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1.將原縣人事局、原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劃入縣衛生局承擔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職責。
(二)劃出和取消的職責
1.將負責我縣公民境外就業管理職責劃給縣商務局。
2.取消已由國務院、省、市及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3.取消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制定企業懲處職工基本準則的職責。
(三)加強的職責
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和人才開發職責,健全人才培養吸引激勵機制,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加強統籌城鄉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加強統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創業到養老的保障和服務體系,加強統籌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發展職責,加強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加強統籌醫療保險工作職責,推進醫療保險制度建設,強化醫療保險服務管理,強化勞動保障監察,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省、市關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規範性檔案草案,擬訂相應的政策及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編制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及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編制全縣機關和事業單位人員計畫,監督檢查計畫執行情況;負責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統計工作。
(三)綜合管理全縣人力開發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和實施全縣人才發展戰略、規劃和綜合性政策;負責指導和協調全縣人才選拔、培養、引進項目的組織實施;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四)負責促進就業創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和就業援助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負責高校和中專畢業生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失業保險政策;建立健全就業、失業預測預警、監控分析制度,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
(五)負責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擬訂全縣社會保險關係的轉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基金、社會保險縣級調劑金及補充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組織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組織實施社會保險基金的預測預警分析,擬訂應對措施;管理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各類補充保險相關內容的審核和備案。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推進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制定全縣機關和事業單位工資總額和工資計畫管理政策,負責全縣機關和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總額管理、審核,負責企業職工工資的巨觀調控工作。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縣事業單位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綜合管理事業單位人員的聘用、考核、培訓、獎懲以及公開招聘、崗位設定管理等工作。受縣委、縣政府委託,會同有關部門實施縣級國資營運公司人事管理有關工作。
(八)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組織實施專業技術職業資格制度;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評價和資格考試工作;歸口管理博士後和留學人員來蒼工作;擬訂高技能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九)負責全縣引進國(境)外人才智力工作;負責全縣外國專家及港澳台專家的管理工作;歸口管理全縣出國(境)培訓工作;負責促進國(境)外人才智力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及家屬的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並按管理許可權組織實施;負責貫徹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行政機關公務員、政府直屬和行政機關所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綜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完善公務員制度;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實施本縣榮譽制度、政府獎勵制度;組織開展政府公務員考核、培訓工作;承辦縣政府人事任免、獎懲手續。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三)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制定完善工時制度和職工休假制度;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十四)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綜合協調處理局內日常政務、事務;負責機關文秘、政務信息、政務督查、機要、檔案等日常運轉工作;承擔重要會務組織、安全保密、行政管理、後勤服務、公務接待、政府信息公開、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綜合管理局新聞宣傳工作;綜合管理局政府入口網站;負責局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和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工資福利、職稱評聘等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局屬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任免、調配和獎懲工作;負責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的目標任務考核及表彰獎勵工作;負責局機關並指導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二)計畫財務科。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會同財政部門擬訂全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牽頭擬訂上級和本縣財政各項專項資金分配使用方案;綜合管理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統計、分析工作,定期發布統計資料和發展預測報告;負責局財務及局屬單位的財務管理、指導工作;負責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負責社保基金到賬管理工作;負責提出社保基金用款計畫,會同財政部門協商擬定社保基金保值增值辦法,及時將基金按規定用於購買國債或轉存定期存款;負責社會保險基金分析預警,擬定應對措施。
(三)社保基金監督科。擬訂全縣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辦法並組織實施,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管理、調劑、運營、支付和保值增值等情況進行監督;負責社保基金征繳工作;建立健全基金監督網路和監督舉報系統,查處基金管理的重大違紀案件;負責全縣參保單位各類補充保險基金運營情況的監督;負責專項資金使用效益評估工作;負責制定全縣社會保險內部審計規則和內部審計人員資格認證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承擔縣社會保險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