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縣城鄉建設委員會

(二)負責推進統籌城鄉建設的職責。 (四)負責培育和規範城鄉建設投融資市場的職責。 (七)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管理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承擔規範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職責。貫徹執行城鄉建設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起草全縣城鄉建設規範性檔案;擬訂全縣城鄉建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城鄉建設綜合執法工作。
(二)負責推進統籌城鄉建設的職責。擬訂統籌城鄉建設政策並監督實施;擬訂統籌城鄉基礎設施建設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研究;指導鄉、鎮城鄉建設工作;牽頭負責“宜居石柱”建設。
(三)承擔監督管理勘察、設計市場的職責。擬訂規範勘察、設計活動的政策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及從業資質和資格;負責工業和民用建築的抗震設防和城市地下空間的綜合開發利用;監督管理城市雕塑工作。
(四)負責培育和規範城鄉建設投融資市場的職責。負責城市建設配套費等的徵收和管理;監督管理城市建設維護資金及其他專項資金的使用;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概預算的監督管理。
(五)承擔監督管理建築市場的職責。擬訂規範建築活動的政策並監督實施;管理建築活動從業資質和資格;監督管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質量、安全、工程監理、工程保險、工程擔保、竣工驗收等工作;監督管理建築材料、建築機械與設備的施工準入;指導新型建材和建築機械與設備的推廣;監督市上制定的地方工程造價定額的實施。
(六)監督管理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職責。擬訂建設工程招投標政策並監督實施;管理建設工程招投標代理機構資質和行為;監督建設工程契約;監督管理建設工程交易市場。
(七)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管理的職責。擬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編制縣城基礎設施建設的中長期計畫和年度計畫,審查或會審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立項、可研,並組織實施;指導歷史文化名鎮保護建築的修復工作,指導縣級以上風景名勝區建(構)築物建設,指導城市地下管網建設。
(八)負責全縣住房建設和房地產開發建設的監督管理的職責;擬訂住房建設和房地產開發建設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組織實施城鎮住宅區建設;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項目轉讓和項目資本金管理。
(九)負責規範和指導村鎮建設的職責。擬訂村鎮建設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村鎮人居環境改善工作;指導農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組織村鎮建設試點;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導市級中心鎮和重點示範鎮建設和管理,指導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特色景觀旅遊名鎮名村管理工作。
(十)負責城建檔案管理工作的職責;承擔城鄉建設系統培訓和人才引進工作,開展城鄉建設國際國內交流與合作。承擔推進城鄉建設科技進步的責任。擬訂科技發展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建設領域新技術推廣套用。負責行業信息化、建築智慧型化等管理工作;負責推進成品住宅建設和住宅產業化工作。
(十一)承擔推進建築節能的職責。落實建築節能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建築節能審查;指導公共建築節能監管體系建設;指導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負責推進綠色建築工作。
(十二)承辦縣政府及重慶市城鄉建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石柱土家族自治縣城鄉建設委員會職能職責,石柱土家族自治縣城鄉建設委員會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的黨務、政務、紀檢、文秘、接待、保密、信息交流和後勤服務管理工作;牽頭辦理議提案;負責行業系統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督辦及行風建設;負責安全保衛工作;負責本系統的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工作;負責系統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負責精神文明建設和各類達標驗收工作;負責宣傳工作;負責本系統資金計畫管理和財務會計及項目預(決)算;負責固定資產管理;承擔綜合統計工作;負責文書檔案歸檔與管理工作。
(二)法制科。
統籌協調城鄉建設法制工作;組織起草地方性規章;指導行政執法、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承辦機關管轄的行政複議案件和行政處罰聽證;指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承擔為機關重大決策提供法律意見工作;指導城鄉建設法制宣傳、法律服務;負責執法人員的專業培訓工作;負責信訪穩定工作。
(三)基本建設管理科(掛行政許可科、縣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縣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管理辦公室、縣抗震辦公室、縣住宅建設管理科牌子)。
擬定建築行業及住房建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建設工程初步設計管理、施工圖審查備案、施工許可、竣工驗收等工作;負責城市建設配套費等的徵收;管理建築業企業、工程監理企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和從業人員資格和行為;承擔工業與民用建築抗震設防工作和城市地下空間綜合利用工作;承擔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的具體監管工作;管理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質;監督建設工程契約;管理評標專家庫;監督管理工程交易市場;處理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投訴;培育和規範房地產開發建設市場;管理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項目轉讓和項目資本金;指導縣城危舊房改造工作;承擔行業信息化、建築智慧型化等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建築質量、施工安全、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和建築材料、建築機械與設備的施工準入等工作;負責建築節能及新材料、新科技的推廣套用;監督管理城市雕塑;承擔建設崗位培訓;承擔“宜居石柱”的牽頭工作。
(四)基礎設施建設科。
擬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發展戰略、政策、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會同確定全縣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並參與管理;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前期準備、立項和可研的審查、審批或報批;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工程進展速度、質量竣工驗收的監督;指導城市地下管網建設。
(五)村鎮建設科(掛縣城鎮化辦公室牌子)。
擬訂村鎮建設發展戰略、政策、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指導村鎮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鄉、鎮編制新農村中長期建設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指導農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導縣級風景名勝區建(構)築物建設;指導歷史文化保護建築的修復工作;負責鄉鎮建設管理人員培訓管理;承擔鄉鎮建設統計和目標考核工作;承擔縣城鎮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工作。
紀檢組(縣紀委監察局派駐)。
負責本系統紀檢監察工作。

直屬單位

1、石柱土家族自治縣城市建設檔案館。在重慶市城市建設檔案館和縣檔案局的業務指導下,負責宣傳城鄉建設檔案法規;負責驗收各竣工工程的工程檔案;負責接收、管理、保管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檔案和工程檔案;負責提供利用城鄉建設檔案,為單位或個人諮詢、查閱檔案提供服務;負責指導鄉鎮城鎮化辦公室的工程檔案管理工作。
2、石柱土家族自治縣城鄉建設監察執法大隊。受城鄉建委委託,負責宣傳城鄉建設法律、法規;負責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建設監察執法:依法對不合格建設實施強行制止和拆除工作;參與建設違法行為的調查取證。
3、石柱土家族自治縣城鎮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縣城鎮化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主管小城鎮試點;負責擬訂全縣小城鎮和村鎮建設標準,指導全縣小城鎮和村鎮建設管理,參與農房產權產籍管理;負責各鄉鎮的村鎮建設管理機構的業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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