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並組織實施我市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及有關規範性檔案;依法指導縣(市)區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二)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對所出資企業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監管市屬企業(不含金融類企業)的國有資產。
(三)承擔監督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按照規定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全市企業國有資產總量、結構、變動、收益等匯總分析的情況,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訂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等方式對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出資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所出資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
(四)按照出資人職責,依法參與所出資企業的重大決策。指導推進所出資企業改革、重組和現代企業制度建設,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五)依法選擇所出資企業管理者,通過法定程式對所出資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考核結果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負責人選拔任用機制和激勵約束機制。
(六)按照有關規定,代表市政府向所出資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所派出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依法承擔所出資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和執行的有關工作,負責組織所出資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
(八)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所出資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
(九)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黨委辦公室)協調委機關和所出資企業工作,負責協助委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委機關文電、會務、機要、保密、信息、信訪及檔案等工作;承擔黨委會和委主任辦公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起草重要檔案和報告;負責委機關國有資產管理、財務管理、後勤服務、安全保衛和信息化等工作;負責委機關對外宣傳和新聞工作;負責聯繫所出資企業維護穩定工作。
(二)綜合處
綜合協調國有資產的監管工作;研究國有經濟及所出資企業的經濟運行狀況;負責聯繫所出資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節能減排、環境保護等工作;負責所出資企業非財務指標管理的績效考核;綜合協調調研工作;指導和監督縣(市)區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
研究起草我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承擔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研究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中的有關法律問題;研究總結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理論和實踐經驗,探索有效的企業國有資產經營體制和方式;依法制定或參與制定所出資企業章程;承擔委機關的法律事務,協調所出資企業有關法律事務。
(四)業績評價考核與分配
承擔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的統計分析工作,承辦所出資企業財務預決算的有關事宜;完善所出資企業負責人資產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對所出資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建立健全所出資企業績效評價指標體系,考核所出資企業資產經營業績,研究提出所出資企業重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的意見;提出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對所出資企業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進行調控,提出並組織實施所出資企業負責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勵方法,規範所出資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和職工福利保障。
(五)產權管理處
研究提出完善我市國有產權(股權)管理的意見,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負責所出資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依法承擔所出資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和執行的有關工作,組織所出資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審核所出資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方案;監督、規範國有產權交易和國有資產租賃;承擔所出資企業清產核資和資產損失核銷工作。
(六)企業改革與發展處
研究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建議,指導所出資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指導所出資企業及權屬企業改革、改制、改組、解散、破產等工作,對依法需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的事項提出意見;指導所出資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和富餘人員分流工作,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做好下崗職工的安置工作;指導所出資企業布局和結構性調整,根據許可權審核所出資企業的發展戰略、規劃及主業和產業鏈延伸工作,對所出資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所出資企業的投資審核和投資決策後評估,收集、分析各行業發展信息和發展趨勢。
(七)企業資本運作管理處
研究提出企業國有資產整合、資本運作和最佳化配置意見,指導所出資企業組織實施;承擔我市市級投融資平台協調推進小組的具體事務,負責提出投融資平台當年目標和責任要求及承擔公益性項目的比重建議,指導企業提前分析財務狀況,保持融資過程的動態平衡;負責資本運作動態的管理;指導所出資企業發行債券和上市等融資工作。
(八)監事會工作處(審計處)
負責監事會日常管理工作,負責辦理監事會提交的各類工作報告;負責所出資企業財務監管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對所出資企業及其權屬企業負責人進行審計監督和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負責組織、指導所出資企業及其權屬企業的內部審計工作。
(九)政治部(黨委組織部)(副處級)
研究提出加強國有企業領導班子建設的意見和建議,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負責人選拔任用機制和激勵約束機制;按規定承擔對所出資企業負責人的考察工作並提出任免建議,考察推薦所出資企業董事、監事人選;指導所出資企業董事會建設;研究擬訂向國有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國有股權代表的工作方案;按許可權負責所出資企業幹部的巨觀管理和辦理有關的任免審批手續;負責指導所出資企業黨建、思想政治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指導所出資企業群團工作、人才工作、統戰工作和離退休幹部工作;聯繫協調所出資企業權屬事業單位事務,負責委機關機構編制、人事管理、效能建設、教育培訓等工作。
(十)紀委綜合室(副科級)
根據有關規定,承擔市國資委紀委日常工作。
其它事項
(一)按照政企分開、政資分開以及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對全市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管。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不得直接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和法人實體,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企業應自覺接受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管,不得損害所有者權益。(二)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與市財政局的關係。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出資企業在財務會計方面執行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接受市財政局監督。支持國有企業改革與發展的財政措施,包括所出資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費用、分流人員費用,破產企業安置職工等費用,由市財政局按規定處理。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所出資企業國有資本進行預算管理,適時按有關預算編制規定,編制所出資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作為全市總預算的組成部分,由市財政局統一匯總和報告,預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市財政局監督。
(三)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與市直行業主管部門的關係。按照政資分開、政企分開的原則,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對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資本、權益和涉及以上範疇重大事項的監督管理,並負責股權代表與企業負責人的管理和黨建工作的領導。市直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這些企業的行業管理和社會公共事務管理。
(四)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教育培訓的職責分工。市委組織部負責統籌協調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教育培訓工作;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所出資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教育培訓工作,市經濟委員會負責其他工業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其他行業的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教育培訓工作由相關部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