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部門統計工作管理辦法

濟政辦發〔2010〕63號

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檔案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濟南市部門統計工作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遵照執行。
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O一O年五月十七日

濟南市部門統計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科學有效地組織部門統計工作,保障部門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更好地服務於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山東省統計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範圍為市級行政機關、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群團組織、經授權代主管部門行使統計職能的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各部門)。
第三條各部門應加強對統計工作的組織領導,將統計工作納入發展規劃,並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條各部門應根據行業管理職能,組織指導本行業的統計工作規範化建設。

第二章 部門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

第五條各部門要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明確本部門承擔綜合統計職責的機構或具體工作人員,並指定統計負責人,依法實施、組織、管理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統計工作。其統計業務受市統計部門指導。
第六條各部門承擔綜合統計職責的機構主要負責組織指導、綜合協調本部門各職能機構及其行業管理職能範圍內企業事業單位的統計工作,共同完成國家統計調查、部門統計調查和地方統計調查任務,貫徹執行和監督檢查統計法律法規、統計制度和統計標準的實施,制訂本部門統計工作規範化管理辦法和相關制度等。
第七條部門統計人員應當具備與統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統計人員按規定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計局頒發的統計執法檢查證後,方可參與統計執法檢查工作。
第八條各部門應保證統計專業幹部隊伍穩定,其統計負責人的調動,應向市統計部門備案。

第三章 部門統計調查管理

第九條市統計部門與其他部門共同制定的統計調查項目,報省統計局審批;各部門獨立制定的統計調查項目,經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核後,報市統計部門審批;兩個及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統計調查項目,經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分別審核後,由主辦部門報市統計部門審批。凡未經審批的統計調查項目,不得組織實施。
第十條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應符合本部門職能,符合政府綜合統計與部門統計的分工原則,具有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不得重複調查。
第十一條制定統計調查項目應同時制定該項目的統計調查制度。
統計調查制度應當對調查目的、調查內容、調查方法、調查對象、調查組織方式、調查表式、統計資料的報送和公布等作出規定。統計標準和分類代碼應執行國家的統一規定。
統計調查應按照經批准的統計調查制度組織實施。變更統計調查制度的內容或超出有效期需繼續執行的統計調查項目,須報經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十二條報請審批的統計調查項目涉及其他部門的,市統計部門在作出審批決定前,應徵求相關部門意見。
新的重大統計調查項目,市統計部門在作出審批決定前,應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
第十三條市統計部門應當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統計調查項目作出書面批准決定並公布;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按法定程式批准的統計調查項目表,必須在右上角標明表號、制定機關、批准文號、有效期限等法定標識。
統計調查表的合法組織實施單位是調查表右上角標明的制定機關。
對未標明法定標識或者超過有效期限的統計調查表,統計調查對象有權拒絕填報;市統計部門應依法責令停止有關統計調查活動。

第四章 部門統計資料管理

第十五條各部門應按國家規定建立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保存、管理制度。
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人員應當對其審核、簽署的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十六條各部門應及時向市統計部門提供統計所需的行政記錄資料,國民經濟核算和政府巨觀管理需要的統計資料、財務資料、財政資料及其他資料,並按照統計調查制度的規定及時向市統計部門報送其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取得的有關資料。
各部門編印的本部門統計年鑑、統計資料彙編等應及時報送市統計部門。
第十七條各部門統計資料在對外公布、提供時,應符合以下要求:(一)與市統計部門重複的,以市統計部門的統計數據為準;(二)與市統計部門統計調查取得的指標有交叉的,應在公布前就指標含義、口徑和計算方法等技術問題與市統計部門進行協商後再予公布或提供;(三)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不得對外提供、泄露,不得用於統計以外的目的。
第十八條各部門定期公布的部門統計數據,應按規定報送市統計部門備案。

第五章 部門統計信息化

第十九條各部門應加快統計信息化建設,配備必要的網路傳輸設備,實現統計數據採集、整理、傳輸、存儲、套用和管理的現代化。第二十條建立健全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庫、統計資料庫、統計調查單位名錄庫等為主要內容的部門統計信息管理系統,逐步實現統計信息共享。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各部門應根據統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部門實際,制訂統計工作規範化管理辦法,並報市統計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市統計部門負責對各部門統計工作規範化建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定期巡查,對不符合統計工作規範化要求的部門,應提出整改意見,限期整改。
各部門應建立健全內部統計檢查制度,對內部各職能機構及行業管理職能範圍內企事業單位的統計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縣(市)、區部門統計工作規範化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市統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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