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縣人民法院

民事審判一庭 民事審判二庭 行政審判庭

機構概況

理縣法院於1951年8月15日建立,設在薛城較場壩,後隨縣治所遷雜谷腦鎮。1956年設立審判委員會,1957年初成立
通化區人民法庭和米亞羅人民法庭,1958年設立薛城人民法庭,同年在川西森工局設立林區人民法庭。 1960年5月撤銷理縣建置,原理縣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民事案件交由茂汶羌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管轄,1963年4月恢復理縣建置,同時恢復理縣人民法院及其下屬米亞羅、薛城人民法庭和川西林區法庭。文革期間(1968年4月),對理縣公、檢、法實行軍事管制,直至1973年1月,理縣人民法院恢復建置至今。
機構及人員配置:1973年理縣人民法院恢復建制後,全院暫配人員3人,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和辦公室。1980年1月理縣人民法院設立審判委員會,由5人組成。1985年2月,理縣人民法院設立經濟審判庭。1990年至今,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的進程及社會對法院審判業務的需求,理縣人民法院的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都有了明顯增加。目前,院內現設政治處、辦公室、審判管理辦公室、告訴立案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一庭、民事審判二庭、行政審判庭、審判監督庭、執行局、司法警察大隊共11個內設機構,下設米亞羅人民法庭、雜谷腦人民法庭、薛城人民法庭、通化人民法庭共4個派出法庭。人員編制為行政人員48人,工勤人員4人,實有行政人員40人,工勤人員4人。其中本科學歷39人,大專學歷6人,中共黨員37人,法官18人,三級高級法官1人,四級高級法官5人,一級法官3人,二級法官2,三級法官4人,四級法官1人。

機構設定

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政務工作,辦理審判委員會、院務會、院長辦公會等會議事務;組織綜合性會議;負責文秘、資料、檔案、保密工作;司法技術鑑定工作;負責本院的計畫財務、訴訟費管理、物資裝備及後勤管理服務工作;司法紀檢統計分析工作:負責“兩庭”建設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機關接待工作。
政治處
負責本院幹警的政治思想教育、培訓、表彰、獎勵和宣傳工作;協助主管部門管理本院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工作;辦理《法官法》規定有關工作;承辦法官考評審員會決定有關事項;承辦司法警察警銜呈報工作;負責老幹部管理服務工作等工作。內設監察室: 負責本院的監察工作;監察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行政紀律情況;受理法院工作人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調查處理法院工作人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
立案庭
依法受理由基層法院審理的一審案件立案工作;審查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審立案工作;訴前財產保全;處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訴訟和非訴訟案件的來信來訪;負責本院的案件流程管理工作。
刑事審判庭
依法審判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一審案件;負責少年刑事審判工作。
民事審判一庭
依法審判基層法院管轄和上級法院指定管轄的婚姻、家庭、損害賠償、勞動爭議、房地產等一審民事案件。指導人民法庭相關的民事審判工作。
民事審判二庭
依法審判本院一審契約糾紛案件、智慧財產權糾紛以及企業破產、期貨、股票、證券、票據等一審案件和上級法院指定管轄的案件。
行政審判庭
依法審判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行政一審案件;辦理其他有關的行政審判工作事宜。依法受理賠償案件。
審判監督庭
依法審理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一審案件的申訴和上級法院指令再審和交辦案件;審理同級人民檢察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式提起抗訴的案件;負責各類申訴案件的交辦、監督工作。
執行局(執行庭)
執行本院第一審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協定中有關財產的決定;執行法律規定由本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辦理委託移送執行和協助執行事宜。
法警大隊
負責司法警察警務工作,警衛法庭、押解人犯、送達有關法律檔案;執行死刑;配合有關審判庭和執行局的執行事項,維護機關秩序和機關保衛工作。 十一、監察室: 負責本院的監察工作;監察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行政紀律情況;受理法院工作人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調查處理法院工作人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
審判管理辦公室
負責案件質效管理。
基層人民法庭
依法審理轄區一審民事和執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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