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管理要求
行走學校是屬於教育機構,應當有合法的辦學資格和經過認證的師資力量,執教教師應當擁有教師資格證書,對學生的管理不得違反《未成年人保護法》以及教育部對學校管理的要求。
存在問題

所有的行走學校均為私人開辦。由於沒有針對性的法規,很多學校根本無辦學資格就隨意開設並招生,教師基本無任何資格證書,甚至直接聘請社會人員擔任教師。嚴重違反了法律,屬於非法辦學行為。
很多行走學校採用高牆電網的封閉方法。教師的教學方法簡單粗暴,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和人權的事件時有發生,如《重慶行走學校以暴力“教學” 懲戒方式殘忍多樣》,其中部分教師已經構成了故意傷害罪,觸犯了刑法。
很多不規範的行走學校目前扮演的角色類似私人少年監獄,社會上很多教育失敗的家長為了逃避教育責任,選擇把孩子送進行走學校。一個不規範的行走學校對於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未來的前途造成的影響和打擊是毀滅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