獄中權-簡介
罪犯雖然因其違法犯罪而受到刑事制裁,但他們仍是國家的公民,其作為公民的資格並未被剝奪,仍然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也要承擔憲法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
一般來說,罪犯親自行使人身權利只能在看守所或監獄範圍內進行,如果超出看守所或監獄活動的範圍就應由其委託代理人代為行使。具體來說,罪犯的人身權、財產權等人身權利受到法律的保護,他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自主行使權利。如生命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婚姻自主權、發明權、專利權等人格權和智慧財產權在看守所或監獄內罪犯本人可以自己行使。而對於其留置於看守所或監獄外社會上的財產所有權等物權、債權、繼承權等,法律雖然同樣賦予保護,但是罪犯一般只能委託代理人代為行使。
獄中權-獄中辦公
北京市高院2010年8月30日對黃光裕非法經營罪、內幕交易罪和單位行賄罪案終審宣判,維持一審判決,黃光裕獲有期徒刑14年。
黃光裕目前仍然羈押在看守所里,尚未移送監獄服刑。因黃光裕仍是國美公司大股東,北京市高院考慮到國美公司的實際經營情況,經黃光裕向法院辦案人員申請,法院允許黃光裕在看守所內簽署國美公司的檔案,但黃光裕簽署檔案有著嚴格監督機制,對簽署有全程的錄像,如出現問題,要對黃光裕進行處罰。
黃光裕在看守所行使自己的股東權和其他民事權利,均由其律師代為行使。而在以前,在押犯人企業家在看守所內簽署檔案是不行的。
“在看守所中行使民事權利,黃光裕案是開了先河,這無疑是法治進步的標誌。”國家法官學院教授張泗漢說,黃光裕雖然涉案,但他的股東權與國美所有其他股東權是平等的,不會因案涉刑事犯罪而有所降低。
北京市同昊林律師事務所律師吳峰表示,其實黃光裕在看守所中處理公司事務並非優待,從法理上說,公民涉嫌刑事犯罪被羈押後,法律只限制了其人身自由權,但其民事權利仍受法律保護,任何法律都沒有禁止被羈押的未決犯行使民事權利。既然涉刑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公權機關就應該提供便利條件使其能夠行使這項權利,同時也要避免不良後果。
吳峰律師分析說,黃光裕既可以通過頻繁會見律師掌控局面,也可以簽署授權檔案,委託其親信在一段時間內代他履行股東權利、發布聲明等。黃光裕“獄”中辦公,將羈押被告人行使民事權利的一幕演繹得淋漓盡致。“其實這是涉刑公民都應享有的權利。”
吳峰曾在多個省市代理過刑事案件,從各地的司法實務上看,涉刑公民民事權利能否得到保障,情況並不相同。有些地方的看守所,律師在會見當事人時,被允許通過民警傳遞一些民事授權文書。但也有的看守所出於“怕麻煩”的心理,不願接手。還有的看守所會表示“做不了主”,不能確定是否與案情有關,此時律師會轉為向辦案的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提出申請。
吳峰認為,刑事偵查有其實際需要,顯然不能允許涉刑公民隨意會見其民事方面關係人,簽署相關檔案,但在不妨害案件刑事偵查的同時,應該儘量保障公民行使民事權利。公權機關可以派員在場監督涉刑公民處理民事問題,簽署民事檔案,實現刑事偵查需要與涉刑公民民事權利需要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