使用安全問題負責。
第三十二條 機關單位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安全管理制度,指定信息管理員負責共享信息的管理工作,不斷完善安全技術保障體系,確保共享信息的安全。出現安全問題應及時向同級數字辦和相關信息安全主管部門報告,並配合相關職能部門處置。
第三十三條 政務信息網路和政務信息共享平台安全應嚴格執行信息網路安全和保密有關法律法規,不得涉及國家秘密信息,相關職能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省空間中心應建立健全政務信息共享平台運行管理維護制度和應急處置預案,確保平台安全、穩定、可靠運行。
第三十五條 申請使用共享信息的政務人員統一使用數字證書驗證身份。數字證書的使用按照《福建省政務數字證書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使用共享信息的各類套用系統要在數字福建服務資源目錄登記和識別。
第三十六條 任何機關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危害政務信息安全的行為:
(一)未經授權,對政務信息共享平台的應用程式和共享資料庫進行刪除或者修改;
(二)利用政務信息網路以及相連的網路系統竊取或者破壞他人信息;
(三)故意製作、複製、傳播計算機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擊他人的信息系統;
(四)其他違反信息安全規定和危害信息安全的行為。

第六章 監督和責任

第三十七條 機關單位信息共享工作納入機關單位電子政務績效考核內容。
第三十八條 機關單位如違反本辦法,其他機關單位有權向省效能辦或省數字辦投訴。有關部門接到投訴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單位。
第三十九條 省發展改革委、省數字辦和省財政廳要把機關單位信息共享績效作為規劃和安排機關單位信息化建設項目和運行維護經費的重要依據;對於不回響信息共享的機關單位,酌情暫停安排新的建設項目和已建項目的運行維護費用。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數字辦會同有關單位責令改正並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要求建立和更新維護相關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的; 
(二)未部署前置交換系統和未及時發布、更新共享政務信息的;
(三)不共享其他部門政務信息、隨意擴大信息採集範圍,造成重複採集信息,增加社會成本、給社會公眾增加負擔的;
(四)對已經發現不一致的數據,不進行核對和糾錯,造成社會公眾不便或業務失誤的;
(五)對共享獲得的信息管理失控,致使出現濫用、非授權使用、未經許可的擴散以及泄漏的。
(六)未與信息發布單位簽訂共享信息許可協定,擅自將共享獲得的信息轉讓給第三方或利用共享信息開展經營性活動的;
(七)對於監督檢查機關責令整改的問題,拒不整改的;
(八)其他違反政務信息共享管理辦法的行為。

第七章 其 他

第四十一條 全省目錄系統和交換系統分省和設區市兩級建設部署。市級目錄系統和交換系統作為省級目錄系統和交換系統在設區市的節點。省、設區市兩級系統要按照標準進行無縫對接。
縣和縣以下政務信息在市級目錄系統登記發布;通過市級交換系統實現數據交換。
機關單位不得另行開發部署跨部門使用的目錄系統和交換系統。
第四十二條 採購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應與信息銷售單位簽訂許可協定,允許在政務網路環境共享。基礎性、公共性的信息資源應由同級數字辦統一組織採購或開發。
第四十三條 信息發布單位應對共享信息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不得設定技術障礙,影響信息共享,或藉此獲取額外收益。
第四十四條 設區市和縣數字辦負責組織本級政務信息共享工作,建設管理本級目錄系統和交換系統,進一步細化信息共享制度,推動本級電子政務深化套用。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中有關術語定義如下:
(一)政務信息。指機關單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獲取,並記錄、保存的信息。
政務信息分三類:可供機關單位無條件共享的稱為非受限共享類政務信息;因涉及敏感內容只能按照特定方式或提供給指定對象共享的稱為受限共享類政務信息;法律法規規定不能共享的稱為非共享類政務信息。
(二)政務資料庫。包括政務基礎資料庫、專題資料庫和業務資料庫。基礎資料庫是指提供基礎性、基準性、標識性信息服務的資料庫,包括人口、法人單位、自然資源和地理空間、巨觀經濟等等基礎資料庫。專題資料庫指根據某一特定領域需要,組織建設的政務信息資料庫。業務資料庫指支撐部門政務套用系統運行的資料庫。
(三)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指以列表、圖形等方式,用於記錄、保存政務信息資源屬性和結構的數據組織體系。包括政務用戶目錄、政務信息目錄、政務信息採集目錄、政務套用系統目錄、政務資料庫目錄、證照目錄等。
(四)政務信息共享平台。指聯接各類政務資料庫和業務套用系統的樞紐軟體平台,按照政務信息共享技術標準和規範,實現政務信息資源的標準化、系統化共享和套用。共享平台包括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系統(簡稱目錄系統)和政務信息資源交換系統(簡稱交換系統)。
目錄系統包括目錄管理系統和目錄服務系統,目錄管理系統提供政務信息資源的登記、更新、審核及發布服務;目錄服務系統提供政務信息資源的組織和展現,以及查詢、發現、定位和瀏覽服務。 
交換系統包含交換實現系統和交換服務系統。交換實現系統由部署在機關單位並與業務資料庫對接的前置交換系統和部署在空間中心的中心交換系統組成,提供信息共享、數據交換、套用集成和業務協同的支撐服務。交換服務系統提供共享申請、審核、通知、監管等功能。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數字福建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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