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海洋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海洋局

國家海洋局於1964年經國務院批准正式成立。根據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決定,將原國家海洋局及其中國海監、公安部邊防海警、農業部中國漁政、海關總署海上緝私警察的隊伍和職責進行整合,重新組建國家海洋局,由國土資源部管理。國家海洋局以中國海警局名義開展海上維權執法,接受公安部業務指導。2013年7月22日國家海洋局正式掛牌。為加強海洋事務的統籌規劃和綜合協調,方案提出,設立高層次議事協調機構國家海洋委員會,負責研究制定國家海洋發展戰略,統籌協調海洋重大事項。國家海洋委員會的具體工作由國家海洋局承擔。

基本信息

歷史

國家海洋局掛牌 國家海洋局掛牌

1963年3月,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海洋專業組在青島召開會議,研究中國海洋科學十年(1963年~1972年)發展規劃期間,首次提出成立“國家海洋局”。 

1964年1月4日,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黨組向中共中央書記處寫出報告,正式建議成立國家海洋局。 

1964年7月22日,經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4次會議批准,成立了國家海洋局;由中國海軍代管。 

1993年4月,改由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管理。 

1998年3月,劃歸國土資源部管理;負責監督管理海域使用和海洋環境保護、依法維護海洋權益和組織海洋科技研究。 

2013年3月,根據第十二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將原國家海洋局及其下屬中國海監總隊、原公安邊防海警部隊、原農業部中國漁政、原海關總署海上緝私警察的隊伍和職責整合,重新組建國家海洋局,並以中國海警局名義開展海上維權執法,同時接受公安部業務指導。 

主要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海洋局 海洋生態管理

(一)負責起草內海、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及其他海域涉及海域使用、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海洋科學調查、海島保護等法律法規、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海洋發展戰略以及海洋事業發展、海洋主體功能區、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海洋經濟發展、海島保護及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等規劃,推動完善海洋事務統籌規劃和綜合協調機制。
(二)負責組織擬訂海洋維權執法的制度和措施,制定執法規範和流程。在我國管轄海域實施維權執法活動。管護海上邊界,防範打擊海上走私、偷渡、販毒等違法犯罪活動,維護國家海上安全和治安秩序,負責海上重要目標的安全警衛,處置海上突發事件。負責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區線外側和特定漁業資源漁場的漁業執法檢查並組織調查處理漁業生產糾紛。負責海域使用、海島保護及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海洋礦產資源勘探開發、海底電纜管道鋪設、海洋調查測量以及涉外海洋科學研究活動等的執法檢查。指導協調地方海上執法工作。參與海上應急救援,依法組織或參與調查處理海上漁業生產安全事故,按規定許可權調查處理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等。
(三)負責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海洋功能區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海域使用管理制度,組織開展海岸線和沿海省際間海域界線勘定工作,組織起草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使用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

國家海洋局標誌 國家海洋局標誌

(四)負責組織擬訂海島保護及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按規定負責我國陸地海岸帶以外海域、無居民海島、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制定領海基點等特殊用途海島保護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
(五)負責組織開展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按國家統一要求,組織擬訂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標準、規範和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制度並監督實施,制定海洋環境監測監視和評價規範並組織實施,發布海洋環境信息,承擔海洋生態損害國家索賠工作,組織開展海洋領域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
(六)負責擬訂海洋觀測預報和海洋災害警報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並實施海洋觀測網規劃,發布海洋預報、海洋災害警報和公報,建設海洋環境安全保障體系,參與重大海洋災害應急處置。
(七)負責組織擬訂並實施海洋科技發展規劃,擬訂海洋技術標準、計量和規範,組織實施海洋調查,建立推動海洋科技創新的機制。
(八)負責組織開展海洋經濟運行綜合監測、統計核算、評估及信息發布工作,研究提出最佳化海洋產業結構的政策建議。
(九)負責開展海洋領域國際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外海洋事務談判與磋商,組織履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南極條約》等國際海洋公約、條約和協定,承擔極地、公海和國際海底相關事務。
(十)承擔國家海洋委員會的具體工作。承辦國務院、國家海洋委員會和國土資源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

 

職務  姓名 
  國家海洋局局長、黨組書記、中國海警局政委 劉賜貴
  國家海洋局副局長、黨組副書記、中國海警局局長 孟宏偉
  國家海洋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陳連增
 張宏聲
 王 飛
王 宏
 國家海洋局紀委書記、黨組成員 呂 濱
 國家海洋局黨組成員、人事司司長房建孟

 

機關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海洋局 統稿會

總工程師
辦公室(財務司)
政策法規和規劃司
海域管理司
海島管理司
海洋環境保護司
海洋科學技術
海洋預報減災司
國際合作司(港澳台辦公室)
人事司
直屬機關黨委
紀委、監察專員辦公室
離退休幹部辦公室
審計辦公室

 

局屬單位

中國海監總隊國家海洋局極地考察辦公室
中國大洋礦產資源研究開發協會辦公室國家海洋局學會辦公室
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國家海洋局東海分局
國家海洋局南海分局國家海洋信息中心
國家海洋環境監測中心國家海洋環境預報中心
國家衛星海洋套用中心國家海洋技術中心
國家海洋標準計量中心中國極地研究中心
國家深海基地管理中心國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
國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國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
國家海洋局天津海水淡化與綜合利用研究所國家海洋局海洋發展戰略研究所
國家海洋局海洋諮詢中心國家海洋局宣傳教育中心
海洋出版社中國海洋報社
國家海洋局海洋減災中心國家海洋局機關服務中心

 

法律法規

 

(一)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

(二)行政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1983年12月29日發布)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傾廢管理條例》(國務院1985年3月6日公布)
3.《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管理規定》(1989年2月11日公布)
4.《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海洋科學研究管理規定》(1996年6月18日公布)
5.《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2006年9月19日公布)

(三)部門規章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實施辦法》(1990年9月20日公布)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傾廢管理條例實施辦法》(1990年9月25日公布)
3.《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管理規定實施辦法》(1992年8月26日公布)
4.《海洋標準化管理規定》(1997年1月30日公布)
5.《海洋行政處罰實施辦法》(2002年12月25日公布)
6.《海底電纜管道保護規定》(2004年1月9日公布)
7.《委託簽發廢棄物海洋傾倒許可證管理辦法》(2004年10月20日公布)
8.《海域使用管理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2008年3月27日公布)

(四)地方法規

海域使用類:
1.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
2.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條例
3.山東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
4.江蘇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
5.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
6.廣東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
7.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辦法
8.海南省海洋環境保護規定
9.大連市海域使用管理條例
10.廈門市海域使用管理規定
11.寧波市無居民海島管理條例
海洋環保類:
1.山東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
2.江蘇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
3.浙江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
4.福建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
5.海南省珊瑚礁保護規定
6.深圳經濟特區海域污染防治條例

(五)地方規章:

1.遼寧省海域使用管理辦法
2.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辦法
3.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辦法
4.福建省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5.廣東省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管理辦法
6.廣東省人工魚礁管理規定
7.廈門市無居民海島保護與利用管理辦法
8.遼寧省海洋環境保護辦法
9.天津古海岸與濕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10.廣西壯族自治區山口紅樹林生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11.河北省昌黎黃金海岸國家級海洋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12.廈門市無居民海島保護與利用管理辦法
13.上海市金山三島海洋生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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