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丘縣人民法院

主要職責
其主要職責是:
(一) 審判法律規定由縣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 審判巿中級人民法院交由審判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三)依照法律監督程式,受理不服本院及所屬基層人民法庭判決、裁定的各類案件的申訴和再審。
(四) 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執行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以及國家行政機關申請執行而又需要縣人民法院執行的案件和市中級人民法院批轉的委託執行的案件。
(五) 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受理並決定國家賠償。
(六) 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庭的審判工作。
(七) 調查研究審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問題,對法律、法規、規章提出修訂意見,對審判工作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
(八) 按照許可權管理法官、執行員、書記員、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員、司法鑑定人員及工勤人員;協同主管部門管理人民法院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
(九) 指導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管理縣人民法院的有關經費和物資裝備。
(十)指導和開展法院系統的法制宣傳報導工作。
(十一)領導法院監察工作。
(十二)承辦其他由縣人民法院負責的工作。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