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國家重申;盲、聾啞學校的教師、校長、教導主任發給本人基礎工資加職務工資之和的15%的補貼費。智力落後兒童學校的教師也按規定執行。1989年3月又規定:盲、聾啞、智力落後等特殊教育學校的其他在編正式職工也可按發給相當本人基礎工資加職務工資或崗位工資之和15%的特教補貼費。1991年5月15日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28條規定:“特殊教育教師和手語翻譯,享受特殊教育津貼”一些地方政府將本地區特殊工作者享受的標準提高到25%或30%,並且規定將其納入長期從事特教工作教師的退休金。俄羅斯等國亦有類似規定。
詞條內容來源於七維教育支持中心與特殊教育辭典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