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新《增值稅暫行條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企業所得稅法》等法律法規的施行,建築企業異地施工業務的納稅處理髮生了變化。這裡結合具體案例進行分析。
A公司以建築業為主,兼營商品銷售,公司註冊地在北京。A公司在貴州的C項目部,屬於A公司派出的非法人、非委託法人(也無非法人營業執照)、非持續經營的工程總承包項目部,總承包某建設項目;C項目部在北京某國稅局辦理了外管證,並註明“所得稅在機構所在地繳納”;C項目部經營期超過180天。C項目部與業主簽訂了工程總承包和設備銷售兩個契約,契約主體是A公司與業主。該項目的部分到場設備進項稅額已在A公司所在地進行了抵扣。現C項目部所在地稅務局提出:
1.C項目部應在本地辦理臨時稅務登記;
2.C項目部應在本地繳納增值稅;
3.C項目部應在本地繳納營業稅;
4.C項目部應在本地預繳所得稅。
那么,C項目部是否應在項目所在地辦理臨時稅務登記,並在本地繳納增值稅、營業稅,預繳所得稅呢?文章分以下幾個要素進行解析。
視情形辦理臨時稅務登記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均應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稅務登記證件包括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取得臨時稅務登記證有以下5種情況: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
2.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
3.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其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
4.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並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5.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
對照上述規定可以得出:
1.C項目部並未領取臨時營業執照,因此不能辦理臨時稅務登記。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換髮稅務登記證件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6]104號)第三條的規定,對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納稅人及其分支機構,不得發放臨時稅務登記證件,但要按規定徵稅,並責成其先辦理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再辦理稅務登記。如果C項目部未按規定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不能辦理臨時稅務登記。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換髮稅務登記證件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6]104號)第三條的規定,對外來經營的納稅人(包括超過180天的),只辦理報驗登記,不再辦理臨時稅務登記。因此,C項目部經營期無論是否已超過180天,均不再辦理臨時稅務登記,只辦理報驗登記。但是,在實際征管工作中,各地為了加強管理,對C項目部異地經營超過180天,往往會要求其在當地辦理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
4.C項目部不屬於上述第四種、第五種情形,也不能辦理臨時稅務登記。
增值稅納稅地點的選擇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並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開具證明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徵稅款。
因此,如果納稅人外出經營未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或者按照《稅收征管法》等規定應當在當地辦理稅務登記的,則不適用上述規定。A公司的C項目部是否應在當地繳納增值稅,取決於其是否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如果發生應稅行為,按上述原則處理。
營業稅納稅地點的選擇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提供的建築業勞務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因此,該C項目部所發生的建築業營業稅應向建築業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機構性質決定所得稅繳納
《企業所得稅法》實行法人所得稅制,建築企業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21號)的判斷標準,判斷其下屬分支機構是否是二級分支機構。國稅函[2009]221號檔案規定,二級分支機構是指總機構對其財務、業務人員等直接進行統一核算和管理的領取非法人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總機構應及時將其所屬二級分支機構名單報送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並向其所屬二級分支機構及時出具有效證明(支持證明的材料包括總機構撥款證明、總分機構協定或契約、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二級分支機構在辦理稅務登記時應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非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和由總機構出具的二級分支機構的有效證明。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對二級分支機構進行審核鑑定,督促其及時預繳企業所得稅。以總機構名義進行生產經營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無法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二級及二級以下分支機構身份的,應視同獨立納稅人計算並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的相關規定。
國稅函[2009]221號檔案為企業提供了在法人所得稅制下對現實情況的一種應對方式。可以說,我國的法人所得稅制目前還不能完全實施,對此種以總機構名義進行生產經營的非法人分支機構,又無法提供二級分支機構證明的,只能視同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C項目部屬於A公司派出的未領取非法人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如其不符合二級分支機構的判斷條件,該項目部以總機構名義進行工程承包經營,無法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二級及二級以下分支機構身份,應視同獨立納稅人計算並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執行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管辦法,即不執行跨地區經營二級分支機構於當地預繳的辦法,而應獨立在項目所在地按年度分季或月預繳所得稅,於年終彙算清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