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

根據《中共百色市委、百色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百發〔2010〕3號)和《中共百色市委、百色市人民政府關於市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百發〔2010〕4號)精神,設立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劃入原市建設與規劃委員會的職責。

(二)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將原市建設與規劃委員會承擔的住房保障、登記及核發房屋所有權登記證和監督管理、物業管理企業等職能職責劃給市房地產管理局。

(四)將原市建設與規劃委員會承擔的以下職能劃給右江區人民政府。

1. 百色市城市規劃控制區外的鄉(鎮)、村莊規劃和建設的審批和管理職權,包括管理各類建設項目用地,負責核發各類規劃建設管理證書,徵收許可權範圍內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等。

2. 百色市城市規劃控制區內私人建房的規劃建設行政審批權和管理權,包括涉及的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工程規劃許可證行政審批權,市級徵收許可權範圍內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等,以及私人房屋的拆遷行政管理。

3. 城市規劃控制區內的“城中村”改造、城區“獨立工業園區”、農民三產安置地開發、區屬企業改制及市人民政府授權的舊城改造等建設項目規劃的組織編制、初審,用地規劃、工程規劃及施工許可初審權。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法律法規所賦予的縣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行使私人建房的行政執法權。

(五)加強城鄉建設統一規劃,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城鄉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房地產業、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方針、政策、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受市人民政府的委託,起草城鄉建設的規範性檔案,提出有關的政策措施;擬定相關的產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按照城市建設的總體部署,會同有關部門指導、組織各項專業規劃及近期建設規劃的編制和實施;負責城鄉規劃、城鄉建設等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

(二)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全市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專項規劃、詳細規劃、城鎮體系規劃的編制、修編、修改、審查報批與實施;負責指導全市城鎮、村莊建設的規劃管理;負責管理範圍內的建設項目選址和城市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劃、建設工程規劃的監督、管理;會同相關部門開展全市歷史文化名城(含街、區、鎮、村)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管理城市建設檔案。

(三)指導全市建築活動,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監督和指導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執行相關法規和規章,擬訂全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核發管理範圍內建設工程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負責規劃設計、工程勘察設計、建築安裝、建築裝飾裝修及建設中介機構等行業的管理。

(四)指導全市村鎮規劃建設和農村住房建設工作。

(五)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監督執行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和規章制度,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指導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技術政策的實施;配合地震管理部門開展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管理工作。

(六)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負責全市建設科技管理工作;組織擬訂全市建設行業的科技發展中長期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組織建設科技項目攻關、合作交流、技術創新與成果的推廣套用。

(七)負責全市建築業企業及市政工程施工、設備安裝、建築裝飾裝修、規劃勘察設計及監理、房地產開發等企業(含外來隊伍)及人員的資質審查、審批、資格認證。

(八)負責組織實施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編制、發布材料價格信息,檢查、監督工程概預算或招標工程標底,協調、仲裁工程結算的糾紛,監督、檢查和審查工程造價諮詢機構的執業資格。

(九)指導全市城市規劃與建設的執法監督、監察工作;負責城市規劃與建設管理的行政複議工作。

(十)制定城鄉規劃建設系統人才培訓規劃並負責職工隊伍的培訓和繼續教育;歸口管理建設系統的專業職稱、執業資格和職業技能鑑定工作;負責全市建設工會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建設系統的城市建設統計、村鎮建設統計、建築業統計、固定資產投資等統計業務。

(十二)完成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設7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後勤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督查、調研、幹部培訓、安全、保密、新聞宣傳、政務公開、對外聯絡等工作;按照國家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指導城市建設檔案工作;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委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職稱申報工作;負責退休幹部管理工作;負責工會工作。

政策法規科

貫徹執行國家建設法律法規,依法對違法違章建設行為進行立案查處,負責本機關法制監督,指導全市城市建設、城市規劃的執法監督工作;組織行政處罰聽證會,做好行政執法案件的審查監督;負責對本機關以及本機關提請市人民政府出台的規範性檔案進行合法性審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具體辦理本機關的行政複議和訴訟事項,承擔來信來訪工作。

綜合管理科

根據城市建設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和協調實施城建項目計畫;負責城市建設綜合統計、城市建設經濟運行分析。

城市規劃管理科

負責組織城市總體規劃(修編)、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和百色城城市規劃區內除“城中村”改造、城區“獨立工業園區”、農民三產安置地開發、右江區區屬企業改制及市人民政府授權的舊城改造等建設項目的規劃外的有關專項規劃的編制審查報批工作;負責提出控制性詳細規劃設計和專項規劃編制任務計畫;參與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負責辦理百色城城市規劃區內需提交市城市規劃工作專門委員會評審的建設項目(含市政工程、各類管線)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組織規劃定點和規劃驗收工作;負責規劃設計市場的管理及新成立規劃設計單位和升級單位的資格認定初審工作。

建設工程管理科

(行政審批辦公室)

貫徹實施國家建築業產業政策,協助擬定全市建築業發展規劃,並對全市建築業實行行業管理;指導和監督規範建築市場,配合做好全市建築業體制改革工作;負責需提交市城市規劃工作專門委員會評審的建設工程報建審查和對施工許可證的核發及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對全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的檢查,並對建築業優質施工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等先進單位(個人)進行評比、表彰;負責對需提交市城市規劃工作專門委員會評審的建設工程開工前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條件的審查,參與對重大質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參與需提交市城市規劃工作專門委員會評審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工作;辦理建築機構設施生產許可證、準用證、拆裝許可證的審查報批事項,指導、監督對建築企業、建築製品企業、建設監理及相關社會中介機構的資質審查並實行動態管理;負責全市建築業企業及市政工程施工、設備安裝、建築裝飾裝修、規劃勘察設計及監理、房地產開發等企業(含外來隊伍)的行業管理及人員的資質審查、審批、資格認證;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建造師(含持小型項目施工崗位證書的持證人員)、監理工程師等建築施工活動執業人員的管理;負責建築行業職業技能鑑定工作;指導各縣(區)建築業的管理工作;負責需提交市城市規劃工作專門委員會評審的建設項目建築方案設計、施工圖審查備案工作;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契約審查備案工作;負責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負責牽頭組織全市各縣(區)建設系統建築行業人員的培訓、繼續教育和相關證書的頒發工作;抓好抗震宣傳教育工作,推廣先進技術;負責建築業安全統計報表的匯總和上報工作;負責本委行政審批事項。

村鎮建設管理科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城鎮、村莊建設的方針政策,擬訂全市村鎮建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指導村鎮規劃的編制並監督實施;指導各縣(區)村鎮建設工作和新農村、城鄉風貌試點建設工作;監督各縣(區)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村鎮建設法律法規情況;負責村鎮建設項目資金使用的監督;負責村鎮建設統計工作。

計畫財務科

負責全市城市維護建設專項資金的收、管、支,配合審計部門對建設單位進行審計;負責對本委各項財務收入、基建投資、維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產保管情況建立有效的審核制度,嚴格把關,按照《會計法》進行財務核算;負責辦理非計畫性商品購買的報批、購買、保管、發放辦公用品、訂閱報刊雜誌工作;做好財務業務的指導和監督。

人員編制

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行政編制25名,後勤服務編制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總工程師1名,總規劃師1名;科級領導職數12名。

黨組、紀檢領導職位按有關規定設定。

其他事項

(一)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掛市人民防空辦公室牌子。

(二)原市建設與規劃委員會的機關人員劃入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原市建設與規劃委員會的離退休人員歸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管理。

(三)原市建設與規劃委員會所屬的事業單位整建制劃歸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管理,其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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