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建立基礎—《歐盟2003年87號指令》(2003/87/EC)
運行時間—2005.1.1至今
參與國家—歐盟28個國家
實施階段—第一階段2005-2007;第二階段2008-2012;第三階段2013—2020。
效果—2010成交1198億美元,占全球碳交易成交額的84%。
歐洲碳排放交易體系(EU-ETS)是世界上最大的碳排放交易市場,在世界碳交易市場中具有示範作用。
以排放配額為核心的交易體系
EU-ETS屬於限量和交易(Cap-and-Trade)計畫。該計畫對成員國設定排放限額,各國排放限額之和不超過《議定書》承諾的排量。排放配額的分配綜合考慮成員國的歷史排放、預測排放和排放標準等因素。
按照歐盟規定,在每一個交易階段開始之前,每個成員國應當按照Directive2003/87/EC附屬檔案Ⅲ的要求,把本國的排放控制總量及各排放實體分配的排放配額,以國家分配方案(NAP)的形式報給歐盟委員會。
制定國家分配方案考慮的主要原則各國分配總量必須與《議定書》規定的減排目標相一致,必須考慮減排的技術潛力,以單位產品排放的平均值為基礎;如果歐盟通過了關於二氧化碳排放的法規,必須予以考慮;對不同企業或產業一視同仁,不得歧視;必須包含有對新參加者的規定;必須考慮“提前行動”產業的貢獻;“排放標桿”的制定必須採用最佳適用技術,以保障這些產業的權益;必須考慮能效技術的作用;制定分配計畫前必須聽取公眾意見;必須列出所有參與分配的企業名單及其配額;必須包括競爭力變化情況的分析內容。
制定國家分配方案的步驟
首先是確定所有可能參加排污權交易的企業名單;其次是確定將排放許可總量分配給所有參與排污權交易的部門;再次是確定各產業部門所分配到的排放許可,分配過程必須透明,且考慮以往的實際排放量;最後是確定各企業可能分配到的排放許可。
歐盟委員會在接到成員國國家分配方案3個月內要完成對分配方案的評估,評價其是否符合ETS指令規定的標準,若不符合將退回並要求全部或部分修改。
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ETS)通過歐盟獨立交易登記系統(The Community Independent Transaction Log,CITL)對每一個排放實體配額的發放、轉移、取消、作廢和庫存等進行記錄和管理。採用CITL電子信息系統對排放配額進行管理,每一個歐盟成員國都有一個國家配額登記賬戶,各國政府的碳排放事務管理機構均與CITL電子信息系統連線。每一個納入EU-ETS的排放實體也均有配額登記賬戶。
震盪的階段運行模式
歐盟排放交易體系市場交易的標準主要是國家計畫分配的歐盟排放配額(EUA)。同時被納入排放交易體系的排放實體在一定限度內允許使用歐盟外的減排信用。目前只允許使用清潔發展機制(CDM)項目的核證減排量(CERs)和聯合履行(jI)項目減排單位(erus)。
2005~2007年,歐盟排放交易體系的試驗階段
該階段排放量的上限被設定在66億噸二氧化碳,排放配額均免費分配;每年剩餘的EUA可以用於下一年度的交易,但不能帶入第二階段。該階段允許使用的CER和ERU的數量平均為總體配額的13%,各國情況略有不同。第一階段暴露的主要問題是配額分配經驗不足,有的排放實體分配到的排放額度遠遠大於該階段其實際排放量,配額供給出現過剩現象。但是由於不少企業為以防萬一併不會把所有多出來的EUA拿去賣,所以市場並不至於崩潰,但是還是受到了非常大的打擊,現貨EUA價格從2006年3月最高的30歐元跌到2007年初最低的3歐元。
2008~2012年,《京都議定書》確定的減排承諾期
在這個階段里,歐盟吸取了第一階段配額分配過松的教訓,最終將EUAA的最大排放量控制在了每年20.98億噸,對各個國家上報的排放額度仍是以免費分配為主。在這一階段,開始引入排放配額有償分配機制,即從配額總額中拿出一部分,以拍賣方式分配,排放實體根據需要到市場中參與競拍,有償購買這部分配額(例如,德國就拿出10%的排放配額進行拍賣)。同樣,第二階段里排放實體每年剩餘的EUA可用於下一年度的交易,但也不能帶入下一階段。
從2013年開始的歐盟排放交易體系第三階段據了解歐盟將會對第三階段的交易機制進行大幅度改革,以避免內部市場失靈。同時還要擴大納入排放體系的行業範圍,強化價格信號作用以引導投資,創造新的減排空間,減少總的減排成本,提高系統效率。此外,以拍賣方式分配的配額比例將逐步提高。
波動的配額交易經歷
2006年5月前,EUA價格上漲很快,一度曾上漲到30歐元/噸。2007年的價格開始下降,在EU-ETS運行的第一階段臨近結束的約六個月時間內,價格在10歐元附近一直持續。到了2007年年底價格一度上升到22歐元/噸。2008年上半年價格也居高不下,2008年7月1日更是創下了28.73歐元/噸的歷史最高紀錄。直到2008年第三季度以後,價格才開始下滑。此後,受全球金融危機影響,現貨價格一路下降,2009年2月觸底反彈,目前維持震盪整理態勢。2009年12月份哥本哈根氣候大會的無功而返進一步加重了現貨價格的盤整趨勢。
歐盟排放交易體系試驗階段的成效
歐盟排放交易體系在試驗階段雖然並非完美無缺,但是作為一項重要的公共政策,考慮到該體系需協調27個主權國家的行動,而且從最初構建到實施只有3 年時間,可以說其實施效果超過其他總量交易機制。
(一)反映排放許可權稀缺性的價格機制初步形成
價格信號準確反映市場排放權供需狀況是排放交易體系有效配置環境資源的前提條件。歐盟排放交易體系在2005 年1 月實施時,有7 家經紀人和20 家大的能源供應商和大的銀行加入該排放權市場,隨著其他相關機構陸續加入,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厚度越來越高。研究發現,在最初階段的不確定性逐漸消除後,排放權的價格與造紙和鋼鐵產業的產量存在顯著的正相關關係。這一方面說明價格信號已能準確反映碳排放許可權的供給與需求狀況,即產量越大,排放權的需求就越多,排放權的價格就越高;另一方面也說明,排放權價格已經影響到企業的生產決策,企業如果不採取減排措施或降低產量,則需要承擔更多的減排成本。
(二)為進一步運用總量交易機制解決氣候變化問題積累了豐富的經驗
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試驗階段的主要目的是發現並彌補設計缺陷、積累運行總量交易機制的經驗。針對排放交易體系試驗階段中所暴露出的問題,歐盟對其進行了改進,使其更加完善。這些缺陷及其改進措施主要在三個方面。
一是排放權發放超過實際排放量問題。例如,在2005 年,所發放的排放權超過實際排放量4%,沒有一個產業的排放權處於短缺狀態,鋼鐵、造紙、陶瓷和廚具部門的排放權發放量甚至超過實際排放量的20%。排放權總量過多,導致排放權價格下降,環境約束軟化,企業失去採取措施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的積極性。針對這個問題,歐盟在排放體系實施的第二階段,下調了年排放權總量。調整後的年排放權平均比2005 年低6%。
二是排放權免費分配問題。第一階段排放權是免費發放給企業的,並且電力行業發放過多,結果電力行業並沒有用排放權抵免實際排放量,而是把排放權放到市場上出售,獲取暴利。在第二階段,政府提高了許可權拍賣的比例,並降低了電力部門的發放上限,迫使電力企業採取措施降低碳排放。
三是微觀數據的缺失問題。歐盟排放交易體系試運行時,工廠層次上的二氧化碳的排放數據是不存在的,排放權只能根據估計發放給企業,由此排放權發放過多、市場價格大幅波動等諸多問題。但歐盟利用三年試驗期,不斷地收集、修正企業層次上的碳排放的數據,現已建立龐大的能支持歐盟決策的關於企業碳排放的資料庫。
(三)促進了歐盟碳金融產業的發展
碳交易市場和碳金融產業是朝陽產業,藉助於歐盟排放交易體系的實施,歐盟已培育出多層次的碳排放交易市場體系,並帶動了碳金融產業的發展。歐洲碳排放權交易最初是櫃檯交易,隨後一批大型碳排放交易中心也應運而生,如歐洲氣候交易所(European Climate Exchange)、北方電力交易所(Norpool)、未來電力交易所(Powernext) 以及歐洲能源交易所(European Energy Exchange)等。目前,碳排放交易仍以櫃檯交易為主,2008 年,櫃檯交易占交易總量的三分之二。但是,交易所有力推動了排放權的期權交易。歐洲交易所於2005 年6 月推出了與歐盟排放權掛鈎的期權交易,使二氧化碳如同大豆、石油等商品一樣可以自由流通,從而增加了碳排放市場的流動性,促進了碳交易金融衍生品的發展。
碳排放交易市場與金融產業互動作用,形成良性循環。二氧化碳排放權商品屬性的加強和市場的不斷成熟,吸引投資銀行、對沖基金、私募基金以及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甚至私人投資者竟相加入,碳排放管理已成為歐洲金融服務行業中成長最為迅速的業務之一。這些金融機構和私人投資者的加入又使得碳市場容量不斷擴大,流動性進一步加強,市場也愈加透明,又能吸引更多的企業、金融機構參與其中,而且形式更加多樣化。
這種相互促進作用既深化了歐盟碳交易市場,又提高了歐盟金融產業的競爭力。
(四)提升了歐盟在新一輪國際氣候談判中的話語權
針對2009 年年底在丹麥哥本哈根召開的國際氣候變化大會,歐盟於2009 年1 月29 日率先宣布了立場。在其公布的《哥本哈根氣候變化綜合協定》中, 歐盟做出承諾,到2020 年, 其污染排放與1990 年的水平相比降低20%,而不管是否達成國際協定。同時,歐盟給世界其他國家施加了壓力,提出“如果其它已開發國家進行同等規模的減排並且經濟較發達的開發中國家在其責任和能力範圍內做出適當的貢獻,那么歐盟願意繼續努力並在一個雄心勃勃且全面的國際協定的框架內簽訂減排30% 的目標”。歐盟之所以提出如此目標,很大程度在於排放交易體系初步實施的成功增強了其信心。正如歐盟認為:“全球碳市場可以並且應當由相聯繫的、可比較的國內排放交易系統建立。這將促進具有成本效率的污染減排。歐盟應當與其他國家一起,確保在2015年建立OECD(經濟合作發展組織)範圍的市場,在2020 年建立更廣闊的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