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選擇調查審計對象
反避稅崗在接到企業報送的申報表後兩個月內,結合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交易額的認定情況和對企業當年或歷年年度財務報表和會計報表審核情況,全面、系統地對企業當年或歷年年度銷售或營業收入、成本費用、盈虧率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比較,同時,對企業與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收取或支付價款進行初步分析,評價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是否符合一般營業常規,並填制《企業基本情況表》和《歷年生產經營狀況分析表》,由企業確認。在此基礎上,進行重點調查審計對象的篩選。
重點調查審計對象確定後,應針對其存在的疑點問題,填制《企業轉讓定價稅收審計調查呈批表》,報經主管領導審批後,交由反避稅崗人員組織實施檢查。
2.實施調查審計
(1)案頭審計和準備工作
經批准立案後,反避稅崗對被審計戶生產產品的內、外銷情況、產品成本、主要產品的生產成本、主要費用、生產經營的有關經濟指標進行初步的審計分析。
依據審計內容,分別填制《產品(商品)內、外銷售情況表》、《產品成本情況分析表》、《主要產品生產成本、銷售收入和銷售成本分析表》和《各項費用分析表》。
(2)現場審計
反避稅崗對企業申報資料和價格、費用標準等資料案頭審計時難以查清的問題,可直接深入企業進行現場查驗取證,對企業各管理部門、車間、倉庫進行實地察看,審核帳冊、憑證、購銷契約等有關資料,聽取企業有關人員的情況介紹和問題解釋。
反避稅崗要求企業提供有關交易的價格、費用標準等資料時,應以書面形式向企業下達《關於提供與關聯企業業務往來有關具體資料的通知》,其中須寫明企業接到主管稅務機關的通知後,應在要求期限內(最長不超過60日內)詳細提供資料的具體類型、內容、範圍、所屬期、數量、金額。
(3)國內異地調查
調查審計的內容涉及本省其他地區以及跨省、市的,應商請有關稅務局協助調查。如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範圍的,由反避稅崗填寫《關聯企業轉讓定價調查工作聯繫單》,上報省國稅局。
(4)價格信息資料的查詢與調閱
凡需查詢中央各部委和境外的有關價格信息資料的,由反避稅崗填寫《價格信息查詢登記表》、《關聯企業業務往來調查表》並附送有關調查材料,真實詳細地列明所查業務的具體內容,包括:類別、商品名稱、規格型號、銷售(購貨)方式、數量、條件、收費標準等,並說明查證的問題和疑點。上述材料報省國稅局批准。
(5)境外調查
對企業進行調查審計時,確需取得境外有關價格信息資料的,可報請總局通過情報交換取得所需要的價格資料。經批准也可以通過我駐外機構調查收集價格信息資料。
(6)可比信息的收集和分析
3.企業舉證和稅務機關對舉證的核實
在對企業轉讓定價進行調查審計過程中,稅務機關有權要求企業對涉及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轉讓定價的正常性、合理性提出舉證材料。
反避稅崗人員對獲取的舉證材料,應在進行認真的整理匯總、統計測算和分析核實的基礎上,分別填寫有關《企業與關聯企業交易明細表》、《企業與關聯企業交易分類表》、《企業與關聯企業交易匯總表》、《非關聯企業交易(境外再銷售)明細表》、《非關聯企業交易(境外再銷售)分類表》、《非關聯企業交易(境外再銷售)匯總表》、《對企業提供的與關聯企業業務往來有關具體資料核實統計表》。
反避稅崗對企業的舉證材料的核實可通過價格查詢程式進行查證,涉及境外的舉證材料,在要求企業提供所在地公證機構的證明的同時,也可通過駐外機構協助查詢。
4.選用調整方法
對企業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稅收入或應納稅的所得額的,反避稅崗應根據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的類型、性質以及審計的結果,並考慮相關因素,選用相應的調整方法。
5.實施稅收調整
反避稅崗通過嚴密審計、調查取證,在準確掌握轉讓定價事實的基礎上,再經過進一步地測算、論證和比較分析,確定稅收調整方法並擬定初步調整方案。
(1)內部審議
初步調整方案確定後,反避稅崗應寫出書面材料。內容包括:轉讓定價事實、稅收調整的法律依據、調整方法選擇的理由、調整結果及有關說明。交由有關科(室)和審議小組進行審議,統一認識,形成主管稅務機關的初步意見。
(2)與企業協商
反避稅崗可將經審議的調整意見以書面或會談形式與被調整企業見面,徵詢意見,企業如有異議,可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足以說明價格合理的證據資料。反避稅崗也應當繼續進行同行業可比調查,在接到資料後,應認真審核,並在不超過30天的時間內作出審議決定。
(3)稅收處理及稅額調整的報批
①反避稅崗根據審議決定,填寫《轉讓定價稅收處理及稅額調整呈批表》,報主管稅務機關領導審批。
②主管稅務機關領導接到審批表後,應於20日內予以審批。
③反避稅崗接到核准的審批表後,應於5日內填制《轉讓定價應稅收入或應納稅所得額調整通知書》及其附屬檔案,書面通知被調整企業,並辦理簽收手續。
(4)追溯調整
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支付價款、費用的,稅務機關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3年內進行調整;有特殊情況的,可以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調整。
6.稅款繳納
納稅人應在接到主管稅務機關核發的《轉讓定價應稅收入或應納稅所得額調整通知書》之後,按規定的期限到所屬稅收主管徵收機關繳清稅款。
(二)預約定價
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後,與納稅人預先約定有關定價事項,監督納稅人執行。凡採用預約定價方法的,應由企業提出申請,並提供有關資料,同時填寫《預約定價確認申請表》。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後,應與企業簽定有關定價事項,並監督納稅人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