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縣監察委員會

石柱土家族自治縣監察委員會

石柱土家族自治縣監察委員會是由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並向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重慶市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的國家監察機關。 2018年1月15日,石柱土家族自治縣監察委員會正式掛牌成立。 現任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縣委常委、石柱土家族自治縣紀委書記、石柱土家族自治縣監察委員會主任:李威

監察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主要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第四章對於監察委員會的監察職能與職責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監察職能

監察機關依法行使監察權,主要職能是:

(一)維護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三)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監察職責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

石柱土家族自治縣監察委員會 石柱土家族自治縣監察委員會

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並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現任領導

縣委常委、紀委書記李威當選縣監察委員會主任。

李威 李威

李威 ,男,漢族,重慶巴南區人,1970年11月生,1996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市委黨校研究生。

1990.09--1992.07 西南師範大學思想政治教育專業大專學習

1992.07--1992.09 待分配

1992.09--1994.01 四川省巴縣姜家區司法所司法助理員

1994.01--1995.01 四川省巴縣東泉鎮司法所科員

1995.01--1995.05 重慶市巴南區東泉鎮司法所工作

1995.05--1998.05 重慶市巴南區鹿角鎮司法所工作(其間: 1997.01--1998.05借調到區司法局法律事務中心工作; 1994.08--1996.12中央黨校經濟管理專業大學學習)

1998.05--1999.01 重慶市巴南區委辦公室秘書

1999.01--2001.04 重慶市巴南區委辦公室督查科副科長

2001.04--2001.09 重慶市巴南區委辦公室督查科科長

2001.09--2003.05 重慶市巴南區法院政治處主任(副處級)

2003.05--2006.12 重慶市巴南區法院副院長、政治處主任

2006.12--2008.07 重慶市巴南區一品鎮黨委書記(其間:2004.09--2007.06重慶市委黨校黨史黨建專業研究生學習)

2008.07--2010.10 重慶市巴南區環保局局長、黨組書記

2010.10--2011.12 重慶市巴南區環保局局長、黨組副書記

2011.12--2012.02 重慶市巴南區紀委副書記

2012.02--2016.11 重慶市巴南區紀委副書記、區監察局局長

2016.11-- 重慶市石柱縣委常委、紀委書記

2018.01-- 重慶市石柱縣委常委、紀委書記、縣監察委員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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