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
消防斧工作原理是清理著火或易燃材料,切斷火勢蔓延的 途徑,
還可以劈開被燒變形的門窗,解救被困的人
標準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消防斧的產品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誌、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僅適用於消防平斧、消防尖斧。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1—90 包裝儲運圖示標誌
GB/T 230—91 金屬洛氏硬度試驗方法
GN 11—82 消防產品型號編制方法
3 產品分類
3.1 型式
3.1.1 消防平斧的外形如圖1所示。
3.1.2 消防尖斧的外形如圖2所示。
3.2 型號
3.2.1 消防斧的型號編制方法應符合GN 11—82的規定。
3.2.2 消防斧產品型號的構成如下:
標記示例:a)GFP 810 表示全長810mm的消防平斧;
b)GFJ 715 表示全長715mm的消防尖斧。
4 技術要求
4.1 材料
4.1.1 消防斧斧頭應採用符合本標準技術要求的鋼材製造。
4.1.2 消防斧斧柄應採用硬質木材,含水率應不大於16%。
4.2 表面質量
4.2.1 消防斧斧頭表面拋亮部分的表面粗糙度應不大於。
4.2.2 消防斧斧頭不得有裂紋、夾層、銹斑現象,塗漆表面應光滑,色澤均勻一致,無漏漆、起泡、剝落和縮皺現象。
4.2.3 消防斧斧柄的木質表面應光滑、無腐朽、節疤和蟲蛀孔,並塗清漆。
4.3尺寸和質量
4.3.1 消防平斧的尺寸和斧頭質量應符合表1的規定。
4.3.2 消防尖斧的尺寸和斧頭質量應符合表2的規定。
4.3.3 表1~2中凡未注公差尺寸的極限偏差按GB/T 1804—92中最粗級製造。
4.4 對稱度
4.4.1 如圖3所示,消防斧斧頭小面與斧孔中心的偏差量^應小於2mm。
註:AA為消防斧斧頭小面中心線,BB為消防斧斧孔中心線。
4.4.2 消防斧斧刃與斧柄端部中心線的偏差(即對稱度)應小於8mm。
4.5 硬度
消防斧斧刃硬度為HRC 48—56,斧孔壁硬度應不大於HRC 35。
4.6抗衝擊性能
消防斧斧頭刃部應能承受表3規定的重錘錘擊,擊後斧刃不應有裂紋,變形量不應大於2mm。
4.7抗拉離性能
消防斧斧頭與斧柄拉離力應大於15 000N(試驗過程中斧柄不應有斷裂,試驗後配合處不應有鬆動的現象)。
4.8平刃砍斷性能
消防斧斧頭平刃應能砍斷直徑10mm的Q 235A圓鋼,且刃口應無明顯缺刃、卷邊和裂縫。
4.9 尖刃鑿擊性能
消防斧斧頭尖刃應能鑿裂C20混凝土試塊,且刃口應無明顯卷缺和裂縫。
5 試驗方法
5.1 斧柄含水率檢查
消防斧斧柄含水率用濕度計檢查。
5.2表面質量檢查
5.2.1 消防斧斧頭表面粗糙度用表面粗糙度樣塊對照,或用表面粗糙度檢查記錄儀檢查。
5.2.2 消防斧斧頭和斧柄表面用目測檢查。
5.3 尺寸和質量檢查
5.3.1 消防斧斧頭與斧柄尺寸用通用量具檢查
5.3.2 消防斧斧頭質量用精度不低於0.05kg的衡器檢查
5.4對稱度檢查
消防斧對稱度用通用量具檢查。
5.5 硬度試驗
5.5.1 消防斧斧刃和斧孔壁硬度用專用夾具夾持,按GB/T 230的規定進行。
5.5.2 消防斧硬度測試應在距斧刃口10mm範圍內任意測三點,如有一點不合格再在該點附近測試區內測二點,其二點應合格。
5.6 衝擊試驗
消防斧斧頭衝擊試驗應在專用試驗機上進行,試驗見圖4,斧頭用專用夾具夾持,夾具上支承點為斧孔端部遠受擊斧刃點、下支承點為斧孔端部近受擊斧刃點。夾具寬度應大於所夾持斧體部位的寬度。重錘中心應錘擊在距斧刃口15—25mm的範圍內,重錘應在1m高度自由落下衝擊二次,試驗結果應符合4。6的規定。
5.7 拉離試驗
消防斧的拉離試驗應在材料試驗機上進行,試驗結果應符合4.7的規定。
5.8 平刃砍斷試驗
取一直徑10mm的Q235A圓鋼,橫放於低碳鋼平板上,手握斧柄,用平刃對準圓鋼砍擊不大於三次至斷後,斧頭刃口應符合4.8的規定。
5.9 尖刃鑿擊試驗
取一標準C20混凝土試塊,手握斧柄,用尖刃對準試塊鑿擊不大於三次至破裂後,斧頭刃口應符合4.9的規定。
6 檢驗規則
6.1 出廠檢驗
6.1.1 消防斧必須由廠質檢部門進行檢驗,合格後方能出廠,並附有合格證書。
6.1.2 出廠檢驗應按下列項目進行:
a)尺寸與質量檢驗
b)表面質量檢驗
c)對稱度
d)硬度檢驗
e)斧柄含水率檢驗
f)拉離試驗
6.1.3 取樣時,每批隨機抽取三把,以同一品種,同一型號規格的產品100把為一個批量(不足100把也作為一個批量)。
6.1.4 檢驗結果如有一項不符合本標準規定時,應對該不合格項目加倍抽樣進行復檢,如復檢結果仍不符合本標準規定,則整批產品為不合格。
6.2 型式檢驗
6.2.1 型式檢驗在下列情況之一時進行:
a)新產品試製、定型時;
b)定型產品若在材料、設計、工藝或結構上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時;
c)正常生產兩年時;
d)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
6.2.2 型式檢驗的內容應包括本標準第4章規定的全部內容。
6.2.3 進行型式檢驗以同一品種,同一型號、規格的產品300把為一個批量(不足300把也作為一個批量),從中隨機抽取5把作為試樣。
6.2.4 檢驗結果如有一把一項不符合本標準規定時,應對該不合格項目加倍抽樣進行復檢,如復檢結果仍不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則該項型式檢驗的產品為不合格。
7 標誌、包裝和貯存
7.1 標誌
7.1.1 產品標誌
產品上應標有:
a)產品商標;
b)產品名稱;
c)產品型號、規格;
d)生產廠名;
e)生產日期。
7.1.2 包裝標誌
包裝箱上應標有:
a)生產廠名、廠址;
b)產品商標、名稱、型號、規格、批號、標準號;
c)件數、重量(淨重或毛重)、外型尺寸;
d)生產日期;
e)應標有“防止雨淋”等標誌,其標誌方法應符合GB 191—73有關規定。
7.2 包裝
7.2.1 包裝材料
每把消防斧套用紙或塑膠袋包裝,出廠時須用木箱或紙箱集裝並固定在箱中。
7.2.2 包裝箱內應附有產品合格證書。
7.3運輸和貯存
7.3.1 消防斧在運輸過程中應避免重壓和碰撞。
7.3.2 消防斧應貯存在乾燥、通風、無腐蝕性化學物品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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