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類劃分
泡沫滅火器有分為:手提式泡沫滅火器,推車式泡沫滅火器和空氣式泡沫滅火器。
手提式泡沫滅火器
適用於撲救一般B類火災,如油製品、油脂等火災,也可適用於A類火災,但不能撲救B類火災中的水溶性可燃、易燃液體的火災,如醇、酯、醚、酮等物質火災;也不能撲救帶電設備及C類和D類火災。可手提筒體上部的提環,迅速奔赴火場。這時應注意不得使滅火器過分傾斜,更不可橫拿或顛倒,以免兩種藥劑混合而提前噴出。當距離著火點10米左右,即可將筒體顛倒過來,一隻手緊握提環,另一隻手扶住筒體的底圈,將射流對準燃燒物。
在撲救可燃液體火災時,如已呈流淌狀燃燒,則將泡沫由近而遠噴射,使泡沫完全復蓋在燃燒液面上;如在容器內燃燒,應將泡沫射向容器的內壁,使泡沫沿著內壁流淌,逐步復蓋著火液面。切忌直接對準液面噴射,以免由於射流的衝擊,反而將燃燒的液體衝散或衝出容器,擴大燃燒範圍。在撲救固體物質火災時,應將射流對準燃燒最猛烈處。滅火時隨著有效噴射距離的縮短,使用者應逐漸向燃燒區靠近,並始終將泡沫噴在燃燒物上,直到撲滅。使用時,滅火器應始終保持倒置狀態,否則會中斷噴射。
推車式泡沫滅火器
適用於撲救一般B類火災,如油製品、油脂等火災,也可適用於A類、F類火災,但不能撲救B類火災中的水溶性可燃、易燃液體的火災,如醇、酯、醚、酮等物質火災;也不能撲救C類、D類和E類火災。使用時,一般由兩人操作,先將滅火器迅速推拉到火場,在距離著火點10米左右處停下,由一人施放噴射軟管後,雙手緊握噴槍並對準燃燒處;另一個則先逆時針方向轉動手輪,將螺桿升到最高位置,使瓶蓋開足,然後將筒體向後傾倒,使拉桿觸地,並將閥門手柄鏇轉90度,即可噴射泡沫進行滅火。如閥門裝在噴槍處,則由負責操作噴槍者打開閥門。 滅火方法及注意事項與手提式化學泡沫滅火器基本相同,可以參照。由於該種滅火器的噴射距離遠,連續噴射時間長,因而可充分發揮其優勢,用來撲救較大面積的儲槽或油罐車等處的初起火災。
空氣式泡沫滅火器
基本上與化學泡沫滅火器相同。但抗溶泡沫滅火器還能撲救水溶性易燃、可燃液體的火災如醇、醚、酮等溶劑燃燒的初起火災。使用時可手提或肩扛迅速奔到火場,在距燃燒物6米左右,拔出保險銷,一手握住開啟壓把,另一手緊握噴槍;用力捏緊開啟壓把,打開密封或刺穿儲氣瓶密封片,空氣泡沫即可從噴槍口噴出。滅火方法與手提式化學泡沫滅火器相同。但空氣泡沫滅火器使用時,應使滅火器始終保持直立狀態、切勿顛倒或橫臥使用,否則會中斷噴射。同時應一直緊握開啟壓把,不能鬆手,否則也會中斷噴射。
注意事項
泡沫滅火器不可用於撲滅帶電設備的火災,否則將威脅人身安全。
存放條件
泡沫滅火器存放應選擇乾燥、陰涼、通風並取用方便之處,不可靠近高溫或可能受到曝曬的地方,以防止碳酸分解而失效;冬季要採取防凍措施,以防止凍結;並應經常擦除灰塵、疏通噴嘴,使之保持通暢。
滅火原理
使用泡沫滅火器滅火時,能噴射出大量二氧化碳及泡沫,它們能粘附在可燃物上,使可燃物與空氣隔絕,破壞燃燒條件,達到滅火的目的。
報廢年限
泡沫滅火器從出廠日期算起,達到如下年限的,必須報廢:
推車式化學泡沫滅火器———8年;
手提式化學泡沫滅火器———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