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權(市民社會)和權力的分離
權力的分離①、實現權力分離的過程中引起的全部討論、分權的產生造成的法律教條,這些都是市民社會和政治社會在特定歷史時期互相鬥爭的產物。這個時期的特點是階級均衡不穩定,因為知識分子的某些階層與舊的統治階級仍然存在著密切的聯繫(直接為國家服務,尤其在民事和軍事官僚機構)。換言之,社會上發生了柯羅齊稱之為"教會和國家之間的不斷鬥爭",其中教會代表了總體的市民社會(實際上教會只是其中的削弱力量),而國家則代表了試圖體現各個特殊的發展階段和各種局勢的種種努力。因此,教會本身可以變成國家,而世俗(和世俗化)的市民社會與國家/教會(當教會變成國家主體的一部分,成為特權集團所壟斷的政治社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由於後者為了更好地保護自己的特權,獲得教會在"市民社會"中所代表的部分的支持,從而吸收了教會)之間可能發生矛盾。
分權對政治和經濟自由主義在本質上的重要意義是:自由主義的全部意識形態及其本身的優缺點可以用分權的原則來概括,而自由主義缺陷的根源因此明顯起來:施加強制權力的是官僚階級,也就是全體領導幹部,他們在一定的時刻演化為某種等級社會。因此民眾發出了選舉一切職位的呼聲,這是極端的自由主義要求;民眾也同時因此發出解散官僚階級的呼聲(永久立憲會議的原則等;在共和國家,定期選舉國家元首給人造成可以滿足民眾上述基本要求的假象)。
分權中的國家統一:議會與市民社會的聯繫更加密切;政府和議會分別的司法權代表了成文法律的連貫性(甚至可以反對政府)。三種權力自然也是政治霸權的工具,只是程度各異:其中立法第一,司法次之,執法最次。還要注意到行政司法管理中的疏忽如何會給公眾造成特具災難性的後果:在這一部分中霸權機構最為敏感,因為警察和政治管理部門的仲裁行為也要提交給霸權機構。[1930-32年]
①由孟德斯鳩根據他所見到的現行英國資產階級政治制度.在《論法的精神》(Esprit des Lois)中論證的學說,提出執法、立法和司法職能分立。該學說啟發了美國憲法,其他國家的憲法也紛紛仿效。
國家
根據沃爾皮切利和斯皮里托所在《新研究》中闡述的"司法"傾向,作為批評的出發點,應當注意階級國家和治理有方的社會①兩個概念的混淆。1930年9月,在博爾扎諾召開了科學進步會第十九次大會,斯皮里托向大會提交了關於經濟自由的論文,該論文後來發表於1930年九月至十月號的《新研究》上。
只要存在階級國家,就不可能存在治理有方的社會,即使可能,也只是象徵意義的存在,也就是說,只能從階級社會也是治理有方的社會的意義上理解。由於烏托邦主義者表達了他們各自時代存在的社會標準,他們非常清楚階級國家不可能成為治理有方的社會。同理,在各種烏托邦構想出現的社會中,經濟平等也成為所提倡的改革的必要基礎。在這個方面,烏托邦主義者顯然並非空想主義者,而是具體的政治科學家和堅持不懈的批評家。其中一些人之所以表現出烏托邦主義者的特點,因為他們以為仲裁法律、意志行為等可以帶來經濟平等。但是,沒有經濟平等,就沒有完全和完美的政治平等這句話(這一思想在其他政治作家,甚至右翼的作家、也就是民主的評論家中間也有,因為他們用瑞典和丹麥的例子說明對各個國家該民主體制都是合理的)畢竟仍然不錯。在17世紀的作家那裡也可以找到同樣的思想,如盧多維科·祖科洛和他的作品,我想馬基雅弗利也不例外。莫拉斯認為瑞典之所以擁有那樣的民主,完全因為人們普遍的經濟財富水平相當,等等。
混淆階級國家和治理有方的社會在中產階級和小知識分子那裡表現得尤為突出,因為他們歡迎各種可以防止激烈鬥爭和動亂的治理措施。這是極其反動和倒退的思想。[1930-32年]
在我看來,關於倫理國家②、文化國家,可以提到的最合理和具體的一點就是:每個國家都是倫理國家,因為它們最重要的職能就是把廣大國民的道德文化提高到一定的水平,與生產力的發展要求相適應,從而也與統治階級的利益相適應。學校具有正面的教育功能,法院具有鎮壓和反面的教育功能,因此是最重要的國家活動;但是在事實上,大批其他所謂的個人主動權和活動也具有同樣的目的,它們構成統治階級政治文化霸權的手段。黑格爾的思想屬於中產階級的壯大發展看似永無止境的時期,因此可以斷言它的倫理特點和普遍性:所有的人都將成為資產階級。但是實際上,只有把國家和個人的終極目標當做奮鬥目標的社會集團才能創造出倫理國家,也就是結束統治階級的內部分化等,創造物質和精神協調統一的社會機制。[1931-32年〕
黑格爾關於政黨和聯盟是國家"秘密"的主要材料的學說。這主要來源於歷史上法國革命的政治經驗,有助於更加突出立憲主義的具體特點。得到被統治者認可的政府--然而不像選舉時表達的認可那樣籠統、曖昧,而是更有組織。國家的確具有並需要人民的認可,但是也要通過政治和工團主義協會"培養"人民的認可;但是這些都是私人組織,主動權仍然掌握在統治階級手中。因此黑穗爾在一定的意義上已經超越了純粹的立憲主義,為議會國家的黨派制度提供了理論依據。但是他對協會的認識仍不免模糊和原始,介於政治和經濟之間;這與當時極其有限的歷史經驗有關,只能為他提供一個完善的組織案例--"社團"(直接嫁接到經濟上的政治形式)。馬克思不可能擁有比黑格爾高級的歷史經驗(或者至少高級不了許多);但是他的新聞和宣傳活動造就了他的民眾意識。馬克思對組織的認識牽涉到以下因素:行會組織、雅各賓俱樂部、小集團的秘密陰謀組織、新聞組織。
法國革命帶來了兩種流行組織。一種是"俱樂部",類似"人民會議"的鬆散組織,以個別政治人物為核心。它們擁有自己的報紙,通過報紙吸引了沒有固定界限的一大批扈從的注意和興趣。他們在俱樂部的會議上擁護報紙的主旨。當然,在經常光顧俱樂部的人們中間必定存在互相了解的人們形成的團結、精良的小組,他們策劃會議的大環境,根據環境和產生作用的具體利益決定支持這種或那種傾向。
秘密陰謀集團一定是熱月政變後,雅各賓主義的二類擁護者在法國逐步形成的。它們隨後在義大利流傳甚廣,直到1848年。拿破崙統治時期,在警察的監控下,它們經歷了很大的波折。1815年至1830年,由於復辟政權具有相當的自由基礎,擺脫了一些偏見,秘密陰謀集團也比從前寬鬆多了。在1815年至1830年間,人民政治陣營發生了分化。這種情況在1830年的"光榮日子"里已經相當明顯,③過去十五年的星星之火終於呈現燎原之勢。從1830年到1848年,分化的過程逐漸完善,產生了布朗基和波納洛蒂等幾個高級形式。
黑格爾不可能有這些第一手生動歷史經驗,馬克思則不然。④
資產階級給法律意識帶來的革命、以及由此給國家職能帶來的革命,特別表現為服從的意志(因此產生所謂的法律道德規範和國家道德規範)。以前的統治階級本質上思想保守,不願推動其他階級向本階級過渡,也就是說,不願擴大本階級的"實際"和思想範疇,他們的思想形成封閉的等級。資產階級自視為不斷運動的有機組織,可以吸收整個社會,把它納入自己的文化和經濟範圍之內。國家的職能因此得到徹底改變,成為一個"教化者",等等。
這個過程如何結束,如何回歸純粹的國家認識等等。資產階級力量"飽和":不僅不擴張,相反卻開始分裂;不再吸收新生力量,某些力量已經損失(或者至少損失的部分極大地超過吸收的部分)。一個自稱能夠吸收整個社會的階級如果同時的確體現了這樣的過程,應該可以完善國家和法律的意識,計畫國家和法律的終極目的--這也沒有多少意義,因為它們將消耗國家和法律的職能,最終被市民社會所吸收。[1931-32年]
國家的日常概念具有非多方的特點,容易造成形形色色的古怪錯誤。關於這一點,達尼埃爾·阿萊維最近的著作《自由的衰落》做了很好的說明。我在《新文學》上讀到一則與它有關的書評。阿萊維認為"國家"是代表機構;他發現自1870年到目前,發動法國歷史最重要的事件不是根據普選權產生的政治機構,而是那些私人機構(資本主義公司、總參部等等)或者整個國家並不熟悉的偉大公務員,等等。上述情況是否說明根據"國家"不僅可以了解政府機構,還可以了解"霸權"或市民社會的"私人"機構?不然的話,它們到底說明了什麼?應當看到,國家言論沒有進行干預和相對滯後的現象使右翼形成獨裁的意識形態,不斷鞏固自己的執行機構等。但是,閱讀阿萊維的著作不必看他是否也採取了同樣的思路:考慮到他的先輩(他同情索勒爾、莫里斯等),在原則上他不至於重蹈覆轍。「1930-32年」
庫爾齊奧·馬拉帕爾泰在批評《政變手腕》(Technique of the coup d'Etat)的小書序言中隱約說明了公式:"一切都與國家有關,沒有與國家無關或對國家不利的事情"和對立的"有自由就沒有國家"完全相同。在後一個命題中,不能把"自由"理解為"政治自由、言論自由等",要把它看做"必然性"的反義詞;與恩格斯從必然法則向自由法則過渡的命題有關⑤。馬拉帕爾泰絲毫沒有抓住命題的意義。[1931-32年]
在關於國家職能(此處指狹義的政治法律組織)的辯論中(多少有些膚淺),"作為 veilleur de unit⑥的國家"對應義大利語"作為警察的國家",說明國家的職能僅限於保衛治安、維護法律的尊嚴。人們曲解了這個事實,以為在這種形式的政權中(根本沒有存在過,最多只是出現在論文中,只是有限制條件的假設),私人力量、市民社會等掌握了歷史發展的霸權,但是它們也屬於"國家",其實也正是國家本身。
veilleur de nuit一詞似乎來自拉薩爾,比"作為警察的國家"更有諷刺意味。它的反面應當是"倫理國家"或"干涉主義的國家",但是這兩個詞語有一定的區別。倫理國家的概念與哲學和知識分子有關(屬於知識分子:黑格爾),的確可以與國家veileur de nuit發生聯繫;但是它用來指世俗國家的自主、教化和道德活動,與中世紀殘餘的世界主義和實施干預的宗教教會組織形成鮮明對照。干涉主義國家的概念具有經濟根源,一方面與支持保護政策和經濟民族主義的傾向相關,另一方面起因於強迫一些擁有土地、具有封建淵源的國家人員採取"保護"勞動階級的手段,限制過度的資本主義(彈斯麥和迪斯累里的政策)⑦。
上述各種不同傾向可能以不同的方式結合,實際情況的確如此。自由派("經濟主義者")當然贊同"作為 veilleur de nuit的國家",希望市民社會以及由此產生的各種力量掌握歷史主動權,而由"國家"監督"公平競爭"和遊戲規則。知識分子對何時充當自由人士、何時奉行干涉主義(在經濟領域他們可能是自由派,而在文化領域則是干涉主義者等)作了明顯的區分。天主教教徒希望國家採取對自己百分之一百有利的於涉主義政策,不然的話,或者假如他們人數有限,他們又呼籲"中立"的國家,避免國家支持自己的對手。[1835年:第一版1930年]
下列說法值得思索:憲兵守夜人國家(撇開憲兵和守夜人等的區別不談)的觀點是否是國家試圖超越純粹"經濟社團"階段的觀點?
我們仍然停留在區分國家和政府的階段,這一點恰好提出了經濟社團的形式,也說明了市民社會和政治社會的混淆。值得一提的是,對國家的基本認識離不開對市民社會的認識(因為人們可以說國家一政治社會十市民社會,即強制力量保障的霸權)。如果關於國家的學說把國家看做可以有意滅亡或認為國家可以演變為治理有方的社會,上述論點就是它的基礎。隨著治理有方的社會的各種要素變得越來越明顯,不難想像國家的強制因素會逐漸消失。
"倫理國家"或"市民國家"等詞語意味著當最偉大的政治和法律思想家一旦置身於純粹的科學領域(純粹的烏托邦的前提是人人真正平等,具有同等的理性和道德風範,可以自發、自由地接受法律,法律不是游離於意識之外的東西,無須其他階級強迫),沒有國家的國家"形象"將呈現在他們面前。
必須記住,"守夜人"的自由國家一詞來自拉薩爾,他對國家的認識極端頑固(認真參閱拉薩爾關於這一觀點的文獻,與馬克思主義形成對照)。在國家是治理有方的社會的學說中,人們必須經過"國家"等於"政府"、"國家"等於"市民社會"的階段,到達國家成為守夜人的階段;在這個階段,國家成為強制性的組織,將保證治理有方的社會的各種因素繼續不斷擴散發展,而國家本身的專制和強迫於預活動將逐漸減少。以上雖然說明根本自由的時代迫在眉睫,並不屬於新"自由主義"的思想範疇。[1930~32年]
如果任何國家都必須經歷經濟社團的原始主義階段,大概可以說在新興國家建立新興社會集團的政治霸權的核心內容一定是經濟秩序;包括重新組織經濟基礎、確立人與經濟或生產政界的關係。上層建築因素雖然具有一定的預見性和鬥爭性,但是自然寥寥無幾,也很少當做"計畫"因素。文化政策首先是消極的,離不開對過去的批判;目的是破壞和消除對過去的記憶。建設的方針將是"大路線"或輪廓,可以(也應該)隨時改變,從而與逐漸形成的新的經濟基礎保持一致。中世紀的城市公社根本不是這樣,由於文化一直受教會左右,具有昭顯的反經濟特徵(反對新興的資本主義經濟);文化的目的不是幫助新興階級取得領導權,而是百般阻撓。因此人文主義和文藝復興都是反動的,因為他們標誌著新興階級的失敗,適合新興階級的經濟世界遭到了否定,等等。[1931~32年]
另一個需要仔細考察的因素是國家的國內和國際政策的根本關係。究竟是國內政策決定國際政策,還是國際政策決定國內政策?在這裡;仍然要區別具有相對國際自主權的各個大國和其他國家之間的關係,以及不同的政府形式(像拿破崙三世那樣的政府顯然具有雙重政策,反動的對內政策和自由的對外政策)。
一個國家戰前和戰後的狀況。顯然,在聯盟內部,和平時期的狀況是最重要的。因此,任何在戰爭時期執政的一方都可能由於戰爭的削弱最終失去霸權,被迫眼睜睜看著更加靈活或"幸運"的"服從者"掌握領導權。常見的情況是在"世界大戰"期間,一個國家的地理狀況迫使自己的各種資源飽受煎熬;雖然通過結盟贏得了勝利,結果卻山窮水盡,等等。因此在對待"大國"的時候,必須考慮多種因素,尤其是那些"長期"因素--特別是"經濟和金融潛力"以及人口等。[1932-32]
①斯皮里托和沃爾皮切利是法西斯統治時期義大利"社團經濟"方面的主要理論家。他們宣稱社團主義代表了"後資本主義時期"的經濟形式,消除了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的無政府狀態。葛蘭西在此提到的混淆指有關"治理有方"的社會可以與資本主義,即階級國家並存的思想,即階級國家。葛蘭西在另外的場合用"治理有方的社會"指共產主義,(見"實踐哲學研究中的一些問題"中"問題的說明")。這裡的認識很可能指《社會主義:烏托邦社會主義和科學社會主義》(socialism: Utopian and Scientific)中的總結段落,恩格斯在這裡探討了國家的萎縮。他寫道:"社會一旦掌握了生產方式,就結束了商品生產;同時也取得對產品和生產者的控制權。社會生產的無政府狀態被明確的有序組織所代替"。斯皮里托和沃爾皮切利聲稱社團經濟已經取得秩序和協調。葛蘭西評價說,實際上只有共產主義才能取得秩序與和諧,沒有共產主義,只能存在階級國家,也就不存在"治理有方"的社會。同時參考對斯皮里托理論的探討,尤其是:"最基本的問題;斯皮里托和沃爾皮切利的烏托邦在於混淆了國家和治理有方的社會這兩個概念:個人一社會(個人不是一顆'原子',而是整個社會的歷史個體化),社會一國家,因此個人一國家。這個'烏托邦'與傳統烏托邦和普遍的尋找'最佳國家'企圖典型的不同之處在於斯皮里托和沃爾皮切利宣稱他們'奇妙'的實體已經存在-…,由於政治方面的原因,民眾已經得知:'你們翹首盼望和騙子們(即社會主義者和共產主義者)給你們許諾的',也就是治理有方的社會和經濟上的平等等等,'已經存在'。"
②"倫理"國家的思想與柯羅齊有關。柯羅齊認為國家的兩個階段分別是"倫理"和"政治"(或曰"道德"和"實用");他認為兩者處於不斷的辯證矛盾中,他還把這種衝突形象地比喻為教會和國家之間的衝突。法西斯主義也採用了這個字,比如墨索里尼在 1932年"法西斯的教條"(The Doctrine of fascism)中這樣說:"法西斯國家具有自己的意識和意志,因此它被稱為'倫理'國家。1929年……我曾經說'對法西斯而言,國家不是守夜人……是精神和道德的事實……它給公民傳授文明的美德……"'等等。
③指巴黎人民起義、驅逐查理十世的三天。
④關於這些史實素材,參閱保羅·路易和莫里斯·布洛克出版的《政治字典》(Political Dictionary);法國革命,請參閱奧拉爾及安德萊的《宣言》(manifesto)札記。義大利,請參閱盧齊奧有關共濟會和義大利復興運動的著作,意圖十分明確。
⑤在《社會主義:烏托邦和科學》(Socialism: Utopiun and Socialism)結尾部分。
②veilleur de nuit意指"守夜人",見下。所謂的義大利語指" Stato-carabiniere"。
⑦俾斯麥通過立法提供疾病撫恤金和養老金。在自己的小說中,迪斯累里痛斥了維多利亞中間時期某些極端惡劣的資本主義形式,他當選首相期間(1874-80),規定了婦女和兒童的勞動日,通過了1875年聯合法案,有限制地承認了工會,同年還通過了公共衛生法案和工匠居住法案。
國內社會組織
我在另外的地方曾說過,如果從廣義而不是形式上看,在每個社會中,人人都隸屬於一定的組織和黨派。在多種多樣的私人組織(有兩種:自然、契約或自願)中,一種或多種占據相對或絕對的主導地位,構成一個社會集團統治其他人口(或市民社會)的領導機構:狹義的政府強制機構的國家基礎。
實際上,個人總是屬於不止一種私人組織,而且這些組織的目標也常常互相衝突。專制政策的目的完全在於:衛.保證某一政黨的黨員在本黨內可以獲得以前在各種組織內獲得的全部滿足,切斷這些黨員與所有外部文化組織之間的聯繫;2.破壞所有的其他組織,或者把它們結合為統一的整體,由本黨充當唯一的管理者。上述情況發生的條件:1.該黨是新文化的載體,這是一個進步時期;2.該黨希望阻撓其他新文化載體變成"獨裁"力量,這是一個客觀上的倒退和反動階段--雖然反動勢力企圖偽裝成新文化的載體,不承認自己的倒退(實際情況就是如此)。
路易吉·伊諾第在1931年5月至6月的《社會改革》中,評論了法國人艾蒂安·馬丁·聖萊昂的著作《國家社會組織:關於法國國家組成要素的研究》(巴黎,1930年),這本書研究了上面提到的一些組織--但是只包括正式存在的那些。(例如,一份報紙的讀者是否形成一個組織?等等)無論如何,這個題目請參閱本書和伊諾第的評論。「1930-32年」
誰是立法者
"立法者"的概念一定要對應"政客"的概念。既然人人都是"政治動物",他們也是"立法的人"。但是必須要進行相應的區分;"立法者"含有完全的司法意義和官方意義--指那些受法律委託制定法律的人,但是也有另外的意義。
每個積極活躍的人都有助於改造自身發展的社會環境(改造其中的某些特徵,保留另外一些);也就是說,每個人都希望確定"各種準則",作為生活或行為的規範。個人的活動範圍或大或小,個人的行動意識和目標意識也可大可小;再者,由於代表權可大可小,不同體制或準則中"代表"的實際許可權也可大可小。父親是孩子的立法者,但是對父親權威的意識可大可小,服從的程度也可大可小,等等。
一般說來,普通人和那些專門立法者之間的區別在於後者不僅系統地闡述將成為他人行動準則的命令,同時還創造"施加"命令以及證明執行命令的手段。對於他們而言,最大的立法權屬於國家行政人員(選舉或職業官員),他們可以發揮國家的法律強制權。但是這並不說明"私人"機構和組織的領導就不可以發揮強制約束權力,甚至包括執行死刑。系統完整地闡述指令,設定完善的執行和核實機構,充分醞釀民眾"自發"的認可--按照這些指令"生活",調整各自的習慣、意志以及服從這些命令及其目標的信念,上述各個方面互相配合,就能取得最大的立法權。如果每個人都是廣義的立法者,如果人們在執行命令的時候確信別人也在執行命令;如果人們一旦理解了命令的精神,就把命令看做適合一定生活範疇的準則來發揚光大,那么他從別人那裡接受命令的時候仍然是一個立法者。[1933年]
《獄中札記》,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