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潛規則

用工潛規則,是指現實中,更多的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由潛規則主導,不容易被發現,譬如違反工作時間和休假規定。當某一行業不景氣,或企業經營下滑,一些企業便利用“996”(朝九晚九、每周六天工作制)等方式提升工作效率。還有一種潛規則可能是雙方約定的,譬如社保繳費。一些企業與勞動者私下達成協定,企業不繳或少繳社保費,拿出一部分錢給勞動者“漲工資”。

背景

人社部2016年9月12日公布的《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辦法》規定,剋扣、無故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的;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或者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情節嚴重的;違反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情節嚴重的;違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情節嚴重的等6類行為應當向社會公布。

曝光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企業,旨在法律與行政之外,開闢出第三條道路,啟用信用管道對違法企業進行懲罰。在勞動力供小於求的今天,違法行為一旦被曝光,企業臭名遠揚,招工注定更難。過去,社會缺乏徵信系統,企業對信用不夠重視;而今,社會徵信系統不斷完善,企業要是上了失信黑名單,無論銀行貸款還是做生意,都會麻煩多多。由是觀之,公布企業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引進輿論與社會壓力,倒逼企業遵守勞動法規,對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應有一定幫助。

現象

潛規則一

企業只簽試用期契約

24歲的王亮應聘到市區一家貿易公司當銷售員,雙方簽訂試用期協定,底薪1500元,試用3個月,期滿轉正後再簽正式勞動契約。可3個月後,人事經理稱因為總經理未在轉正審批表上批示同意,王亮不能轉正。

採訪中,記者了解到,類似這樣單獨簽訂試用期契約的還不少。按規定,勞動契約僅約定試用期的,其期限即為勞動契約期限。公司解除勞動契約,屬於違法解除。按法律規定,應該付賠償金

專家提醒:用人單位只要發生用工行為,就應及時訂立勞動契約。對試用期的約定,要按法律規定執行,比如,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契約期內,3個月以下的勞動契約不得約定試用期等。

潛規則二

要求員工“自願放棄社保”

2010年2月,市民張剛應聘到一家快遞公司。在領取工資前,領導要求他打個收條,“自願放棄辦理社保”,並承諾“本人不願與廠方簽訂勞動契約,廠方每月多發放100元現金,作為未繳納保險的補償。今後若有糾紛,本人願將這筆錢退還企業。”

如今,為了降低用工成本,不少企業不與員工簽訂任何勞動契約,也不替員工繳納養老、失業等一系列社會保險,“打收條”已成為不少企業規避簽訂勞動契約的“法寶”。

專家提醒:這份“自願放棄社保”的材料違反了法律規定,顯然是無效的。勞動者有依法獲得自己勞動報酬的權利。遇到用人單位的類似做法,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即使簽署了“自願放棄社保”的聲明,勞動者依然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自己的合法權利。

潛規則三

制度不公示,老闆說開除就開除

王芳在一家軟體公司當前台,前段時間,股市大熱,她有時忍不住在電腦上看一下股市行情,結果被人事部經理髮現,前兩次口頭警告,第三次被公司按“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契約。王芳說,她壓根就沒看過這個制度,可因自己不對在先,離開公司時她也沒說啥。

實際上,企業加強內部管理無可厚非,但一定要依法依規進行。在王芳的案例中,首先,企業的規章制度沒有經過必要的程式,也未向員工公示;其次,雖然公司認為曾經警告過王芳,但沒有書面證據。

專家提醒:實際上,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不但內容不能與國家法律相牴觸,制訂的程式也要合法。如果企業的規章制度,沒有經過民主程式並向職工公示或告知,只是領導口頭說說,各種管理證據沒有以書面形式固定下來,勞動者是可以依法維權的。

潛規則四

單位濫用用工權,員工變相被逼離職

常女士是一家民營企業的質檢員,企業近期因訂單增加,人手不夠,將常女士調到車間去。常女士想不去,可自己的勞動契約中沒有標註明確的崗位,找單位協商被回絕,還被告知不行就走人。思前想後,常女士打了份離職報告。

實際上,用人單位在勞動契約中,都會約定有權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隨時調整員工的崗位。但實踐中,該約定往往被濫用。用人單位調崗屬於單方變更勞動契約,原則上應當與勞動者一方協商一致。

專家提醒:為防止用工權被濫用,當用人單位出於生產經營的需要而調崗時,要證明調整崗位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如不能證明,則用人單位調崗屬於違法。單位調崗,如果員工覺得不合理,可以在原崗位繼續上班。

原因

1.當某一行業不景氣,或企業經營下滑,一些企業便利用“996”(朝九晚九、每周六天工作制)等方式提升工作效率。面對這種情況,勞動者可以說“不”,但要承擔拒絕的可能後果:失去晉升的機會、被調至更差的崗位,乃至直接被炒魷魚。很多時候,勞動者投鼠忌器,不得不忍氣吞聲,因為承擔不起後果,他們不敢舉報。

2.一些企業與勞動者私下達成協定,企業不繳或少繳社保費,拿出一部分錢給勞動者“漲工資”。對於這種情況,能將部分社保費用變現,對於那些不急著參保的勞動者來說,也是划算的,他們未必願意舉報企業。“民不舉官不究”,要是勞動者不舉報企業——不論是不敢還是不願,許多違法事實也就潛於水底。

如何應對

無論不敢還是不願,都指向同一個事實:勞動者的議價能力不足。提升勞動者議價能力,除了法律法規、行政力量給普通勞動者撐腰,還要給勞動者還權、賦權。譬如通過集體力量與企業談判、議價、維權,這是一塊短板。更進一步,站在對方角度,企業也有難處。企業千方百計規避法律法規,減損對勞動者的保障,固然有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動因,但也與企業負擔過重不無關係,比如社保繳費就是許多企業的不能承受之重。給企業減負,讓企業有能力拿出更多利潤與勞動者共享,對緩解矛盾不無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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