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是指在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過程當中,雇員和僱主按照規定的數額和期限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繳納的費用,它是社會保險基金的最主要來源。也可以認為是社會保險的保險人(國家)為了承擔法定的社會保險責任,而向被保險人(雇員和僱主)收繳的費用。

基本信息

簡介

社會保障卡社會保障卡

社會保險費是指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以個人身份參加社會保險並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用人單位需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職工需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繳費申報、基數核定等工作。

歷史

1、20世紀50年代,初步建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

2、進入80年代,國務院發布了《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規定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基本養老保險費。

3、1999年,國務院頒布《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明確“社會保險費的徵收機構由省級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徵收”。

4、2011年11月15日,《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草案)》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公布,並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草案規定,國家要求徵收的社保險種由養老、醫療和失業三項擴大為全部五項,新增工傷險和生育險,增強了非公有企業職工、小企業職工及農民工的保障。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將面臨多項強制措施。

社會保障

簡介

社會保障有著更為寬泛的含義和涵蓋。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和核心內容。

社會保障包括:

1、社會保險

2、社會福利

3、社會救濟

4、社會優撫

5、社會互助

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多渠道籌集資金,對勞動者在因年老、失業、工傷、生育而減少勞動收入時給予經濟補償,使他們能夠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

社會保障體系的核心部分,是指以國家為主體,由法律法規的專門機構負責實施,運用社會力量,通過立法手段向勞動者及其僱主籌措資金建立專項基金,以保證在勞動者失去勞動收入後獲得一定程度的收入補償,從而保證勞動力再生產和擴大再生產的正常運行,保證社會安定的一種制度。中國社會保險主管單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

社會保險主要包括“五險”。即: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社會保險金

社會保險基金是指為了保障參保對象能夠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抵禦勞動風險,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由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分別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繳納以及通過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的一種專項資金。

我國社會保險基金來源可以大致分為四個方面:

(一)由參保人按其工資收入(無法確定工資收入的按職工平均工資)的一定百分比繳納的保險費;

(二)由參保人所在單位按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百分比繳納的保險費;

(三)政府對社會保險基金的財政補貼

(四)社會保險基金的銀行利息或投資回報及社會捐贈等。

社會保險基金主要包含五大類,分別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社會保險基金應專款專用,不允許任何組織和個人以任何形式侵占或者挪用

徵集方式

比例保險費制

這種方式是以被保險人的工資收入為準,規定一定的百分率,從而計收保險費。採用比例制,原因社會保險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補償被保險人遭遇風險事故期間所喪失的收入,以維持其最低的生活,因此必須參照其平時賴以為生的收入,一方面作為衡量給付的標準,另一方面又作為保費計算的根據。

以工作為基準的比例保險費制最大的缺陷是社會保險的負擔直接與工資相聯繫,不管是僱主雇員雙方負擔社會保險費還是其中一方負擔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的負擔都表現為勞動力成本的增加,其結果會導致資本排擠勞動,從而引起失業增加。

均等保險費制

即不論被保險人或其僱主收入的多少,一律計收同額的保險費。這一制度的優點是計算簡便,易於普遍實施;而且採用此種方法徵收保險費的國家,在其給付時,一般也採用均等制,具有收支一律平等的意義。但其缺陷是,低收入者與高收入者繳納相同的保費,在負擔能力方面明顯不公平。

繳納方式

參保單位應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其繳費申報後的3日內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繳納方式大致可以分為三類:

1、到自身開戶銀行繳納;

2、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支票或現金形式繳納;

3、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約定的其他方式。

參保單位和參保個人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採取不同的繳費方式。

分擔方式 

社會保險費的分擔主體是國家、企業和個人。這三個主體的不同組合就產生了許多費用的分擔方式,即使同一國家,在不同的社會保險項目中可能使用不同的保險費用分擔方式,其中以僱主雇員雙方供款、政府負最後責任最為普遍。

在僱主雇員共攤保險費用的方法中,又可細分幾種情況:

1、費率等比分擔制

2、費率差別分擔制

3、費率等比累進制

費率計算

社會保險必須根據各種風險事故的發生機率,並按照給付標準事先估計的給付支出總額,求出被保險人所負擔的一定比率,作為厘定保險費率的標準。而且,與商業保險不同,社會保險費率的計算,除風險因素外,還需要考慮更多的社會經濟因素,求得公平合理的費率。

征繳內容

社會保險費資料圖

基本養老保險費

基本養老保險是由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保證勞動者在年老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

1、基本養老保險費納費人

具體包括: 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和自由職業者、農民契約工。

2、基本養老保險繳費

企業單位:堅持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原則,保險費由單位和職工共同負擔。其中,企業社會統籌部分繳費比例為企業工資總額的20%左右,職工個人繳費費率為8%。自由職業人員、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及解除勞動關係後續繳費人員繳費率為20%。 事業單位:對費率的規定因地區不同而各不相同,具體由社保經辦機構核定。

3、費率和計費依據

企業繳費費率為20%左右,計費依據為上月工資總額。企業職工個人費率為8%,計費依據為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由社保經辦機構核定。 事業單位費率不同,職工計費依據為本人上月應發基本工資,單位以全部職工個人繳費之和為計費依據。 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和解除勞動關係後接續繳費人員的費率為20%,8%計入個人賬戶。計費依據為本人月工資收入。 個體工商戶的僱工,費率為8%。計費依據由社保經辦機構負責核定。

4、基本養老金的使用

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具體的政策是由勞動部門制定和解釋。

失業保險費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

1、失業保險費納費人

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2、失業保險繳費

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用人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

3、費率和計費依據

單位繳費部分費率為2%,個人繳費部分的費率為1%; 計費依據為上月工資總額。

4、失業保險基金的發放

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費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最長為18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及其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基本醫療保險費

基本醫療保險是由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的制度。

1、基本醫療保險費納費人

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2、基本醫療保險繳費

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原則,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 用人單位繳費一般為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個人繳費為本人工資的2%。個人繳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用人單位繳費的30%左右劃入個人賬戶,其餘部分用於建立統籌基金。

3、費率和計費依據

單位繳費的費率在6%左右,職工個人的費率為2%。 企業繳費部分的計費依據為上月工資總額,機關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職工個人繳費的計費依據由社保經辦機構負責核定。

4、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

個人賬戶主要用於小病或門診費用,統籌基金主要用於大病或住院費用。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

工傷保險費

工傷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企業職工在遭受工傷事故和職業病傷害時,獲得醫療保障和經濟補償,享受職業康復權利,分散工傷風險,促進工傷預防的制度。

1、工傷保險費納費人

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

2、工傷保險繳費

工傷保險費由企業繳納,實行行業差別費率,徵收標準為企業全部職工工資總額乘以行業差別費率,目前平均工傷保險費率一般不超過1%。

3、費率和計費依據

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立行業的差別費率,並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立若干費率檔次。一般在1%左右,定期由社保經辦機構調整。計費依據為企業上月工資總額。

4、工傷保險金的使用

經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確認職工因工致殘的,按照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生育保險費

生育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維護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企業女職工在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的制度。

1、生育保險費納費人

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

2、生育保險繳費

企業繳納生育保險費,生育保險費按照不超過工資總額的1%繳納。

3、費率和計費依據

費率為1%,計費依據為企業上月工資總額。

4、生育保險基金使用

女職工符合計畫生育規定生育或者流產的,可領取下列生育保險費用:按照上一年度市社會月平均工資計發的產假生育津貼(產假工資);從懷孕到生育期間所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及因生育直接引發感染其他疾病的醫療費;按照上一年度市社會月平均工資計發的男方護理假工資。

征繳規定

社會保險登記

資料圖資料圖

1、社會保險費征繳實行登記制度。

2、社會保險登記的主管部門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3、社會保險登記實行屬地管理。

4、社會保險登記的變更及註銷。

申報方式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在規定期限內到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用人單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申報有困難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可以郵寄申報。郵寄申報以寄出地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用人單位也可以先通過網上申報,並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要求提供紙質材料。

申報內容

用人單位進行繳費申報時,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送社會保險費申報表,提供下列信息:

(一)用人單位代碼、全稱、開戶銀行及賬號;

(二)用人單位繳費情況,包括:繳費險種、繳費基數、費率、繳費金額和繳費期限等;

(三)職工名冊及變化情況、每名職工繳費基數及變化情況;

(四)為職工代扣代繳明細情況;

(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申報材料。

繳納期限和方式

用人單位應當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繳費後的3個工作日內採取下列方式之一繳納社會保險費:

(一)到其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繳納;

(二)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約定的其他方式。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用人單位可以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簽訂協定,委託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出的托收憑證劃繳用人單位及為其職工代扣代繳的社會保險費。

舉例說明

下面主要介紹了關於社會保險費的計算的舉例說明。社會保險費是指在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過程當中,雇員和僱主按照規定的數額和期限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繳納的費用。下面舉兩個例子,讓大家更好的知悉,社會保險費是如何計算的。

案例一:A公司系商業企業,職工人數30人,目前沒有參加社會保險。2007年8月份工資總額為40000元,9月份如何向地稅機關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設A公司的最低申報比例為30%)

解答:(一)確定9月份的單位繳費基數:

1、工傷保險費單位繳費基數=40000元×100%=40000元

2、其他四項社保費單位繳費基數=40000元×30%=12000元

(二)計算9月份單位部分應繳費額:

1、基本養老保險費:12000元×18%=2160元

2、基本醫療保險費:12000元×5.5%=660元

3、失業保險費:12000元×2%=240元

4、生育保險費:12000元×0.5%=60元

5、工傷保險費:40000元×0.5%=200元

合計:3320元

(三)計算9月份職工個人部分應繳費額:

由於A公司9月份還沒有參加社會保險,社保機構還沒有核定的參保職工個人部分應繳數據,為此,職工個人繳費部分為零,A公司9月份只能暫作0申報處理。

(四)A公司在9月10日內向地稅部門申報五項社會保險應繳費額總計為:

3320元+0元=3320元

案例二:B公司系建築企業,職工人數100人,原有10名職工參加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四項保險,但沒有參加失業保險。社保機構原核定B公司每月應繳費內容為:

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

2007年8月份工資總額為120000元,9月份如何向地稅機關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設B公司選擇的最低申報比例為15%)

解答:(一)計算9月份的單位繳費基數:

1、工傷保險費單位繳費基數=120000元×100%=120000元

2、其他四項社保費單位繳費基數=120000元×15%=18000元

(二)比較9月份的單位繳費基數:

將B公司計算的單位繳費基數與社保機構原核定的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進行對比,按從高原則確定基數。

1、工傷保險費單位繳費基數:120000元>12000元

確定工傷保險費單位繳費基數為120000元

2、其他四項社保費單位繳費基數:18000元>12000元

確定其他四項社保費單位繳費基數為18000元

(三)計算9月份單位部分應繳費額:

1、基本養老保險費:18000元×18%=3240元

2、基本醫療保險費:18000元×5.5%=990元

3、失業保險費:18000元×2%=360元

4、生育保險費:18000元×0.5%=90元

5、工傷保險費:120000元×1%=1200元

合計:5880元

(四)計算9月份職工個人部分應繳費額(按照社保機構原核定的每月應繳

費數據確定)

1、基本養老保險費:960元

2、基本醫療保險(重大疾病醫療救助金):50元

3、失業保險費:0元

合計:1010元

(五)B公司在9月10日內向地稅部門申報五項社會保險應繳費額總計為:

5880元+1010元=6890元

法律責任

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將繳費情況告知用人單位和職工的;

(二)造成繳費記錄泄密或者缺失的;

(三)少征或者多征社會保險費的;

(四)故意少核定用人單位繳費基數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瞞報工資總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四、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限期繳納後,逾期仍不繳納或者補足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強制措施

對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費採取的強制措施:

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於用人單位欠繳之日起10日內發出限期補繳催告書,催告用人單位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及滯納金義務和相關法律後果。

二、用人單位逾期仍未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依法查詢其存款賬戶,根據查詢情況報所屬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劃撥決定,通知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並將劃撥決定書送達用人單位。

三、用人單位賬戶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要求該用人單位以抵押質押的方式提供擔保,簽訂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延期繳費協定以及擔保財產抵繳社會保險費的處置方式。

四、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或者擔保期滿仍未能清償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注意事項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同時,《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工傷人員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即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的,為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的90%;二級傷殘的,為85%;三級傷殘的,為80%;四級傷殘的,為75%”;“(四)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和工傷人員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工傷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後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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