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永久性測量標誌罪

破壞永久性測量標誌罪,是指故意破壞國家邊境的永久性測量標誌的行為。

概述

一、概念及其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永久性測量標誌的正常管理活動。測量是從事工農業生產、國防建設和某些科學研究工作的必不可少的手段。在測量工作中,常常需要設定一定的測量標誌。擅自移動或者破壞這些測量標誌,就會使有關數據資料失去準確性,影響國家的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有關的科學研究工作。所以,有必要加強測量標誌的保護,維護國家對測量標誌的正常管理。為此,本法規定了破壞永久性測量標誌罪,有重要意義。
本罪侵犯的對象必須是永久性測量標誌。所謂永久性測量標誌,是指國家和軍隊在全國各地進行測量過程中所設定的永久性標誌。包括各種等級的天文點、重力點、水準點、三角點、導線點、海控點、炮控點等,有木質的、鋼質的、銅質的、石質的等。也包括地形測圖的固定標誌。近年來設立的人造衛星觀測點,也屬於永久性測量標誌。本罪的破壞對象只限於永久性測量標誌,這就與一般的毀壞公私財物罪有明顯的不同,也同破壞一般的臨時性的測量標誌的行為有明顯的區別,如果行為人所破壞的是為開挖河道、修建道路而臨時埋設的測量標誌,就不能構成本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破壞永久性測量標誌的行為。所謂破壞,是指拆毀、損壞、改變、移動、掩蓋等。其手段可以是多種多樣的,只要其行為足以使上述永久性測量標誌喪失其原有作用的,就應視為破壞,構成犯罪。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長期保護測量標誌的通告》的規定精神,拆遷永久性測量標誌,“必須持有省、市、自治區測繪主管部門或軍區測繪主管部門的證明函件,經保管單位和保管人驗證後,”方可進行。凡違背《通告》的上述精神,非法拆遷永久性測量標誌的,也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無論是住在永久性測量標誌附近地區的人,還是臨時經過的過路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永久性測量標誌而故意加以破壞的,才構成犯罪。如果因不知是永久性測量標誌而過失加以破壞的,就不能視作故意破壞,也就不構成本罪。例如,某乙不知路邊的鋼質覘標為永久性測量標誌,而把它拆下拿回家使用,這就屬於過失行為,不應以本罪論處。當然這種行為也是錯誤的,應進行批評教育,有的也可予以行政處分,如果原物能夠復原的,可令其恢復原狀。值得注意的是,有些過失破壞永久性測量標誌的行為,雖不構成本罪,卻可構成其他犯罪。例如上面提到的某乙竊回的鋼質覘標如果價值很大,就可以構成盜竊罪。因為他竊迴路邊樹立的鋼質覘標是出於故意,是明知為他人之物而故意竊回,占為已有。有的也可視情節構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
本罪的犯罪動機是多種多樣的,不同的動機對構成本罪並無影響。

處罰內容

二、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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