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義
當稅(當稅)拼音:dāng shuì
注音:ㄉㄤ ㄕㄨㄟˋ
解釋
(1).抵充稅額。《資治通鑑·後梁均王貞明四年》:“自餘稅悉輸穀帛、紬絹匹直千錢者當稅三千。” 胡三省 註:“以直千錢之物,當稅額之三千。”(2).舊時官府向典當行業徵收的捐稅。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雜課·當稅》:“當稅,每舖原例五兩。甲寅,軍興倍增,每舖十兩。”
簡介
當稅又稱“當捐”。舊中國對當鋪徵收的一種營業稅。開始於清順治九年(1652年),制定典鋪稅例,規定每一當鋪每年繳稅銀5兩。康熙三年(公元1664年)制定當鋪稅則,每一當鋪每年徵稅2兩5錢至5兩不等;雍正六年(公元1728年),制定當帖規則,當鋪須領當帖(即營業執照),繳納“帖捐”(當稅)。此後,當稅屢有增加,消末稅額又有所提高,而且,各地還作了各種補充規定藉以加稅。北洋政府和國民黨政府時期,繼續徵收當稅。1941年後,國民黨政府將當稅併入營業稅不在單獨開徵。沿革
當稅源於清初,是對開設典當的商鋪按戶徵收的稅。典當鋪商戶必須向官府呈明牌號、開張場所及申明起具滿限,取具甘保領結後由縣核准方許開張。開張後每年必須按規定納稅。雍正六年(1728年)定為每戶每年納稅5兩。清末,當鋪行息不再以資本額大小區分,而是以典當物價值而定,凡價值在銀3兩、錢3000以上的月息2分;不滿銀3兩、錢3000的月息2.4分,期限則一律定為30個月。光緒十四年(1888年),因籌集河工及賑務經費,命令每戶當鋪預交20年的當稅,每年5兩計銀100兩。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後,無論新舊當鋪一律交銀50兩。宣統三年(1911年),福清、閩縣等縣各有當鋪30餘戶。其徵收方法,各縣不同。有由當商自己赴縣納稅,有由縣官派稅吏帶印單到各鋪戶徵收的。徵收期限也不同,一般每年只徵收一次,多在四月或臘月,但也有分上忙和下忙兩次徵收的。
民國時期,當稅徵收沿用清朝辦法。採用定額稅制規定每戶當商每年納稅銀100兩,新開當戶及換新帖時須隨繳帖費2成,紙錢5角。當戶分布同清代相似,只是戶數有所減少。民國17年(1928年),長樂、閩侯、福清、平潭等4縣共徵收當稅9373元。
民國21年,因省庫歲收短絀,增加當稅2成,每戶應納稅銀120兩,另繳帖費銀24兩,每兩以1470文折算為元。民國24年,因以銀兩為徵收單位折合麻煩易生錯誤,改以法幣為單位,重定稅率。當年,長樂、閩侯、連江、福清、平潭等5縣共徵收當稅7184元。民國25年起,大當鋪每年納稅180元,小當鋪納稅55元。民國31年,當稅改為特種營業稅。民國35年8月,典當業按營業資本額4%徵收。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當稅即予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