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概況
法定名稱 申萬巴黎盛利強化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簡稱 盛利配置
投資類型 偏債型基金 成立日期 2004-11-29
募集起始日 2004-10-18 總募集規模 (萬份)69,046.23
募集截止日 2004-11-19 實際募集規模 (萬份)69,034.03
日常申購起始日 2005-01-28 管理人參與規模 (萬份)0.00
日常贖回起始日 2005-01-28 參與資金利息 (萬份)121,997.81
基金經理 李源海 最近總份額 (萬份)9,677.00
基金管理人 申萬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資風格 收益型
業績比較基準 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基金經理
姓名 李源海經理職位/在職狀態 基金經理 性別 男
出生日期 1974 國籍或地區 中國
最高學歷 碩士 畢業院校 武漢大學
個人簡歷
李源海同志,武漢大學金融系碩士,自1999年起從事金融工作,在中國銀行深圳分行從事外匯業務、並任產品開發小組組長、分行風險管理委員會秘書;2001年起從事證券行業,歷任湘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投資銀行部項目經理、證券投資部投資經理;2002年起擔任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高級經理、基金管理部基金經理;2004年9月起擔任天同保本增值基金基金經理;在任期間淨值增長率、風險調整後的收益一直居同類基金前列,淨值增長率6%;該基金被《value》雜誌評為2005上半年最受投資者歡迎的15隻基金之一,2005年度最佳保本基金;2005年底加盟申萬巴黎基金管理公司。
投資理念
構成本基金管理人投資哲學的兩個關鍵要點為:(1)在證券市場投資工具欠完備的情形下,動態資產配置與分散投資法是降低總體投資風險與取得合理投資回報的有效手段;
(2)採用風險管理工具監控和準確跟蹤投資組合風險。
投資範圍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發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固定收益證券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品種和法律法規允許的金融工具。具體投資對象將根據公司研究成果以及流動性分析,以優質債券與央行票據和具有優秀成長性和投資價值並具良好流動性的上市公司股票為主。投資策略
本基金採用主動型投資管理模式,在積極主動和深入的巨觀研究分析和判斷的基礎上,結合本基金管理人自主開發的主動式資產配置模型進行一級資產配置,以配置基金總資產在股票、固定收益證券的比例;參考選時模型判斷市場走勢而決定是否調整投資組合或進行融資以適當擴大固定收益證券的投資規模以爭取更好的收益,但以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5%為限;採用基於投資組合保險策略開發的資產再平衡模型,控制整體投資組合的可能損失。股票投資採用“行業配置”與“個股選擇”雙線並行的投資策略,由主動式行業矩陣模型確定行業配置,個股選擇採取“自下而上”的選股過程,投資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高成長性股票爭取當期收益;固定收益證券投資使用利率預期策略、收益率曲線策略和久期策略進行組合管理。本基金為追求絕對收益,以戰勝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為投資目標的基金產品。因此,本基金的投資操作應以爭取正的投資收益為首要目標;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是一個相對穩定的基準,在有效控制基金跟蹤誤差的大前提下,基金的收益風險特徵將會呈現一個長期穩健增長的態勢。由此,在本基金運作過程中,風險控制乃為實現投資目標之關鍵所在,基金管理人應在控制風險最小的前提下追求收益。此外,將本基金定位為追求絕對收益的產品的目的,是讓基金管理人對資產配置有更大的主動權和靈活性。在投資的過程中,基金管理人必須嚴格遵循風險管理的限制,系統化地管理對各類資產的投資,特別是控制風險資產的投資進程。基金管理人將相對較大部分的基金資產投資於固定收益類證券,以獲取相對穩定的利息收益,然後在市場形勢有利的時候,再逐步加大對相對高風險、高收益的股票的投資比例,以提高基金的收益,並應在適當的時機實現股票的投資收益。相反,在市場存在較大的下跌風險時,本基金可以全面迴避風險資產的投資,而主要通過固定收益證券的投資獲取一定的收益。
由於本基金將以基金年度為周期調整基準底線的風險控制水平並不間斷地考察基金的投資績效,在每個投資周期內,通過對固定收益證券和股票投資比例的動態調整,爭取到本基金能夠在承擔較低風險的基礎上獲取高於銀行存款利率的收益。以數量化模型為基礎的資產配置策略和嚴格的風險控制是本基金爭取絕對收益的重要工具。靈活的主動式資產配置模型(AAAM)和選時模型(MTM)的合理套用是本基金提高收益的關鍵;而以投資組合保險技術和VAR值跟蹤為基礎的資產再平衡模型則是降低風險的關鍵。
投資標準
具體投資對象將根據公司研究成果以及流動性分析,以優質債券與央行票據和具有優秀成長性和投資價值並具良好流動性的上市公司股票為主。在一級資產配置層面,本基金原則上可能的資產配置比例為:固定收益證券55%-100%,股票0%-45%。因基金規模或市場變化等因素導致投資組合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基金管理人應在合理的期限內調整基金的投資組合,以符合上述限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風險收益特徵 該項目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