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省關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規範性檔案草案,擬訂相應的政策及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編制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編制全市機關和市屬事業單位人員計畫,監督檢查計畫執行情況;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統計工作。
(三)綜合管理全市人才開發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實施全市人才發展戰略、規劃和綜合性政策;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市人才選拔、培養、引進項目的組織實施;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四)負責促進就業創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和就業援助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負責高校和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失業保險政策;建立健全就業、失業預測預警、監控分析制度,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
(五)負責統籌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擬訂全市社會保險關係的轉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基金、社會保險市級調劑金及補充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組織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組織實施社會保險基金的預測預警分析,擬訂應對措施;管理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各類補充保險相關內容的審核和備案。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推進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制定市屬事業單位工資總額和工資計畫管理政策,負責市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和工資總額的管理和審核,負責企業職工工資的巨觀調控工作。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事業單位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綜合管理事業單位人員的聘用、考核、培訓、獎懲以及公開招聘、崗位設定管理等工作;受市委、市政府委託,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市級國資營運公司人事管理有關工作。
(八)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組織實施專業技術職業資格制度;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評價和資格考試工作;歸口管理博士後和留學人員來溫工作;擬訂高技能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九)負責全市引進國(境)外人才智力工作,擬訂全市引進國(境)外人才智力政策;負責全市外國專家及港澳台專家的管理工作;歸口管理全市出國(境)培訓工作;負責促進國(境)外人才智力交流與合作工作;負責組織評選市“雁盪友誼獎”。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並按管理許可權組織實施; 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完善公務員制度;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實施本市榮譽制度、政府獎勵制度;組織開展政府公務員考核;受市政府委託管理市行政學院;承辦市政府人事任免手續。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三)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 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 制定完善工時制度和職工休假制度; 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9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綜合協調局內重要政務、事務;負責機關文秘、政務信息、政務督查、機要、檔案等日常運轉工作;承擔重要會務組織、安全保密、行政管理、後勤服務、公務接待、政府信息公開、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牽頭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綜合管理局新聞宣傳工作;綜合管理局政府入口網站;負責局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局直屬單位的財務指導和監督工作;牽頭實施市人才專項經費分配方案;負責對全市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目標管理考核;聯繫指導局相關學會(協會)等社團工作。
(二)人事處。制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工資、職稱評聘、計畫生育等工作;承辦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局管幹部的考核、任免、調配和獎懲工作;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目標管理考核工作;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的表彰獎勵工作;負責局幹部職工因公、因私出國(境)管理;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行政審批服務處)。牽頭協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工作;承擔局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報備和清理工作;牽頭辦理局外法規性檔案徵求意見工作;牽頭局調查研究工作,參與局重要文稿起草;承擔國內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動態的收集和綜合研究工作;牽頭承辦行政複議、應訴、賠償和處罰聽證等相關法律事務工作;承擔市本級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工作;負責普法工作,指導監督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依法行政和行政執法工作;組織協調局法律顧問和專家諮詢事宜;負責系統行政執法人員培訓考核以及相關管理工作;貫徹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等相關規定,推進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完善局行政審批制度;負責協調局行政審批等相關工作。
(四)規劃財務處(綜合計畫處)。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工資增長的中長期規劃;綜合管理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工作,承擔本部門各類統計數據匯總分析、審核確認工作,定期發布統計資料和發展預測報告;制定並實施全市系統信息化建設的規劃、規範和標準;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組織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負責社會保險基金分析預警,擬訂應對措施;牽頭擬訂中央和省、市財政各項專項資金分配方案(不含人才專項經費),負責專項資金使用效益評估工作;承擔有關科技項目和國際援貸款項目管理工作。
(五)就業促進和失業保險處。擬訂就業工作發展規劃、年度計畫;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創業帶動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勞動保障基層工作平台建設,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負責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入境就業管理工作;擬訂全市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擬訂全市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失業保險待遇項目計發辦法和給付標準;擬訂失業保險促進再就業、穩定就業經費使用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保持就業形勢穩定;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牽頭負責推動家庭服務業發展促進就業工作;承擔市就業創業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和市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
(六)公務員考錄交流處。擬訂貫徹公務員考試錄用、轉任調任、交流迴避、職務任免升降、職位聘任等法律法規的實施意見;組織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組織實施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負責市直行政機關公務員、政府直屬和行政機關所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轉任調任審核、任職定級、交流迴避、日常登記工作;負責公務員職位分類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工作;負責縣(市、區)非領導職務設定方案審核;負責市級機關和政府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科級非領導職務職數的審核稽查工作;負責政府系統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審核報批和人員過渡工作;參與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承辦市政府人事任免手續。
(七)公務員考核培訓處。擬訂貫徹公務員考核、培訓、辭職辭退、獎勵懲戒等法律法規的實施意見;組織擬訂公務員培訓政策、規劃、計畫和標準;負責和指導全市公務員培訓工作;承擔市級機關公務員年度考核、辭職辭退、表彰獎勵和懲戒工作;負責政府表彰獎勵工作;負責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工作;負責公務員申訴、控告等工作。
(八)人才開發和市場處。綜合管理全市政府部門人才開發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人才工作巨觀政策和人力資源發展規劃,牽頭對縣(市、區)和市級政府有關部門人才開發目標管理的考核,負責編制發布人才開發指導信息;組織實施大型人才開發活動和全市高層次、緊缺急需人才引進項目;組織開展區域人才資源開發交流與合作;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參與全市人力資源市場信息和企業人才的統計工作;指導和管理職業中介機構;負責人才引進、調配工作;承擔在溫省(部)屬企事業單位人員錄用引進的審核和調配工作;承辦企事業單位有關特殊人員的安置事項;牽頭擬訂高校和中專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負責高校和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的就業指導、服務工作;擬訂市級國資營運公司公開招聘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市級國資營運公司招聘方案的備案審核以及錄用手續辦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大學生村官選拔考錄工作。
(九)軍官轉業安置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營職以下和專業技術軍官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轉業軍官隨調(遷)家屬安置落戶的協調工作;擬訂全市軍轉幹部教育培訓政策並組織實施;承辦在溫省部屬單位轉業軍官的安置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和實施部分企業軍轉幹部解困維穩政策措施並做好相關的信訪穩控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轉業軍官的綜合管理工作;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職業能力建設處。擬訂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能力建設政策和發展規劃;負責企業職工、社會失業人員、農村勞動力的技能培訓工作;擬訂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健全技能人才評價體系;綜合管理全市職業技能大賽;擬訂全市職業資格證書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技術工人等級考核鑑定;擬訂全市技工院校、職業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的發展規劃、政策和管理規則;綜合管理全市技工院校;承擔市技工學校招生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負責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綜合管理工作,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高層次、緊缺急需專業技術人才和學術技術帶頭人的選拔、培養,以及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和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的選拔管理工作;負責專家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全市博士后綜合管理工作;擬訂留學回國人員來溫工作、創業政策並組織實施,歸口管理留學人員創業園;組織留學回國人員申報國家、省人才引進計畫和創業項目資助;負責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貫徹落實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考試政策規定,管理協調全市專業技術資格評價和資格考試工作;組織實施專業技術職業資格制度;負責職稱資格審查評審和資格考試條件審查;承擔市博士後工作辦公室和市職稱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事業單位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事業單位人員聘用政策,負責推行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負責推行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制度及市屬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擬訂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競聘上崗、培訓、獎勵懲戒、考核、申訴控告等政策規定並指導實施;擬訂事業單位和機關工勤人員公開招聘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市屬事業單位和市級機關工勤人員招聘方案的備案審核以及錄用手續辦理工作;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登記管理制度;參與全市事業單位人員及機關工勤人員統計工作;承擔市事業單位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勞動關係處。擬訂勞動關係協調和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政策;擬訂全市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勞務派遣管理辦法;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及特殊工時審批操作規範,指導工時制度、職工休息休假制度及勞動定額等勞動標準制定工作;指導用人單位規範勞動用工管理;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巨觀調控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組織並監督企業實施最低工資標準;定期組織確定勞動力市場工資價位;參與市級勞動模範的評定工作;承擔市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工資福利處。綜合管理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和退休管理工作;負責統籌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工作;牽頭推行事業單位分配製度改革;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福利政策並組織實施;牽頭擬訂全市公務員與企業相當人員的工資調查比較制度和政策;負責擬訂事業單位工資總額分類管理辦法;指導、監督各地和部門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工作;參與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計工作;負責審核市級納入統發工資範圍的人員和工資總額;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離休退休政策,辦理市管縣處級幹部退休手續;指導市機關事業退休活動中心的日常工作。
(十五)養老保險處(農村社會保險處)。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和其他勞動者以及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基本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養老保險繳費基數調整、繳費費率確定、基金征繳辦法、個人賬戶管理、養老金調整等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企業職工因病、非因工死亡待遇及其供養直系親屬、非因工傷殘職工、企業精減職工生活困難的待遇政策和給付(補助)標準;負責全市參加養老保險用人單位職工提前退休所從事特殊工種及年限的認定;負責市區視同繳費年限的核准;指導開展企業年金工作,受理企業年金方案備案;擬訂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發展規劃、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
(十六)醫療保險處。擬訂醫療保險規劃、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推進市級統籌和城鄉統籌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建設;擬訂基本醫療保險的用藥和醫療服務項目的範圍及支付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管理服務辦法並監督實施;擬訂職工醫療保險、居民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公務員醫療補助以及離休人員、醫療照顧人員和子女統籌醫療政策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執行醫保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市本級醫療機構和藥店醫保定點資格審查;承擔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工傷生育保險處。擬訂全市工傷、生育保險的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工傷預防、工傷認定和職業康復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工傷保險費率調整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工傷定點醫療機構、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監督管理辦法;擬訂勞動能力鑑定辦法,組織實施因工致殘程度、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的鑑定;負責市屬和在溫省部屬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工傷認定工作;承擔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辦法並組織實施,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征繳、管理、調劑、運營、支付和保值增值等情況進行監督;建立健全基金監督網路和監督舉報系統,查處基金管理的重大違紀案件;制定全市社會保險內部審計規則;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承擔市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九)仲裁信訪處。統籌擬訂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及其政策;負責對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處理機構的監督、檢查、業務指導以及對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的工作指導;負責全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的資格培訓、考核、認定工作;指導並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參與勞動、人事仲裁案件的處理工作;負責來信來訪處理和社會輿情分析工作;指導開展系統平安創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及維護社會穩定工作;參與有重大影響的群體性事件的調解和處理;承擔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及其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編制8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5名;中層領導職數43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後勤服務人員編制9名。
紀檢、監察機構的設定、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按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其他事項
(一)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的協調配合機制。機關、事業單位應在機構編制部門核准的編制範圍內編報用編計畫。機構編制部門負責審核機關、事業單位用編計畫;組織、人力社保部門根據核准的用編計畫錄(聘)用、調配人員;機構編制部門根據有關檔案及時調整機關、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信息,辦理人員出入編手續;財政部門依據機構編制部門核准的人員編制和組織、人力社保部門核定的人員工資待遇標準,編制政府預算、核撥經費;人力社保部門根據機構編制部門提供的人員出入編記錄辦理各類社會保險手續。機構編制部門要建立健全機構編制實名制資料庫,實行動態管理,並與相關部門實現數據共享。
(二)統一發放工資職責分工。機構編制部門負責審核市直納入統發工作範圍的各單位性質、編制數(含編制控制數)、職數、實有人數;人力社保部門按照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各單位編制數、職數、實有人數,審核市直納入統發工資範圍的人員和工資總額;財政部門按照機構編制部門提供的出入編和在編人數以及核定職數情況、人力社保部門提供的人員名單和應發工資總額,進行資金審核、資金撥付和預算安排。
(三)將全市國(境)外人才智力引進交流合作、外國(港澳台)專家管理、聘請外國專家有關證件審核簽發、出國(境)培訓管理和市“雁盪友誼獎”評選表彰等職責委託下放給市外國專家局承擔。
(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宜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