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擬訂相關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牽頭推進全縣人事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工作。(二)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規範和管理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負責人力資源的流動、調配、開發、管理工作。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開展就業援助,負責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工作。
(四)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的綜合管理;承辦法定、委託或授權管理相關人員的人事任免事項;擬訂和實施非領導職務設定管理方案;負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審核上報和管理工作。
(五)負責事業單位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工勤人員的綜合管理;負責專家綜合管理和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引進、培養及管理工作;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指導協調企業專業技術人員的聘用、考核等工作。
(六)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津補貼、績效工資政策和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調控政策,建立健全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負責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七)貫徹執行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管理、培訓、服務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貫徹執行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
(八)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擬訂並組織實施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和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辦法;負責管理和監督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鑑定機構;貫徹實施職(執)業資格制度,負責職業技能鑑定、技工等級考核頒證工作。
(九)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建立完善統一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平台;貫徹執行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
(十)負責就業專項資金和社會保險基金的預測、預警、信息引導和調節、控制、監管工作,擬訂應急預案。
(十一)綜合管理農村勞務開發,擬訂農村勞務開發管理規劃,貫徹執行農村勞務開發管理和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開展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和仲裁工作;落實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實施勞動保障監察,負責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三)負責國(境)外人才、智力引進,負責涉外技術合作和人才交流;負責農村鄉鎮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十四)綜合管理獎勵表彰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榮譽和獎勵制度;負責縣政府及以上獎勵、表彰事項審核工作。
(十五)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分工
黨委書記冉文生同志:主持局黨委全面工作;分管就業服務管理局,職業能力建設科、職業技能鑑定所、人力資源交流中心。局長譚家文同志:主持行政全面工作。
紀委書記王小林同志:負責黨風廉政、紀檢監察、行政效能建設及基金監督、勞動能力鑑定、職工檔案管理和信息化建設,分管紀監室、人力資源檔案信息管理中心。
副局長譚群同志:負責安全生產、信訪穩定、綜合治理、計畫生育、精神文明及局機關財務、後勤保障工作;分管縣社會保險局(含機關事業保險),辦公室、社會保險管理科(其中基金監督工作由王小林同志聯繫)。
副局長冉廣池同志:分管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中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公務員管理科、人力資源開發管理科、考試培訓中心。
副局長陳琦同志:分管局機關黨建、群團工作;分管政策法規科、勞動保障監察科、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副調研員冉隆生同志:協助譚家文同志工作。
副調研員譚和良同志:協助冉文生同志工作。
副調研員劉興斌同志:分管工資福利科、機關事業單位退休管理中心。
副調研員何代華同志:分管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AB角:
王小林——譚群;冉廣池——劉興斌;陳琦——何代華。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保密、統計、政務公開、安全保衛、行政後勤等工作;負責綜合性檔案、材料的起草;督辦領導指示和會議決定,協助局領導對有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負責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網站的管理和維護;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黨務、群團、離退休人員管理和自身建設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崗位目標考核、計畫生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綜合考核的管理工作;承擔局機關財務工作。(二)政策法規科。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調研工作;負責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及備案工作;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管理規則、辦法,貫徹落實集體上訪、罷工處理政策和措施;負責受理並統籌協調相關科室處理來信、來訪接待、提案議案工作,督促檢查信訪事項處理和落實情況;綜合分析信訪信息;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諮詢及宣傳工作;承擔新聞發布工作;承辦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法律事務;負責本局法制教育培訓。
(三)人力資源開發管理科(掛就業促進與農村勞務開發管理科牌子)。擬訂並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負責人力資源市場及其服務機構的綜合管理;負責職業中介機構、勞務派遣機構的準入複審、報批、年檢工作;負責全縣事業單位人員公開招聘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公開選調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流動調配工作,承辦調配相關手續;承擔高層次緊缺人才開發、引進和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農村鄉鎮人才隊伍建設計畫;負責國(境)外智力項目引進管理工作;負責國有企業勞動關係轉移的相關工作;統籌協調全縣就業促進與農村勞務開發工作。
(四)公務員管理科(掛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綜合管理行政機關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負責公務員招錄、中層幹部競爭上崗和公務員輪崗交流工作;承擔公務員信息庫建設管理和公務員統計工作;負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申報和管理工作;承辦法定人事任免事項和以縣政府名義任免人員的任免手續;負責公務員考核及獎勵表彰工作;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及其隨調隨遷家屬的安置工作;貫徹落實部分企業軍轉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五)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掛縣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負責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導和人事管理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工作,負責事業單位人員的聘用、考核及契約管理工作;推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繼續教育制度;負責職稱職務評聘管理工作;負責職稱制度深化改革工作;負責專家綜合管理;組織實施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六)工資福利科。綜合管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收入分配、福利、津補貼或績效工資、休假工作;承擔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發管理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工齡認定及退休人員退休待遇審核工作;負責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巨觀調控工作。
(七)職業能力建設科(掛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牌子)。負責城鄉勞動者職業資格和職業技能培訓管理工作,推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擬訂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負責以職業技能培訓為主的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的審批管理工作;組織職業技能競賽,指導職業技能鑑定並實施頒證工作;負責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的管理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勤技能人員技術等級(崗位)評定、考核和頒證工作。
(八)社會保險管理科(掛縣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辦公室牌子)。統籌協調機關、事業、企業單位職工及城鄉居民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工作;負責社會保險基金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預測、預警、控制和依法監督;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人員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稽核人員的培訓、資格認證和監督管理工作;匯總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負責本局所屬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管理工作;負責企業職工工齡、特殊工種認定工作;負責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準入審批工作;負責職工正常退休及因病提前退休審批工作。
(九)勞動保障監察科。擬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開展勞動保障監察管理工作;規範勞動保障執法檢查,監督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監察人員的執法行為;牽頭協調處理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組織或參與重大案件查處;加強專、兼職勞動保障監察員隊伍建設,負責勞動保障監察員的培訓、資格認證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綜合工時制審批工作;負責職工工傷認定;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
紀檢組(監察室)。負責局機關和局屬單位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
直屬單位
1.石柱土家族自治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為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直屬副科級事業單位,核定財政全額撥款事業編制4名。其中大隊長1名(享受正科級待遇),副大隊長1名(享受副科級待遇)。其主要職責任務是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監督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的舉報、投訴,依法糾正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受行政主管部門委託,依法對嚴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用人單位實施行政處罰;負責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的收取及管理。2.石柱土家族自治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掛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牌子)。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為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直屬副科級事業單位,核定財政全額撥款事業編制4名。其中院長1名(享受正科級待遇),副院長1名(享受副科級待遇)。其主要職責任務是負責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的指導及協調工作,組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庭開展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工作;負責專兼職仲裁員的聘任和管理工作;負責勞動人事爭議處理的綜合分析工作;承擔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3.石柱土家族自治縣考試培訓中心。縣考試培訓中心為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直屬副科級事業單位,核定財政全額撥款事業編制4名。其中主任1名(享受正科級待遇),副主任1名(享受副科級待遇)。其主要職責任務是擬訂公務員及事業人員培訓計畫;承辦全縣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培訓事務;承辦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公開招錄(聘)考試及選調考試工作;承辦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和職稱考試工作;承擔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勤技能人員和企業職工職業資格和技術等級的培訓考試工作;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培訓考試任務。
4.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人力資源交流中心。縣人力資源交流中心為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直屬正股級事業單位,核定財政全額撥款事業編制3名。其中主任1名(享受副科級待遇)。其主要職責任務是負責全縣人力資源市場體系建設;負責人力資源公共信息網路服務平台建設;負責社會人才評價和人事代理等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大中專畢業生和社會人才的就業政策諮詢、就業推薦工作;負責承辦或受委託承辦各類人力資源招聘活動;配合職能機構查處人力資源招聘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5.石柱土家族自治縣職業技能鑑定所。縣職業技能鑑定所為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直屬股級事業單位,核定財政全額撥款事業編制2名。其中所長1名(享受副科級待遇)。其主要職責任務是:負責受理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工勤技能人員和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及民辦非企業單位職工、靈活就業人員、下崗失業和待業人員經培訓後的職業技能鑑定申報,並按規定工種、技術等級範圍向上級鑑定機構轉報或直接實施職業技能鑑定。
6.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人力資源檔案信息管理中心。縣人力資源檔案信息管理中心為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直屬股級事業單位,核定財政全額撥款事業編制2名。其中主任1名(享受副科級待遇)。其主要職責任務是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及社會流動人才檔案管理;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規劃、實施和管理工作。
7.石柱土家族自治縣退休管理中心。縣退休管理中心為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直屬股級事業單位,核定財政全額撥款事業編制2名。其中主任1名(享受副科級待遇)。其主要職責任務是推進退休人員社區化管理,承擔全縣機關事業單位、企業職工退休服務管理工作;負責退休管理活動中心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管理的副科級事業單位:
一、石柱土家族自治縣就業服務管理局,掛石柱土家族自治縣勞務經濟發展局牌子。
主要職責為: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市勞務經濟發展、就業再就業、失業保險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全縣勞務經濟發展、就業再就業、失業保險的政策措施,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勞務經濟發展、就業再就業、失業保險長遠規劃和年度計畫。
(二)統一管理勞動力轉移資源,建立勞動力轉移信息台帳、勞務信息網和勞務輸出基地;發布勞動力資源供求信息,負責勞動力轉移統計工作。
(三)開展勞務宣傳、諮詢服務,積極開發勞務資源,建立勞務產業鏈條,打造勞務產業品牌;負責組織農村勞動力有序流動,負責勞動力輸出基地建設,指導開展流動就業重點監控工作。
(四)統一組織勞動力就業再就業培訓;編制培訓規劃,統籌協調和指導各類勞務培訓機構實施勞務培訓項目;組織招標認定職業技能培訓機構。
(五)受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委託承擔縣人力資源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職業介紹機構、勞務派遣機構的準入審核和業務指導;負責接受並管理下崗失業職工和指導失業人員求職登記,指導全縣城鄉就業;負責駐外勞務辦事機構的管理工作。
(六)負責全縣失業保險擴面、申報、審核和失業保險金髮放;負責全縣就業再就業基金、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
(七)負責全縣勞動力轉移輸出工作的目標任務考核;負責鄉鎮村勞務服務體系建設,指導鄉鎮勞務經濟辦公室工作。
(八)負責縣就業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指導、協調、督促各鄉鎮社會保障服務所開展就業再就業服務和失業保險管理工作。
(九)負責審核和辦理《重慶市職工失業證》和《重慶市城鎮失業人員失業證》、就業再就業及勞務培訓結業證,調查、收集、統計上報就業再就業工作的各類報表,為政府提供就業再就業決策依據。
(十)負責全縣勞動服務企業的指導、協調和歸口管理,對應享受優惠政策和新開辦的勞動服務企業進行審核。
(十一)負責縣農村勞務開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全縣勞務開發工作,擬訂勞動力轉移的相關政策措施,總結勞動力轉移工作經驗。
(十二)接受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城鄉就業工作的業務指導。
(十三)承辦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石柱土家族自治縣社會保險局。
主要職責為:
(一)貫徹執行國家、市以及地方各類養老保險(包括企業職工 、農民工、城鄉居民、事業單位,下同)和工傷保險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負責全縣養老和工傷保險參保登記、變更和註銷工作。
(三)擬訂並組織實施養老、工傷保險費徵收和支付計畫;負責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擴面、基金測算及收繳。
(四)負責參保人員待遇申報受理、審核、發放及調整待遇工作。
(五)負責對全縣養老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以及未參保集體企業享受生活補貼資金的會計核算及財務管理。
(六)負責對參保單位開展養老、工傷保險專項審計稽核工作;負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信訪工作和計算機信息系統建設和維護工作。
(七)負責工傷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審核和按期簽訂協定,對工傷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八)指導鄉(鎮)社會保障服務所開展養老保險工作。
(九)承辦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石柱土家族自治縣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中心。
主要職責為:
(一)貫徹執行國家、市、縣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綜合管理全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制度改革。
(三)負責全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支付。
(四)負責全縣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參保人員醫療費用的審核、結算、報銷。
(五)負責各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格審查和考核工作。
(六)承辦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