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審
熱審也是明朝的一種審判制度,是在暑熱季節到來之前,對在押的沒有審判定罪的囚犯進行清理發落的制度。
這種審判(也是會審)制度開始於明成祖永樂二年,即 1404 年。具體時間是每年的小滿季節之後的十多天開始,到農曆六月底為止。
分級別進行
這種會審制度分中央地方幾個級別分別進行。京城監獄的在押囚犯由京城的有關法務部門審理,徒罪和流罪可以減等發落,笞刑和杖刑則當場執行,然後釋放。地方的在押囚犯由地方司法官會同審理、發落,地方的又分為省城、各府、州、縣,各級負責自己管轄範圍的囚犯審理工作。
清朝時將熱審制度也繼承下來,繼續在實踐中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