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法制辦公室

(四)代表市人民政府對各級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行為實施監督;承辦向市人民政府舉報、投訴的行政案件,調查重大行政違法行為。 (十一)對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縣(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負責人進行必要的政府法制工作業務培訓,對全市從事政府法制工作的人員進行業務指導。 (十三)受市人民政府委託,承辦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處理案件和有關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處理決定草案的審查工作。

職能調整

(一)負責全市依法行政工作統籌規劃、綜合協調、業務指導和監督考核,推進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二)加強對全市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市依法行政工作統籌規劃、綜合協調、業務指導和監督考核,推進依法行政考核制度,並組織對各縣(區)人民政府和本級行政執法部門實施年度的依法行政考核。
(二)審查修改縣(區)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門報送市人民政府的規範性檔案草案;負責縣(區)人民政府、市直部門制發的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工作;負責市人民政府制發的規範性檔案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備案工作;承辦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解釋工作和規範性檔案規定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的套用性解釋工作;負責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的清理及彙編工作。
(三)負責對行政訴訟、行政複議、行政賠償、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執法等涉及政府行為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並研究實施中以及行政執法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意見。
(四)代表市人民政府對各級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行為實施監督;承辦向市人民政府舉報、投訴的行政案件,調查重大行政違法行為。
(五)負責本級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確認,並對本級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政複議人員的資格進行審查和監督管理。
(六)協調部門之間以及部門與縣(區)之間在行政執法中的矛盾和爭議;負責對本級政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的行政調解、行政裁決進行指導。
(七)參與市人民政府對外招商合作意向書、重大項目契約書的擬訂審查。
(八)對市人民政府擬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進行法律論證,對現行政策與法律建設的相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
(九)參與協調處理涉及經濟、社會改革、發展穩定的法律事務。
(十)代理市人民政府行政、民事、經濟應訴案件及相關行政複議、仲裁事務。
(十一)對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縣(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負責人進行必要的政府法制工作業務培訓,對全市從事政府法制工作的人員進行業務指導。
(十二)承辦向市人民政府申請的行政複議、行政賠償案件,協調解決行政複議管轄、行政賠償義務爭議事項;承辦因不服市人民政府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自治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案件的答覆工作。
(十三)受市人民政府委託,承辦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處理案件和有關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處理決定草案的審查工作。
(十四)對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處理;對行政機關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以下簡稱《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提出追究法律責任的建議。
(十五)負責全市行政機關《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指導工作;履行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監管和本部門涉及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十六)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法制辦公室設3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管理科
負責本機關的文秘、檔案、機構編制、人事、保密、政務公開、會務等工作;承辦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及向自治區報備工作;負責縣(區)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承辦規範性檔案解釋工作;辦理規範性檔案的清理及彙編工作。
(二)行政複議應訴科
承辦市人民政府管轄的行政複議案件和行政賠償案件;代理市人民政府參加行政訴訟;承辦因不服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而依法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提起的行政複議案件;協調解決各縣(區)和有關部門的複議管轄、行政賠償義務爭議;對全市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工作進行監督、指導;負責研究和協調全市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工作中重要的或帶普遍性的問題,並提出解決的意見。
(三)法律事務科
負責全市依法行政的組織、協調、指導和考核;辦理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事務;參與協調處理涉及經濟、社會改革、發展穩定的法律事務;代理市人民政府民事、經濟應訴案件及相關仲裁、協商調解事務;對市、縣(區)政府及其各部門負責人、行政執法人員、政府法制幹部進行依法行政知識和政府法制工作業務培訓;指導和監督全市行政執法工作;負責組織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資格考試及續職考試。

人員編制

市法制辦公室行政編制7名,後勤服務編制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科級領導職數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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