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信用

碳信用

碳信用(carbon credit):又稱碳權,指在經過聯合國或聯合國認可的減排組織認證的條件下,國家或企業以增加能源使用效率、減少污染或減少開發等方式減少碳排放,因此得到可以進入碳交易市場的碳排放計量單位。

碳信用的計量單位

ERU:減排單位(聯合履行機制):由於聯合履行項目未排放到大氣中的tCO2當量數。
CER:核證減排量(清潔發展機制):它代表未排放到大氣中的由清潔發展機制生成與核證的tCO2。
RMU:清除單位(新造林和再造林):利用碳匯消除溫室氣體排放的可利用配額。
碳信用可以用於國際市場每個"碳信用"配額轉讓價格通常為15美元至18美元。據聯合國專門機構的專家預測,未來幾年內,全球碳排放交易市場總交易額將達到1000億美元以上。

發展現狀和問題

一、國際碳信用市場發展現狀

國際上以國際排放貿易機制 (IET) 、清潔發展機制 (CDM) 和聯合履行機制 (JI) 為基礎, 形成了基於配額的市場和基於項目的市場。其中CDM和JI屬於基於項目的市場, JI項目產生的減排量稱為減排單位 (ERU) , CDM項目產生的減排量稱為核證減排量 (CER) 。在這類項目交易下, 低於基準排放水平的項目或碳吸收項目在經過認證後可獲得減排單位, 如ERU和CER;受排放配額限制的國家或企業可通過購買這種減排單位來調整其所面臨的排放約束。IET屬於基於配額的市場。與基於項目機制的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不同, 在配額機制中購買者所購買的排放配額是在限額與貿易機制下由管理者確定和分配的。基於項目機制和配額機制這兩類市場為碳排放權交易提供了基本框架, 以此為基礎, 相關的二級市場、基礎產品 (碳排放權) 和衍生產品交易也隨之發展起來。

二、國內碳信用市場發展現狀

儘管碳信用在我國有了長足發展, 但總體看還存在一些問題。一是市場體系不健全, 國內金融機構對碳信用的參與度不高。碳信用在我國傳播的時間有限, 國內許多企業還沒有認識到其中蘊藏著巨大商機。同時, 我國政府及國內金融機構對碳信用的價值、戰略意義、操作模式、項目開發、交易規則等尚不了解。除少數商業銀行關注碳信用外, 其他金融機構鮮有涉及。二是中介市場發育不完善。碳減排額是一種虛擬商品, 其交易規則十分嚴格, 開發程式也比較複雜, 銷售契約涉及境外客戶, 契約期限很長, 非專業機構難以具備此類項目的開發和執行能力。在國外碳信用項目的評估及排放權的購買大多數是由中介機構完成, 而我國本土的中介機構尚處於起步階段, 難以開發或者消化大量的項目, 另外也缺乏專業的技術諮詢體系幫助金融機構分析、評估和規避項目風險和交易風險。三是碳金融產品數量和創新不足,我國只有商業銀行及政府推出了一些碳金融產品, 投行和交易所還沒有參加進來, 雖然興業銀行和深圳發展銀行做了一定的開發, 但不論產品數量、功能還是多樣性方面都難以滿足市場的需求。

相應對策

(一) 構建碳信用交易平台

(二) 大力培育中介機構

(三) 努力推動碳金融產品創新

推動商業銀行大力開展碳權質押貸款業務。

發展基於碳權的融資租賃業務。

發展基於碳權的保理業務。

積極發展碳基金理財產品。

開發信託類碳金融產品。

逐步推進碳金融資產的證券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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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商業銀行大力開展碳權質押貸款業務。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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