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義
碳金融目前沒有一個統一的概念。一般而言,泛指所有服務於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的金融活動,包括直接投融資、碳指標交易和銀行貸款等。“碳金融”的興起源於國際氣候政策的變化,準確地說是涉及兩個具有重大意義的國際公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1992年6月在巴西里約熱內盧舉行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150多個國家制定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簡稱《框架公約》)。《公約》的最終目標是將大氣中溫室氣體濃度穩定在不對氣候系統造成危害的水平。
《框架公約》是世界上第一個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以應對全球氣候變暖給人類經濟和社會帶來不利影響的國際公約,也是國際社會在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問題上進行國際合作的一個基本框架。據統計,目前已有191個國家批准了《公約》,這些國家被稱為《公約》締約方。
《公約》締約方作出了許多旨在解決氣候變化問題的承諾。每個締約方都必須定期提交專項報告,其內容必須包含該締約方的溫室氣體排放信息,並說明為實施《公約》所執行的計畫及具體措施。
《公約》於1994年3月生效,奠定了應對氣候變化國際合作的法律基礎,是具有權威性、普遍性、全面性的國際框架。
《公約》由序言及26條正文組成。公約有法律約束力,旨在控制大氣中二氧化碳、甲烷和其他造成“溫室效應”的氣體的排放,將溫室氣體的濃度穩定在使氣候系統免遭破壞的水平上。公約對已開發國家和開發中國家規定的義務以及履行義務的程式有所區別。公約要求已開發國家作為溫室氣體的排放大戶,採取具體措施限制溫室氣體的排放,並向開發中國家提供資金以支付他們履行公約義務所需的費用。公約建立了一個向開發中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使其能夠履行公約義務的資金機制。
《公約》規定每年舉行一次締約方大會。自1995年3月28日首次締約方大會在柏林舉行以來,締約方每年都召開會議。
第2至第6次締約方大會分別在日內瓦、京都、布宜諾斯艾利斯、波恩和海牙舉行。1997年12月11日,第3次締約方大會在日本京都召開。149個國家和地區的代表通過了《京都議定書》。在《京都議定書》的第一承諾期,即從2008年到2012年期間,主要工業已開發國家的溫室氣體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礎上平均減少5.2%,其中歐盟將6種溫室氣體的排放量削減8%,美國削減7%,日本削減6%。
2000年11月份在海牙召開的第6次締約方大會期間,世界上最大的溫室氣體排放國美國堅持要大幅度折扣它的減排指標,因而使會議陷入僵局,大會主辦者不得不宣布休會,將會議延期到2001年7月在波恩繼續舉行。2001年10月,第7次締約方大會在摩洛哥馬拉喀什舉行。2002年10月,第8次締約方大會在印度新德里舉行。會議通過的《德里宣言》,強調應對氣候變化必須在可持續發展的框架內進行。2003年12月,第9次締約方大會在義大利米蘭舉行。這些國家和地區溫室氣體排放量占世界總量的60%。2004年12月,第10次締約方大會在阿根廷布宜諾斯艾利斯舉行。2005年11月,第11次締約方大會在加拿大蒙特婁市舉行。2006年11月,第12次締約方大會在肯亞首都奈洛比舉行。2007年12月,第13次締約方大會在印度尼西亞巴厘島舉行,會議著重討論“後京都”問題,即《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在2012年到期後如何進一步降低溫室氣體的排放。15日,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產生了“巴厘島路線圖”,決定在2009年前就應對氣候變化問題的新安排舉行談判。
《京都議定書》
為了人類免受氣候變暖的威脅,1997年12月,《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3次締約方大會在日本京都召開。149個國家和地區的代表通過了旨在限制已開發國家溫室氣體排放量以抑制全球變暖的《京都議定書》。《京都議定書》規定,到2010年,所有已開發國家二氧化碳等6種溫室氣體(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的排放量,要比1990年減少5.2%。具體說,各已開發國家從2008年到2012年必須完成的削減目標是:與1990年相比,歐盟削減8%、美國削減7%、日本削減6%、加拿大削減6%、東歐各國削減5%至8%。紐西蘭、俄羅斯和烏克蘭可將排放量穩定在1990年水平上。議定書同時允許愛爾蘭、澳大利亞和挪威的排放量比1990年分別增加10%、8%和1%。
《京都議定書》需要占1990年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55%以上的至少55個國家和地區批准之後,才能成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公約。中國於1998年5月簽署並於2002年8月核准了該議定書。歐盟及其成員國於2002年5月31日正式批准了《京都議定書》。截至2005年8月13日,全球已有142個國家和地區簽署該議定書,其中包括30個工業化國家,批准國家的人口數量占全世界總人口的80%。2007年12月,澳大利亞簽署《京都議定書》,至此世界主要工業已開發國家中只有美國沒有簽署《京都議定書》。
截至2004年,主要工業已開發國家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礎上平均減少了3.3%,但世界上最大的溫室氣體排放國美國的排放量比1990年上升了15.8%。2001年,美國總統布希剛開始第一任期就宣布美國退出《京都議定書》,理由是議定書對美國經濟發展帶來過重負擔。
2007年3月,歐盟各成員國領導人一致同意,單方面承諾到2020年將歐盟溫室氣體排放量在1990年基礎上至少減少20%。
2012年之後如何進一步降低溫室氣體的排放,即所謂“後京都”問題是在奈洛比舉行的《京都議定書》第2次締約方會議上的主要議題。2007年12月15日,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產生了“巴厘島路線圖”,“路線圖”為2009年前應對氣候變化談判的關鍵議題確立了明確議程。
《京都議定書》建立了旨在減排溫室氣體的三個靈活合作機制——國際排放貿易機制(IET)、清潔發展機制(CDM)和聯合履行機制(JI)。以清潔發展機制為例,它允許工業化國家的投資者從其在開發中國家實施的並有利於開發中國家可持續發展的減排項目中獲取“經證明的減少排放量”。
2005年2月16日,《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這是人類歷史上首次以法規的形式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為了促進各國完成溫室氣體減排目標,議定書允許採取以下四種減排方式:
一、兩個已開發國家之間可以進行排放額度買賣的“排放權交易”,即難以完成削減任務的國家,可以花錢從超額完成任務的國家買進超出的額度。
二、以“淨排放量”計算溫室氣體排放量,即從本國實際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的數量。
三、可以採用綠色開發機制,促使已開發國家和開發中國家共同減排溫室氣體。
四、可以採用“集團方式”,即歐盟內部的許多國家可視為一個整體,採取有的國家削減、有的國家增加的方法,在總體上完成減排任務。
交易方式
在京都議定書的框架之下,國際排放貿易機制(IET)、清潔發展機制(CDM)和聯合履行機制(JI)協同作用,幫助各個締約國以靈活的方式完成減排目標。從環境保護的角度出發,京都議定書以法規的形式限制了各國溫室氣體的排放量,而從經濟角度出發,它更是催生出一個以二氧化碳排放權為主的碳交易市場。由於二氧化碳是最普遍的溫室氣體,也因為其他五種溫室氣體根據不同的全球變暖潛能,以二氧化碳來計算其最終的排放量,因此國際上把這一市場簡稱為“碳市場”。
市場參與者從最初的國家、公共企業向私人企業以及金融機構拓展。在這個目前規模超過600億美元的碳市場中,交易主要圍繞兩方面展開,一邊是各種排放(減排)配額通過交易所為主的平台易手,而另一邊則是相對複雜的以減排項目為標的的買賣。前者派生出類似期權與期貨的金融衍生品,後者也成為了各種基金追逐的對象。而且,這一市場的交易工具在不斷創新、規模還在迅速壯大,按照目前的發展速度,不久的將來碳交易將成為全球規模最大的商品交易市場。
市場狀況
世界銀行的統計數據顯示,自2004年起,全球以二氧化碳排放權為標的的交易總額從最初的不到10億美元增長到2007年的600億美元,四年時間增長了60倍。交易量也由1000萬噸迅速攀升至27億噸。巴克萊資本環境市場部總監預言,按照目前的發展速度,不久的將來碳交易將發展成為全球規模最大的商品交易市場。搭建全球交易平台
2008年1月23日,新近完成合併的紐約—泛歐交易所(NYSE Euronext)與法國國有金融機構信託投資局展開合作,宣布共同建立一個二氧化碳排放權的全球交易平台。這個被命名為BlueNext的交易平台以二氧化碳排放權的現貨交易為主,並計畫在2008年的二季度設立期貨市場,最終涉足各種與環境有關的金融衍生品交易。2月18日,作為首個交易京都議定書碳排放配額的平台,BlueNext開始正式運作。這意味著二氧化碳排放權市場的深度和廣度進一步擴展,無疑也是對二氧化碳排放權商品屬性的一種肯定。事實上,早在BlueNext成立之前,甚至在京都議定書生效之前,區域性的“碳市場”已經開始運作,二氧化碳排放權早已在多個交易所里登堂入室。時值今日,以減排二氧化碳為主要標的歐盟排放交易機制(EU ETS)已經順利運行了三年之久,歐盟內的歐洲氣候交易所(European Climate Exchange)、北方電力交易所(Nordpool)、未來電力交易所(Powernext)以及歐洲能源交易所(European Energy Exchange)等均參與碳交易,歐盟的碳交易量和交易額均居全球首位。這其中歐洲氣候交易所專門從事二氧化碳排放權交易,而由於二氧化碳為礦物燃料的衍生品,歐洲其他的二氧化碳排放權契約則多數在現有的能源交易所掛牌,這些交易所希望藉由二氧化碳排放權的交易來套利,從客觀上也促進了二氧化碳排放權交易量的增長。
此外,加拿大、新加坡和東京也先後建立起了二氧化碳排放權的交易機制。在亞洲,碳交易所通過電子交易系統來買賣由清潔發展項目產生的核證減排量(CER)。如果說《京都議定書》的簽署等同於給二氧化碳標上了價,那么在不同類型的交易所內掛牌交易使得二氧化碳排放權邁出了市場化的第一步。
以歐洲氣候交易所為例,歐盟實行的是“總量管制與交易制度”(Cap-and-Trade)機制,每個成員國每年先預定二氧化碳的可能排放量(與京都議定書規定的減排標準相一致),然後政府根據總排放量向各企業分發被稱為“歐盟排碳配額(EUA)”的二氧化碳排放權,每個配額允許企業排放1噸的二氧化碳。如果企業在期限內沒有使用完其配額,則可以“出售”套利。一旦企業的排放量超出分配的配額,就必須通過碳交易所從沒有用完配額的企業手中購買配額。類似銀行的記賬方式,配額能通過電子賬戶在企業或國家之間自由轉移。BlueNext的基本功能也是如此,只不過交易的商品變成了聯合國分配的排放量(AAU)。
除了這種最基本的交易方式,歐洲氣候交易所還於2005年4月推出了與歐盟排碳配額掛鈎的期貨,隨後又推出了期權交易,使二氧化碳排放權如同大豆、石油等商品一樣可自由流通,豐富了碳交易的金融衍生品種類,客觀上增加了碳市場的流動性。2007年9月,與核證減排量掛鈎的期貨與期權產品也相繼面市。交易產品的豐富使歐洲氣候交易所的成交額與成交量逐年穩步攀升。2005年,歐洲氣候交易所交易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超過2.7億噸,價值50億歐元;2006年交易量攀升至8億噸,交易額突破100億歐元;2007年15億噸,成交額接近200億歐元。
金融機構介入做大規模
隨著二氧化碳排放權商品屬性的不斷加強以及市場的愈發成熟,越來越多的金融機構看中了碳市場的商業機會。除了最早規定的造紙、金屬、熱能、煉油以及能源密集型五個行業的12000家企業積極投身其中,投資銀行、對沖基金、私募基金以及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在碳市場中也扮演著不同的角色。最初金融機構只是擔當著企業碳交易的中介機構,賺取略高於1%的手續費。也有一些基金看準了二氧化碳排放權的升值潛力而直接投資。歐盟排碳配額從2004年12月的不到9歐元上揚至2006年4月的最高32歐元,雖然中間也經歷了較大的震盪,但是16個月裡250%的增長幅度也讓基金嘗到了甜頭。
金融機構的參與使得碳市場的容量擴大,流動性加強,市場也愈發透明;而一個邁向成熟的市場反過來又吸引更多的企業、金融機構甚至私人投資者參與其中,且形式也更加多樣化。二氧化碳排放權批發市場的日益壯大讓私人投資者對二氧化碳排放權零售商品的興趣也與日劇增。2006年10月,巴克萊資本率先推出了標準化的場外交易核證減排期貨契約。2007年,荷蘭銀行與德國德雷斯頓銀行都推出了追蹤歐盟排碳配額期貨的零售產品。
除了單純地進行配額交易和設計金融零售產品外,投資銀行還以更加直接的方式參與碳市場。2006年10月,摩根史坦利宣布投資30億美元於碳市場;2007年3月,參股美國邁阿密的碳減排工程開發商,間接涉足了清潔發展機制的減排項目;8月成立碳銀行,為企業減排提供諮詢以及融資服務。氣體排放管理已經成為歐洲金融服務行業中成長最為迅速的業務之一,各機構都競相招兵買馬。
私募股權投資的新樂土
從金融機構在碳市場中所扮演的角色演變中不難發現,他們的注意力已經從最初的以配額為基礎的排放交易向減排項目融資轉變。在碳排放交易如火如荼,碳金融衍生品層出不窮的同時,被稱為“碳資產”的減排項目正成為對沖基金、私募基金追逐的熱點。投資者往往以私募股權的方式在早期既介入各種減排項目,甘冒高風險的代價期待高額回報。根據京都議定書框架下的清潔發展機制,已開發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在成本較低的開發中國家開發風力發電、太陽能發電等減排項目,並用由此而產生的“核證減排量”抵扣本國承諾的溫室氣體排放量。聯合履行機制的運作基本相同,只是減排項目多設立在東歐和前蘇聯國家。從經濟角度分析,無論是清潔發展機制還是聯合履行機制都有效降低了已開發國家的減排成本,而從環保角度而言不僅實現了減排溫室氣體保護環境的最終目標,也有利於開發中國家的可持續發展。這種“雙贏”甚至“三贏”的合作方式受到了各方的認可。聯合國環境署的統計顯示,自實施之日起,每月由清潔發展機制所產生的核證減排量持續攀升。
對於已開發國家的企業而言,儘管在開發中國家減排的成本要低於本國,但由於項目建設的周期長且申批手續繁複、項目初期的不確定性大,因此他們更傾向於購買碳資產的成品或是半成品,縮短資金投入周期。而對於基金而言,一方面,“碳資產”像傳統風投或是私募所投的項目一樣本身就能帶來收益,另一方面,項目建成後能實現的減排量在二級市場上出售給有需要的企業又能再次創造利潤;因此當碳市場的流動性加強且價格波動趨於平穩之後,“碳資產”的雙重收益模式自然贏得了基金的青睞。此外,“碳資產”的價值與傳統的股票債券市場幾乎完全不相干,與非能源類的商品市場也關聯甚微,基金也完全可以利用它來對沖傳統投資的風險。
2000年,世界銀行發行了首隻投資減排項目的碳原型基金(Prototype Carbon Fund),共募集1.8億美元。根據法國Caisse des DépÔts銀行氣候部的統計,自2003年以來,類似性質的基金以每年10隻的數量在增長。世行與各國政府聯手推出多隻基金,私人投資公司MissionPoint於2006年12月發行的首隻碳基金在12個星期里就完成了3.35億美元的募集指標。截至2007年11月,專門投資於碳資產的基金數量已經達到了58隻,規模超過70億歐元。儘管如此,項目供應量仍然無法滿足形形色色的投資需求,僅僅只有半數募集的資金實現了投資。
這些基金的資金來源同樣也能說明碳交易,尤其是碳資產越來越多地受到私募資本的關注。法國Caisse des Dép??ts銀行氣候部的數據顯示,直到2004年末,類似世行基金這類由政府機構或組織主導的資本所投的減排項目仍占到了總項目的半數以上。私人資本出於對政策不確定性的擔憂,一般只是小規模地參與這類基金,形成所謂的公私混合型。然而,隨著2004年底俄羅斯批准京都議定書,政策障礙進一步掃清,私人資本開始大舉投資減排項目。2005年4月,歐洲首隻私人資本組成的歐洲碳基金從14家金融投資機構中募得了1.42億歐元。同年底,私人資本在減排項目上的投資總額已經全面超越了政府機構主導的資本。並且在2007年,私人資本主導的基金數量也超過了後者。私人資本的踴躍參與加快了整個碳市場的流動,擴大了市場容量,使碳市場進一步走向了成熟。
國內情況
現狀及前景分析
我國是最大的CDM項目供給國。按照《京都議定書》,作為開發中國家,我國在2012年前無須承擔減排義務,在我國境內所有減少的溫室氣體排放量都可以按照CDM機制轉變成核證減排單位,向已開發國家出售。我國目前是CDM機制中二氧化碳核證減排量最大供給國,占到市場總供給的70%左右。而在原始CDM和JI項目需求結構中,由於《京都議定書》規定歐盟在2012年底前溫室氣體減排量要比1990年水平降低8%,而且歐盟對碳排放實施嚴格配額管制,因此歐洲國家需求量占據總需求的75%以上。日本也有約五分之一的需求份額。據世界銀行預測,已開發國家2012年完成50億噸碳減排目標,其中至少有30億噸來自我國市場供給。碳金融市場處於發端階段。我國目前有北京環境交易所、上海環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權交易所和深圳環境交易所,主要從事基於CDM項目的碳排放權交易,碳交易額年均達22.5億美元,而國際市場碳金融規模已達1419億美元。總的來說,我國碳治理、碳交易、碳金融、碳服務、以及碳貨幣綁定發展路徑尚處發端階段,我國金融機構也沒有充分參與到解決環境問題的發展思路上來,碳交易和碳金融產品開發也存在法律體系欠缺、監管和核查制度不完備等一系列問題,國內碳交易和碳金融市場尚未充分開展,也未開發出標準化交易契約,與當前歐美碳交易所開展業務的種類與規模都有相當差距。
碳金融市場發展前景廣闊。我國正在實施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建立“兩型社會”的發展戰略,過去“三高”(高投入、高能耗、高增長)的粗放型發展模式不具有可持續性,必須轉化為“兩低一高”(低投入、低能耗、高增長)的集約型發展模式。同時,我國政府高度重視碳減排責任和義務,在哥本哈根會議上,我國政府鄭重承諾:到2020年,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並作為約束性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這種承諾體現了我國加強碳治理的責任感和大國風範,也充分表明我國大幅減排溫室氣體的決心。按照這一目標,未來幾年內我國碳交易和碳金融有巨大的發展空間。特別是,我國區域、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極不平衡,這也為我國在積極參與國際碳金融市場的同時,創設國內碳交易和碳金融市場創造了條件。
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碳金融市場缺位使得碳資產定價權缺失。我國關於碳資產定價權的缺失嚴重影響我國企業的經濟利益。對於已開發國家而言,能源結構的調整、高耗能產業的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都需要較高成本,溫室氣體減排成本在每噸碳100美元以上,而在我國進行CDM項目投資,減排成本可降至20美元。尤其是,碳金融中介市場處於起步階段,這就沒有發揮金融在風險評估和管理以及價格發現的功能,也使得我國只能被動接受歐美碳資產的單向報價,據世界銀行統計數據,工業化國家2007年溫室氣體排放額度外購需求量為3億噸左右,均價在15-20歐元區間。我國作為最大碳排放權供給國,出售價格遠低於這個價格區間,我國目前碳交易價格維持在10歐元左右。有的項目甚至更低,如2006年7月,義大利碳基金通過世界銀行以每噸不低於6.25美元的價格分10年時間從南鋼股份購買了約65萬噸二氧化碳減排量;為防止我國碳資產被“賤賣”,發改委出台了每噸CDM項目二氧化碳8歐元的最低限價;寶鋼股份2007年1月出售給瑞士信貸國際集團和英國瑞碳有限公司的二氧化碳減排量也只略超10歐元;2009年6月我國出售給歐盟買家的CERs現貨價格為11歐元;儘管國際市場上碳排放價格在2009出現了下降,但在歐盟內部配額市場,一噸2014年12月到期的二氧化碳期貨價格仍達19歐元。事實上,由於我國沒有形成自己的碳金融市場,我國碳資產的定價權掌握在歐美需求方,我國供給的CERs被已開發國家投資機構購進後,經過包裝,開發成為價格更高的金融產品、衍生產品及擔保品,賺取豐厚的利潤。
單一的CDM供給與低成本減排領域使我國處於低端市場。2012年前,我國在碳交易市場主要是CDM項目CERs的供給,2012年後,我國碳排放就須承擔一定責任。據世界銀行報告,我國已是第一大碳排放國,隨著我國碳減排承諾的逐步兌現,我國在未來極有可能成為碳排放權進口國,而那時碳排放權的購買價格極有可能比現在出口價格高許多。而且,我國處於碳交易的低端市場還表現在減排產品多集中於低層次的減排領域,使得我國碳排放產品成為受制於國外企業需求的買方市場。我國現有的CDM項目主要集中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節能和提高能效類型項目,此類項目減排成本低,投資力度小,技術穩定,收益預期高,多為國外投資者熱衷投資項目,而對於減排成本高、技術複雜、投資多、受益期長的項目,如垃圾焚燒發電、造林和再造林、HFC-23分解消除項目卻極少投資,根據中國清潔發展機制網相關數據,這些項目占總項目比例低於1%,而能源類和提高能效類項目卻占95%以上。特別是,2012年後京都議定書框架的不確定性、歐盟碳交易體系第三階段對CDM項目合格性的限制、漫長的等待期與高額的交易成本都使CDM交易規模呈現下降特徵,因此我國開展國內碳交易和碳金融市場更具有前瞻性和緊迫性。
開發碳金融市場對我國金融機構和金融人才提出了更高要求。碳金融的標的物是一種虛擬產品,交易規則嚴格,開發程式複雜,銷售契約多涉及境外客戶,契約期限長,風險評級技術要求高,非專業機構難以勝任碳金融項目的開發和執行能力。如清潔發展機制或聯合履行機制都涉及減排單位的認證,若減排項目無法獲得認證則導致交付風險,會降低投資預期收益。為保證項目對投資人的吸引力,既需要熟悉減排單位需求國和具體項目所在國的認證標準和程式,了解有關國家的政策和法律;同時,還需要對交付風險和政策風險進行評級並提供擔保,這樣的綜合性金融機構和複合型人才在目前我國是十分稀缺的。
而且,我國金融市場發育不充分既限制了碳金融的有效銜接和發展,同時也欠缺對風險要求更高、專業服務能力更強、涉外服務水平更專業的金融服務人才。總的來說,我國還沒有建立有效的碳金融交易制度,更沒有建立國內碳交易市場,也沒有創建碳交易平台,碳基金、碳期貨、碳證券等各種碳金融創新產品更是沒有開發,這就使得碳交易市場缺乏合理的利益補償機制,也沒有充分發揮碳金融對於碳資產的價格發現和風險管理功能。而在低碳節能環保領域,我國與已開發國家差距甚微,基本處於同一起跑線上。
欠缺參與激烈競爭的思想準備和國家戰略。碳金融具有寬闊的潛在增值空間,國際金融機構對該領域的創新和競爭也會越來越激烈。從目前市場開發程度來看,歐盟國家先行先試,暫居市場領先,如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ETS占全球碳交易額的四分之三以上;EUETS掌控著EUA期貨、期權的定價權;而且倫敦作為全球碳金融中心之一地位已經確立。美國國內雖沒有形成政府規制嚴格的碳配額交易市場,但2008年美國東北部及中大西洋各州組成區域溫室氣體減排行動(RegionalGreenhouseGasInitiative,RGGI)形成自願減排單位(VER),目前RGGI已是全球第二大配額交易市場。
特別是美元作為最主要計價貨幣和儲備貨幣,美國開發和參與國際碳金融市場作用和地位日益凸顯,美國金融機構基於芝加哥氣候交易所和區域溫室氣體減排行動RGGI可以較為便利開發出碳金融產品,做大碳金融市場。國際碳金融市場交易主體基本為歐美金融機構,日本、韓國、新加坡等國家近些年也推出一些碳金融服務和產品,以加入國際碳金融市場的競爭。如日本利用其先進的碳減排技術,並在日本碳交易所採用日元計價。澳大利亞可基於NSW交易平台來開發碳金融市場。各國都在積極構建自己的碳金融市場;各國似乎都在關注碳貨幣發展戰略,即積極通過將主權貨幣與碳交易、碳資產、碳金融綁定來提升貨幣的國際地位。
中國“碳金融”市場蘊藏巨大商機
據有關專家測算,2012年以前我國通過CDM項目減排額的轉讓收益可達數十億美元。為此,中國已經被許多國家看做是最具潛力的減排市場。那么,依託CDM的“碳金融”在我國應該有非常廣闊的發展空間,並蘊藏著巨大商機。
由於目前我國碳排放權交易的主要類型是基於項目的交易,因此,在我國,“碳金融”更多的是指依託CDM的金融活動。隨著越來越多中國企業積極參與碳交易活動,中國的“碳金融”市場潛力更加巨大。
對於已開發國家而言,能源結構的調整,高耗能產業的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都需要高昂的成本,溫室氣體的減排成本在100美元/噸碳以上。而如果在中國進行CDM活動,減排成本可降至20美元/噸碳。這種巨大的減排成本差異,促使已開發國家的企業積極進入我國尋找合作項目。
而中國作為開發中國家,在2012年以前不需要承擔減排義務,在我國境內所有減少的溫室氣體排放量,都可以按照《京都議定書》中的CDM機制轉變成有價商品,向已開發國家出售。我國“十一五”規劃明確提出,到2010年單位GDP能源消耗比2005年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要減少10%。在努力實現這一目標的過程中,通過大力推廣節能減排技術,努力提高資源使用效率,必將有大批項目可被開發為CDM項目。聯合國開發計畫署的統計顯示,目前中國提供的CO2減排量已占到全球市場的1/3左右,預計到2012年,中國將占聯合國發放全部排放指標的41%。
碳金融在我國的發展障礙
首先,對CDM和“碳金融”的認識尚不到位。CDM和“碳金融”是隨著國際碳交易市場的興起而走入我國的,在我國傳播的時間有限,國內許多企業還沒有認識到其中蘊藏著巨大商機;同時,國內金融機構對“碳金融”的價值、操作模式、項目開發、交易規則等尚不熟悉,目前關注“碳金融”的除少數商業銀行外,其他金融機構鮮有涉及。
其次,中介市場發育不完全。CDM機制項下的碳減排額是一種虛擬商品,其交易規則十分嚴格,開發程式也比較複雜,銷售契約涉及境外客戶,契約期限很長,非專業機構難以具備此類項目的開發和執行能力。在國外,CDM項目的評估及排放權的購買大多數是由中介機構完成,而我國本土的中介機構尚處於起步階段,難以開發或者消化大量的項目。另外,也缺乏專業的技術諮詢體系來幫助金融機構分析、評估、規避項目風險和交易風險。
再次,CDM項目開發時間長、風險因素多。與一般的投資項目相比,CDM項目需要經歷較為複雜的審批程式,這導致CDM項目開發周期比較長,並帶來額外的交易成本。此外,開發CDM項目涉及風險因素較多,主要有政策風險、項目風險和CDM特有風險等,政策風險來自於國際減排政策的變化,如2012年後中國是否承擔溫室氣體減排義務,決定了2012年後契約的有效性;項目風險主要是工程建設風險,如項目是否按期建成投產,資源能否按預期產生等。在項目運行階段,還存在監測或核實風險,項目收入因此存在不確定性,也會影響金融機構的金融服務支持。
興業銀行碳金融實踐
2006年5月,興業銀行與國際金融公司合作,針對中國在節能技術運用和循環經濟發展方面的融資需求特點,在境內首創推出節能減排項目貸款這一“綠色信貸”品種。截至2008年3月底,興業銀行已經在北京、天津、山東、山西、重慶、浙江、福建等十一個省市開辦節能減排貸款業務,共發放貸款51筆,累計投放12多億元;可實現每年節約標準煤147.48萬噸,年減排二氧化碳約412.85萬噸。
隨著節能減排貸款的快速推廣,部分節能減排項目已經進入碳減排交易市場。興業銀行運用在融資模式、客戶行銷和風險管理方面積累的初步經驗,將節能減排貸款與“碳金融”相結合,創新推出以CDM機制項下的碳核定減排收入(CERS)作為貸款還款來源之一的節能減排融資模式——“碳金融”模式,為尋求融資支持的節能減排企業提供了新的選擇。
這方面的典型案例是深圳某公司垃圾填埋場沼氣回收利用處理項目。該公司成功引進加拿大技術,並升級開發出適用於城市垃圾填埋場綜合治理的3R循環利用技術,將原先直接排放大氣的溫室氣體沼氣作為能源回收利用,於2005年在梅州垃圾填埋場(一期)成功實施,當年在聯合國註冊成為CDM項目。由於該公司屬於“輕資產”型的科技服務公司,資產規模小、經營收入少、資產負債率高、缺乏傳統意義上的抵押擔保條件,因此,二期項目拓展的中長期資金需求難以通過傳統的貸款運作加以滿足。為解決傳統貸款模式遭遇的融資難題,興業銀行運用創新的思路和項目融資模式,側重考察第一還款來源的有效性,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現金流作為貸款審批的主要考慮因素,並且根據項目實施的現金流和企業自身的經營情況來選擇還款期限,使還款時間與現金流收入規模、時間匹配,較好地解決企業還款壓力問題。最終為該公司提供了三年期750萬元節能減排項目貸款,該項目的實施可實現年減排二氧化碳16萬噸,實企業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的雙贏。該筆項目融資的成功運作,體現了興業銀行在環境金融創新中,節能減排貸款模式的新突破,標誌著興業銀行節能減排項目貸款擴展到“碳金融”領域,也為今後探索碳保理等新興業務奠定了基礎。
發展碳金融的機制調整與完善
(一)搭建交易平台。溫室氣體排放量是有限的環境資源,也是國家和經濟發展的戰略資源。應借鑑國際上碳交易機制,進一步研究探索排放配額制度和發展排放配額交易市場,通過金融市場發現價格的功能,調整不同經濟主體利益,鼓勵和引導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和經濟成長方式的轉變,有效分配和使用國家環境資源,落實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
(二)加強宣傳推廣。要讓企業充分意識到CDM機制和節能減排所蘊涵的巨大價值,推動項目業主和開發商根據行業、自身發展計畫,擴大國際合作,積極開發CDM項目,力爭國家環境資源利益和企業利益最大化。
(三)推動政策研究。CDM機制不僅涉及環境領域還包括經濟學、法律、管理等複雜的知識,同時還具有很強的實踐性和操作性。中國作為溫室氣體排放大國對於自身參與CDM項目的潛力及規模尤其需要認真研究。
(四)培養中介市場。中介市場是開展CDM機制的關鍵,應鼓勵民間機構和金融機構進入,重視金融機構作為資金中介和交易中介的作用,允許金融中介購買或者與項目業主聯合開發CDM項目。
(五)構建激勵機制。“碳金融”具有政策性強、參與度高和涉及面廣等特點,發展“碳金融”是個系統工程,需要政府和監管部門根據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制定一系列標準、規則,提供相應的投資、稅收、信貸規模導向等政策配套,鼓勵金融機構參與節能減排領域的投融資活動,支持低碳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