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累犯

數罪累犯指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數罪的同時,其部分或全部行為又成立累犯。

分類

依據不同標準,至少可以將數罪累犯分為以下幾類:
(—)全部數罪累犯與部分數罪累犯。
(二)同種數罪累犯與異種數罪累犯。
(三)普通數罪累犯和特殊數罪累犯。

處罰模式

在數罪累犯的刑罰適用上,存在三種不同的處罰模式。
(—)先並罰後從重。
(二)先從重後並罰。
(三)折衷處罰模式。
數罪累犯因同時涉及到數罪併罰和累犯處罰問題,情況比較複雜,筆者認為應當按照以下方法處理: 
(—)先從重後並罰。這是數罪累犯刑罰適用的基本原則。在沒有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應始終堅持“一罪一責一罰”的思路,確定各罪的宣告刑,然後再根據數罪併罰原則確定最終的執行刑罰。至於數罪併罰中的發現漏罪、又犯新罪以及累犯認定等規則仍然適用,因為數罪累犯旨在解決數罪併罰與累犯適用的先後順序問題,不影響其他階段的法律認定和判斷。 
(二)先加重後並罰。這是—種比較特別的刑罰規則,僅適用於盜竊罪的數罪累犯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或者‘數額巨大’的起點,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4.累犯;……”在這裡,司法解釋將累犯與“數額較大”或“數額巨大”的情節相結合,而升格為更為嚴重的情節加重犯。因而,在處理盜竊罪的數罪累犯中,針對盜竊罪應採用“先加重後並罰”的刑罰模式。 
(三)先累積後並罰。這也是—種非常特別的刑罰規則,僅適用於同種數罪累犯的情形。因法律對判決宣告前的同種數罪併罰持否定態度,所以實踐中在處理判決宣告前的同種數罪往往採取累積的方式認定為一罪,例如犯三次詐欺罪的(非連續犯),不是將三罪並罰而是將三罪詐欺數額累加,如果犯三次搶劫罪的,不是三罪並罰而是依法構成搶劫罪的結果加重犯。而如果採取這種方式來處理同種數罪累犯,便會發現將那些不符合累犯條件的同種數罪通過累積方式也一併從重處罰,顯然有違公正之要求。因此,對於同種數罪累犯,如果屬於全部同種數罪累犯的,則對該數罪分別定罪、分別從重,最後數罪併罰;如果屬於部分同種累犯的,則對符合累犯條件的犯罪分別定罪、分別從重,對不符合累犯條件的同種犯罪實行累積方式,最後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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