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
刑法66條
根據 《刑法》第66條的規定,特別累犯,是指犯危害國家安全罪受過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後,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特別累犯的構成特徵為:
(一)前罪和後罪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罪。
(二)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後罪應判處的刑罰的種類及其輕重不受限制。
(三)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特別累犯,不受前後兩罪相距時間長短的限制。
特別提示
(1)特別累犯的構成必須是前罪、後罪均為危害國家安全罪。
(2)雖然特別累犯的構成不受前後兩罪相距時間長短的限制,但後罪也必須是發生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如果犯罪分子在危害國家安全罪執行期間又發生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則不構成累犯,而應數罪併罰。
相關規定
刑法修正案八:七、將刑法第六十六條修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1.前後罪的要求。前罪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後罪是這三類罪中任一類罪。也即,前罪與後罪只要是這三類罪即可,不要求保持一致。
(1)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包括刑法分則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所有罪名。
(2)恐怖活動犯罪不僅包括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資助恐怖活動罪,而且包括恐怖組織實施的各種犯罪。
(3)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不僅包括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而且包括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各種犯罪。
2.成立特別累犯不要求的事項:
(1)前後罪的主體要求是已滿十八周歲的人。
(2)前後罪不要求是被判或應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
(3)後罪發生的時間,不要求是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