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四)指導基層人民法庭的審判工作。 (十)承辦其他應由基層人民法院負責的工作。 (七)行政審判庭

單位簡介

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始設立於1950年,現共下設蘭里、江口墟、岩門、錦和四個基層人民法庭,內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一庭、民事審判二庭、行政審判庭、林業審判庭、審判監督庭、立案庭、審判管理辦公室、執行工作局、司法警察大隊、辦公室、政工室、監察室13個內設機構。共有在職幹警70人。

領導成員及分工

李純光 院長、黨組書記
江 軍 常務副院長
黃 傑 副院長
付志清 副院長
田林峰 副院長
段少書 民主副院長
廖建軍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張小恆 黨組成員、政工主任
舒 傑 黨組成員、辦公室主任

主要職責

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在縣委的領導和上級法院的指導下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對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理法律、法令規定的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二)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審理告訴申訴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三)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執行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以及國家行政機關申請執行而又需要基層人民法院執行的案件和外地法院委託執行的案件。
(四)指導基層人民法庭的審判工作。
(五)調查研究審判工作中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疑難問題,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
(六)作好法院幹警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訓工作,按照許可權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協助縣機構編制主管部門管理人民法院的機構編制工作。
(七)負責全院紀檢監察工作。
(八)管理縣人民法院的有關經費和物資裝備。
(九)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在審判工作中宣傳法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
(十)承辦其他應由基層人民法院負責的工作。

工作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人民法院設11個職能庭、室、隊、局。
(一)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政務工作和各部門工作,負責院長辦公會等重要會議的組織安排;督辦院黨組會議,院長辦公會議決定事項和上級領導批示交辦的事項,負責人與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聯絡工作,督辦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及其來信;負責重要檔案、向人大的工作報告、院長講話等文稿的起草;負責文秘、信息綜合建立、本院檔案、圖書、保密、機要、督查、新聞宣傳、外事聯絡等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負責巨觀調查研究,總結審判工作經驗,研究審判實踐中法律適用問題;組織、協調法院審判業務指導工作,負責案件質量評查;起草綜合性檔案、報告,編纂審判業務資料;承辦審判委員會日常事務共和;參與地方立法活動;研究、徵集對相關法規草案的意見;編輯發行內部刊物,負責司法統計。
負責法院內部的計畫財務工作;負責本院武呂、服裝、車輛等專項物質裝備計畫管理及分配;負責司法統計、分析和信息資料;參與社會綜合治理工作;負責人民法院和審判庭建設的規劃、管理;負責法院基本建設的規劃和計畫;負責法院國有資產、財務、行政、房產管理工作;負責訴訟費的收繳、使用、管理工作;負責本院機關行政後勤事務管理工作。
負責司法鑑定及其他專門性技術工作,指導基層法庭相關工作
(二)政治工作辦公室(副科級機構)
負責本院幹部隊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訓工作,協助地方黨委抓好人民法院黨的建設和領導班子建設;協助縣機構編制主管部門管理人民法院的機構編制工作;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規定的和法官考評審員會決定的有關事項;會同有關部門承辦人民法院系統技術職稱評審的有關工作;負責警銜的審核、法官等級的呈報、評定、晉升及負責法官協會、女法官協會工作;負責司法考試相關工作;負責審判長選任、書記員分類管理等工作;負責幹部表彰獎勵工作以及縣法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訓、組織人事、計畫生育、離退休人員管理等工作。
(三)立案庭(書記員管理辦公室)
對本院依法管理的各類案件審查立案;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判決、裁定的申訴進行審查,認為可能有錯誤的,裁定再審後轉有關庭處理;審理管理爭議、異議案件;處理來信來訪;負責本院審判流程管理;負責書記員管理等工作。
(四)刑事審判庭
依法審理一審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侵犯財產犯罪案件;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犯罪案件;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犯罪案件;妨害婚姻、家庭犯罪案件;瀆職犯罪、貪污、賄賂、詐欺、投機倒把等經濟犯罪案件;負責對少年犯罪案件的審判工作。
(五)民事審判第一庭
審判第一審婚姻家庭、繼承、損害賠償、債權債務、勞動爭議、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民事案件;房地產案件(包括房屋買賣、租賃、預售、按揭、開發、土地使用權轉讓、建築工程承包等合財糾紛案件);不動產相鄰關係案件;鄰地利用權案件以及其他不動產案件;農業承包契約案件;自然人之間的契約;侵權糾紛案件;審理申請撤銷相關仲裁的案件;審理適用特別程式的案件,指導人民法庭工作。
(六)民事審判第二庭
審理第一審國內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契約糾紛和侵權糾紛案件;審理破產案件;審判一審智慧財產權案件;審判一審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契約糾紛以及因契約引起的侵權糾紛案件和交通運輸契約糾紛案件(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除外);審判一審證券、期貨、票據、股權糾紛等案件;審判一審涉外、涉港澳台的契約糾紛和侵權糾紛案件;審判一審信用證案件;指導基層法庭的相關工作。
(七)行政審判庭
依法審理涉及土地、治安、工商、稅務、衛生、文化、環保等一審行政案件,審查行政申訴案件、審查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案件,審查並執行行政機關申請有無需強制執行的案件。
(八)審判監督庭
依法審理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林業再審案件。
(九)執行工作局
執行一、二審發生法律效力具有給付內容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書以及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收中的財產部分;執行行政機關需要強制執行的案件;根據需要協助執行;執行外地法院因特殊原因不便執行而委託執行案件;執行法律規定由本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
(十)司法警察大隊
負責司法警察專業技能培訓、警銜呈報、警籍管理預防事故等警務工作;負責警衛法庭、押解人犯、執行傳喚、拘傳、拘留;送達有關法律文書;負責執行死刑,配合有關審判庭和執行局執行有關事項,負責法院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十一)審判管理辦公室:負責審判案件的績效考核,案件質量評查等。
(十二)紀檢監察室:按紀檢監察有關章程和規定設定開展工作。
(十三)林業審判庭:負責涉林民商事案件及自訴案件的審理執行等。
(十四)錦和人民法庭(副科級機構):負責錦和鎮、郭公坪鄉、拖沖鄉、堯市鄉、長潭鄉、文昌閣鄉轄區的各類一審民商事案件刑事自訴案件的審理、執行等。
(十五)江口墟人民法庭(副科級機構);負責江口墟鎮、隆家堡鄉、舒家村鄉、大橋江鄉轄區的各類一審民商事案件刑事自訴案件的審理、執行等。
(十六)岩門人民法庭(副科級機構):岩門鎮、石羊哨鄉、譚家寨鄉轄區的各類一審民商事案件刑事自訴案件的審理、執行等。
(十七)蘭里人民法庭(副科級機構):蘭里鎮、和平溪鄉、呂家坪鎮、黃桑鄉、省銅礦轄區的各類一審民商事案件刑事自訴案件的審理、執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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