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上級黨委、政府和縣委、縣政府關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擬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應的政策及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制定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統計工作。
(三)負責全縣人才資源規劃、開發工作,制定人才流動和人才市場管理的政策;發展、規範人才市場和人才市場中介組織,綜合管理全縣人才交流服務機構;負責全縣人才資源的統計和分析;負責招才引智工作。
(四)負責促進就業創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和就業援助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負責高校和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失業保險政策;建立健全就業、失業預測預警、監控分析制度,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培養和發展勞動力市場,並對勞動力市場進行綜合管理;負責對職業介紹所機構的管理與監督;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
(五)負責統籌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組織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組織實施社會保險基金的預測預警分析,擬訂應對措施;管理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各類補充保險相關內容的審核和備案。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落實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推進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制定縣屬事業單位工資總額和工資計畫管理政策,負責縣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和工資總額的管理和審核,負責管理企業職工工資的巨觀調控工作。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縣事業單位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綜合管理事業單位人員的聘用、考核、培訓、獎懲以及公開招聘、崗位設定管理等工作。
(八)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研究制訂全縣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的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全縣中、高級知識分子政府專項津貼發放的審核工作;擬訂高技能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並按管理許可權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負責全縣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組織實施公務員管理的各項政策規定;受縣政府委託協助管理縣行政學校;承辦縣政府的有關人事任免手續。
(十一)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制定完善工時制度和職工休假制度;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三)承辦縣政府和上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班子
黨組書記、局長陳榮榮:主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全面工作。
黨組成員、副局長張道樂:協助局長負責勞動就業、勞動保障監察、勞動工資、培訓鑑定、失業基金管理、勞動爭議仲裁、政策法規、財務管理等方面工作。聯繫勞動力管理科(政策法規科、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縣就業管理服務處(縣勞動力交流服務中心、縣就業訓練中心、縣職業介紹所)、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縣職業技能鑑定中心和縣技工學校。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王祖妙:協助局長負責本局黨建、黨風廉政建設、紀檢監察、精神文明、信訪、綜合治理、計畫生育、機關後勤、政務公開、系統人事和群團等方面工作。聯繫辦公室、信息中心。
黨組成員、副局長、社保中心主任張海勇:協助局長負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方面工作。聯繫社會保險科,主持縣社保中心全面工作。
黨組成員、副局長葉元暖:協助局長負責行政審批、公務員管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職稱評聘、工資福利、人才建設、退休幹部管理等方面工作。聯繫公務員管理科(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行政審批與工資福利退管科、縣人才市場管理辦公室(縣人才資源開發部)。
內設機構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設6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政務工作;協調各科室和直屬單位工作;承擔綜合調研工作;制定局機關工作制度、年度工作計畫;負責機關文秘、政務信息、政務督查、機要、檔案等日常運轉工作;承擔重要會務組織、安全保密、行政管理、後勤服務、公務接待、政府信息公開、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牽頭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綜合管理局新聞宣傳工作;綜合管理局政府入口網站;負責局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計畫生育等工作;承辦局機關和下屬單位負責人的考核、任免、調配和獎懲工作;承擔局機關績效管理考核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負責來信來訪處理和社會輿情分析工作;指導開展系統平安創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及維護社會穩定工作。
(二)公務員管理科(軍轉辦)
負責全縣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工作,貫徹公務員考試錄用、轉任調任、交流迴避、職務任免升降、職位聘任等法律法規的實施意見;組織全縣行政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組織實施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負責全縣行政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日常登記工作;負責公務員職位分類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工作;負責政府系統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審核報批和人員過渡工作;參與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承辦縣政府人事任免手續。
貫徹公務員考核、培訓、辭職辭退、獎勵懲戒等法律法規的實施意見;組織擬訂公務員培訓政策、計畫;負責和指導全縣公務員培訓工作;承擔縣級機關公務員年度考核、辭職辭退、表彰獎勵和懲戒工作;負責政府表彰獎勵工作;負責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工作;負責公務員申訴、控告等工作。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轉業軍官隨調(遷)家屬安置落戶的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實施部分企業軍轉幹部解困維穩政策措施並做好相關的信訪穩控工作;承擔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三)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職改辦)
負責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綜合管理工作,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和指導全縣高層次、緊缺急需專業技術人才和學術技術帶頭人的選拔、培養;負責專家管理服務工作。
綜合管理全縣人才開發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人才工作巨觀政策和人力資源發展規劃,負責編制發布人才開發指導信息;組織實施大型人才開發活動和全縣高層次、緊缺急需人才引進項目;組織開展區域人才資源開發交流與合作;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參與全縣人力資源市場信息和企業人才的統計工作;負責人才引進、調配工作;承辦企事業單位有關特殊人員的安置事項;牽頭擬訂高校和中專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負責高校和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的就業指導、服務工作。
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縣事業單位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事業單位人員聘用政策,負責推行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負責推行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制度及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擬訂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競聘上崗、培訓、獎勵懲戒、考核、申訴控告等政策規定並指導實施;擬訂事業單位和機關工勤人員公開招聘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全縣事業單位和機關工勤人員招聘方案的備案審核以及錄用手續辦理工作;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登記管理制度;參與全縣事業單位人員及機關工勤人員統計工作;承擔縣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四)勞動關係管理科(行政審批科、政策法規科)
擬訂勞動關係協調和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政策;負責特殊招工、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擬訂全縣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勞務派遣管理辦法;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及特殊工時審批操作規範,指導工時制度、職工休息休假制度及勞動定額等勞動標準制定工作;指導用人單位規範勞動用工管理;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巨觀調控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組織並監督企業實施最低工資標準;定期組織確定勞動力市場工資價位;參與縣級勞動模範的評定工作;承擔縣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
統籌擬訂全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及其政策;負責對全縣勞動人事爭議處理機構的監督、檢查、業務指導以及對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的工作指導;負責全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員的培訓工作;指導並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參與勞動、人事仲裁案件的處理工作;參與有重大影響的群體性事件的調解和處理;參與有重大影響的群體性事件的調解和處理。
組織擬訂全縣城鄉勞動者職業能力建設政策和發展規劃;負責組織和管理企業職工、社會失業人員、農村勞動力的技能培訓工作;擬訂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健全技能人才評價體系;綜合管理全縣職業技能大賽;擬訂全縣職業資格證書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和管理全縣機關、事業單位技術工人技術等級培訓和技術工人等級考核、發證工作;擬訂全縣職業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的發展規劃、政策和管理規則。
擬訂就業工作發展規劃、年度計畫;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創業帶動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勞動保障基層工作平台建設,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負責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入境就業管理工作;擬訂全縣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擬訂失業保險待遇項目計發辦法和給付標準;擬訂失業保險促進再就業、穩定就業經費使用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保持就業形勢穩定;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牽頭負責推動家庭服務業發展促進就業工作;制定有關勞動力市場管理政策,綜合管理勞動力市場;承擔縣就業創業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和縣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
貫徹國家和省市縣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等相關規定,推進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完善局機關行政審批制度;負責協調局行政審批等相關工作;承擔本局所有行政審批服務職能。
牽頭協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工作;承擔局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報備和清理工作;牽頭辦理局外法規性檔案徵求意見工作;牽頭承辦行政複議、應訴、賠償和處罰聽證等相關法律事務工作;承擔縣本級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工作;負責普法工作,指導監督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依法行政和行政執法工作;組織協調局法律顧問和專家諮詢事宜;負責系統行政執法人員培訓考核以及相關管理工作。
(五)工資福利退管科
綜合管理全縣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福利工作;負責監督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政策執行情況;研究擬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地方性補貼政策標準、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事業單位分配製度改革,審核事業單位分配製度改革方案;擬制貫徹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福利工作政策、法規的實施意見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發的編制審核工作;負責新錄用人員和交流調動人員工資待遇的核定和調整;承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作時間和連續工齡的審核確認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撫恤費辦理;負責機關、事業單位精減退職職工和遺屬對象生活困難補助費的調整工作;參與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計工作;承擔縣工資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貫徹執行國家退休政策,按許可權辦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含提前退休)、退職手續,負責延長退休年齡的核准工作;負責退休幹部住房補助費審核;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的調整;指導縣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六)社會保險科
擬訂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和其他勞動者以及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基本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養老保險繳費基數調整、繳費費率確定、基金征繳辦法、個人賬戶管理、養老金調整等政策並監督實施;擬訂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規劃、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基本醫療保險的用藥和醫療服務項目的範圍及支付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職工醫療保險、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公務員醫療補助以及離休人員、醫療照顧人員和子女統籌醫療政策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失業保險基金監督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失業保險待遇項目計發辦法和給付標準;擬訂全縣工傷預防、工傷認定和職業康復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工傷保險費率調整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工傷定點醫療機構、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監督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因工致殘程度、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的鑑定;擬訂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管理服務辦法並監督實施;擬訂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發展規劃、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
負責全縣機關企事業離退休人員在職人員死亡後遺屬對象確認;組織實施企業職工因病、非因工死亡待遇及其供養直系親屬、非因工傷殘職工、企業精減職工生活困難的待遇政策和給付(補助)標準;負責全縣參加養老保險用人單位職工提前退休所從事特殊工種及年限的認定;負責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的核准;指導開展企業年金工作,受理企業年金方案備案;負責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執行醫保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縣級醫療機構和藥店醫保定點資格審查;負責全縣企事業單位、在洞的省部屬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工傷認定工作;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征繳、管理、運營、支付和保值增值等情況進行監督;監督指導社會保險基金稽核工作,建立健全基金監督網路和監督舉報系統,查處基金管理的重大違紀案件;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承擔縣社會保險委員會辦公室、縣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和縣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