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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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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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審公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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徹底廢除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十月革命勝利後的蘇聯,戰敗國德、奧、匈,以及1928年比利時和1929年墨西哥,先後放棄了在華領事裁判權。1929年中國政府曾宣布從1930年起廢除所有國家在中國的領事裁判權,但因帝國主義國家的抵制,未能實現。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及戰後,通過一系列條約,中國恢復了對在中國境內的美(1943)、英(1943)、挪威(1943)、巴西(1943)、加拿大(1944)、瑞典(1945)、荷蘭(1945)、瑞士(1946)、法國(1946)、丹麥(1946)、義大利(1947)、葡萄牙(1947)等國國民的司法管轄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中國人民終於徹底擺脫了包括領事裁判權在內的帝國主義的一切特權的羈絆。產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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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方面,中國古代的源於祭祀的禮,發端於原始社會的末期,構成了中國古代習慣法的最主要的方面,同時成為中國古代具體的制定法最主要的基礎和淵源。這種禮治的思想在西周周公制禮的過程中確立下來,成為周代統治的主導思想,並深深的影響了以後以孔子為首的儒家學派。雖然這種思想在法家盛行的戰國和秦代沉寂了下去,但隨著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提出,禮的思想伴隨著儒家思想作為封建正統思想被確立了下來。以禮為重要基礎的儒家法律思想,也在幾千年的封建統治中滲透到了法律實踐的各個領域,並在唐代達到了“禮法合一”,禮法正式融合。
而這種以禮為支撐的法律思想一個後果是道德成為了中國古代最高的社會約束力量,法律成了維護道德的一種工具,法律只不過是道德的一種體現,它以反映道德為宗旨。在這種“禮主刑輔”的中國古代法律體系中,封建官吏們被鼓勵做的事情是明德教化和調處息爭,無訟成為了中國古代社會的理想境界。為了達到這種理想狀態,打壓訴訟成了合法合理的統治方式。而這種思想經過幾千年的發展,早已影響到了整個社會關係的方方面面了,社會各個階層對訴訟都產生了一種厭惡。累訟,厭訟成了古代中國特有的一種社會心理。
再者,在以禮作為重要基礎的這種法律思想,不可避免的帶有禮的本質缺點,由於禮強調尊敬祖宗,效法祖先,所以祖宗之法不可變成了禮治的基本原則。禮的思維方式成了中國歷史上各個朝代不變的法則,造成了中國古代變革格外的艱難,守舊和保守成了中國古代的代名詞,體現在法律方面,造成了這種息訟法律思想在中國的根深蒂固,從未動搖。
另一方面,自秦代統一的封建專制國家的建立,到漢代儒家大一統思想成為封建正統思想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以後各封建朝代的發展趨勢呈現為君主專制愈演愈烈,中央集權越來越發達,而這種統一的帶有中央集權的優勢的國家在和外族的戰爭中,往往能戰勝對手,同時,有中國古代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和相對封閉的地理環境所導致產生的民族自我中心意識,在這種與外族的屢戰屢勝中得到了空前的膨脹和升華。加之中國自古相對於周邊的各民族來說,擁有長達幾千年的政治,經濟,文化上的領先優勢,所以,在整個的封建王朝時代,中國對周邊各國各民族的影響是不言自明的,由於上面的原因,中國在和周邊國家交往時就以中央王朝自居,到了封建社會末期的清朝,更是形成了一種天朝上國的固步自封,夜郎自大的民族思維方式。與這種思維方式相匹配中國古代形成了一種以自己為核心的朝貢為形式的比較注重禮儀的外交體制。
外交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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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中國是各周邊國家的宗主國,其它國家是中國的藩屬國,必須適用中國皇帝的年號紀元,承認中國對其的領導其國王一般要經過中國形式上的任命,每逢中央王朝有什麼重大事件,都要向中國主動進貢,但一般情況下中國皇帝並不干涉屬國的內政。
其二,除非朝貢國的國王和使節以朝貢為目的,禁止任何外國使節來到北京。朝貢國國王和貢使進北京,必須對大清皇帝行中國的禮節,三跪九叩,有一套煩瑣的突出中國天朝上國地位的禮儀。
其三,中國人在和近代西方各國進行交往時,並沒有把這種單純的商業上的交往當做一種官方的外交關係處理,在當時,主管外交(中國和朝貢國關係)的是理藩院和禮部。而處理中西這種商業關係的卻是在把唯一通商口岸——廣州作為自己管轄地的兩廣總督。正是這種禮的思想支配下的外交理念造成了雙方主要外交目的和交涉官員主要任務的區別。
產生過程
息訟思想導致了在當時的條件下中國人不可能具有近代的法權觀念,由於這樣的一種原因,當時他們更不可能認識到治外法權的嚴重危害,恰恰相反,當時清朝政府的統治者甚至把訴訟當作一種累贅,把中外交涉中的訴訟當作這樣一種麻煩推給外人處置。對這樣的一種思想的反應是多方面的,比如:
其一,在談判的過程中,條約的條文很好的反映了這一點。按照有學者的觀點,領事裁判權最早規定於中英《南京條約》之後的《江南善後章程》中,並在之後的中英虎門《五口通商章程》中作了更具體,更具有操作性和權威性的規定。
其二,對領事裁判權出讓後結果的錯誤認識。中英虎門條約簽定後,當時作為清朝談判大臣的耆英得意洋洋的認為,這一條款的訂立,有“杜絕釁端,永遠息爭相好起見,兩無偏枯,亦兩無窒礙”的好處,被稱作“通曉夷務”耆英尚且如此,不難想像當時清朝士大夫們普遍的這種無知心理。以前麵條約的角度也可以知道,清朝政府希望通過以上條款的訂立達到這樣的目的:通過領事裁判權的授予,使中英之間的商務矛盾不至於上升為兩國間的武力衝突。同時,也有把清朝政府觀念中的麻煩——訴訟推給外人處置的思想。在那樣的一種社會普遍心態下,現代有學者去尋找領事裁判權出讓後的“疆臣奏議”和“清流譏彈”而不可得,自然也不足為怪了。這正反映了重大國權的出讓的喪失,當時社會輿論處於隔膜和渾然不知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