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博士後管理工作實施辦法

第二十二條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站期間,設站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定期考核。 第二十四條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站期間,其行政、工資、組織等關係由設站單位按規定管理。 第四十四條退、離站的博士後研究人員不再享受博士後人員的有關待遇。

關於印發《湖南省博士後管理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發文單位湖南省人事廳
文 號:湘人發[2003]9號
發布日期:2003-1-9
執行日期:2003-1-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人事部《關於在湖南省進行博士後工作管理體制改革試點的批覆》(人函[2001]129號)和人事部、全國博士後管委會《關於印發〈博士後管理工作規定〉的通知》(人發[2001]136號)精神,為了加強對博士後工作的管理,促進我省博士後事業的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湖南省境內的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後研究人員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三條 湖南省博士後工作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博管會”),由省政府辦公廳、人事、科技、教育、財政等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和專家組成,負責研究和協調全省博士後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湖南省博士後工作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博管辦”)在省人事廳辦公,負責全省博士後工作的日常管理及具體業務。
第四條 各市、州政府人事部門、省直有關單位人事(幹部)部門,負責本地區、本部門的博士後管理中有關協調服務工作。
第五條 各設站單位各項要加強對博士後工作的領導與管理,負責本單位博士後站的各項管理工作。各設站單位應成立博士後工作辦公室,由人事、科研、後勤服務等有關部門的人員組成,具體承辦本單位的博士後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設站單位應成立專家指導組,由一名與博士後研究人員研究課題專業相一致的博士生導師任專家指導組組長。專家指導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申請進站人員的學術水平、科研能力、科研成果和政治思想等情況進行評議;
(二)指導進站人員選擇研究課題,並對其擬承擔研究課題的選題依據、意義、可行性等進行審核;
(三)定期聽取博士後研究人員科研工作進度報告;
(四)對博士後研究人員申請出國參加國際會議、進行學術交流,以及短期(一般不超過三個月)進行與其研究課題直接相關的合作研究或實驗工作進行審議;
(五)對博士後研究人員退站或延長在站工作期限進行審議;
(六)對擬出站的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站期間完成的科研工作進行評估。

第三章 申請設站及年度招收計畫

第七條 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申請新(增)設博士後科研流動站,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請設站的專業學科,必須是具有博士學位授予權的專業(一、二級學科),具有一定數量的博士生導師,並已培養出獲得博士學位的人員;
(二)具有較強的科研實力和較高的學術水平,已承擔高水平的研究項目,科研工作處於國內前列;
(三)具有必需的科研條件和科研經費,並能為博士後研究人員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除國家撥給的博士後日常經費外,還能根據博士後人員的實際需要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
(四)單位領導對博士後工作高度重視。
第八條 大型、特大型企業或企業集團,科研生產型事業單位,具有一定規模的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留學人員創業園區等企業或其他組織申請設立企業博士後工作站,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或健全的研究與開發機構;
(二)有高水平的科技人員隊伍和高水平的科研項目;
(三)具有較強的經濟技術實力,能為博士後研究人員提供較好的科研條件和必要的生活條件;
(四)企業領導對博士後工作高度重視。
第九條 各單位申請設站時,須將《申請新設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審批表》或《申請企業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報批表》報送省博管辦;由省博管辦提出初審意見,經省博管會、省人事廳同意後再按有關規定和程式上報。
第十條 各設站單位應在每年10月底前向省博管辦報送下年度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的計畫。省博管辦根據各設站單位的情況編制全省博士後研究人員招收計畫方案。
第十一條 對設站後兩年內沒有招收進站人員的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由省博管會、省人事廳報經人事部、全國博士後管委會撤銷其設站資格。

第四章 博士後研究人員招收

第十二條 凡新近獲得博士學位或已通過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品學兼優、身體健康、年齡一般在四十歲以下的人員,可申請進入博士後流動站、工作站工作。
第十三條 凡已完成第一站博士後研究工作,成果突出且尚未正式安排工作者,可向其他有關設站單位申請從事第二站博士後研究工作。
第十四條 設站單位培養的博士,除特殊情況報經人事部批准外,不得申請進本單位同一個一級學科的博士後流動站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在職人員亦不得兼職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
第十五條 凡申請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者,應向設站單位提交《博士後申請表》、《專家推薦信》、博士學位證書或學位論文答辯通過的決定(或論文答辯通過證明)、博士學位論文或詳細摘要及主要成果(專著、教材、論文、科研成果報告及獲獎證書)等材料一式3份,並提交隨同本人流動的配偶的工作安排要求和子女情況的詳細說明。委託、定向、在職培養的人員,以及現役軍人申請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還應提交原工作單位或有關用人單位人事部門同意其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的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 留學博士回國來湘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可以自主選擇設站單位,且不受計畫名額限制。申請人應向我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索取並填寫《博士後申請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推薦意見》表,連同博士學位證書或其它學位證明材料及兩位(至少包括一位國外的)博士生導師或研究課題負責人的推薦信,一併報送使領館,經使領館教育處(組)簽署意見後,送有關設站單位。
第十七條 設站單位同意申請人的申請後,須將《博士後申請表》、《專家推薦信》和學位證書(或有關證明材料)的複印件及《單位審批意見表》等材料一式3份,報送省博管辦審核。省博管辦按照博士後研究人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和有關規定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結果書面通知有關設站單位,同時報全國博士後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十八條 工作站應當與流動站聯合招收、培養博士後研究人員,雙方單位按照優勢互補、互惠互利、保證質量、共同受益的原則簽定協定書,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對具有獨立培養博士後研究人員能力的工作站,經人事部批准可以單獨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

第五章 博士後研究人員的管理

第十九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站工作期限一般為兩年,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超過三年。對考核合格的出站博士後研究人員,由省博管辦負責頒發由人事部、全國博士後管委會監製的《博士後證書》。
第二十條 凡經批准由各設站單位自籌經費招收的博士後研究人員,均屬於國家統一招收的博士後研究人員,他們除經費來源不同外,享受國家規定的有關博士後研究人員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一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進站時設站單位要與其簽訂協定書,規定雙方的責任、權利和其它應遵守的事項,具體內容由設站單位擬定。其中,對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站期間所獲得的科研成果(含科學技術獎、專利、著作、論文等)的歸屬權,須依照國家有關智慧財產權的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二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站期間,設站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定期考核。每半年至少聽取一次課題研究工作進度及取得的階段性成果匯報,每年進行一次中期考核。 博士後研究人員工作期滿,要向設站單位提交科研工作報告、已發表或尚待發表的學術論文(著作)等。博士後專家指導組對其科研工作進行初審後,設站單位可參照省級科研成果的評審要求與程式,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或鑑定會。對研究成果突出、表現優秀的博士後研究人員,可參加“湖南省優秀專家”的評選表彰,或向人事部、全國博管會推薦評選“中國優秀博士後獎”。
第二十三條 對在站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設站單位提出,省博管辦審核並報全國博管辦批准後予以退站,不再享受博士後研究人員待遇: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受行政處分(不含警告)的;
(三)無故曠工連續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一個月以上的;
(四)長期患病難以完成研究項目的;
(五)出國逾期不歸超過一個月的;
(六)其他情況應予退站的。
第二十四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站期間,其行政、工資、組織等關係由設站單位按規定管理。
第二十五條 凡申請做第一站博士後研究的人員,經設站單位的學術機構對其科研能力、學術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進行審核,被批准進站工作,即可申請認定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第二十六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站工作期間,能創造性地進行研究工作,較好地完成博士後研究課題,取得較大成績,在離站前可申請認定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第六章 博士後經費管理

第二十七條 博士後日常經費是用於博士後研究人員日常生活和科研補助的專項經費。博士後日常經費主要來源於國家財政撥款和設站單位籌資。
第二十八條 博士後日常經費由設站單位統一管理、單獨設帳、專款專用,實行“一人一卡”制度。設站單位可以提取不高於博士後日常經費總額3%的經費用於本單位博士後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進站後即可申請國家設立的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資助金。申請者應認真填寫《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資助金申請表》一式6份,送交所在設站單位審核。經設站單位評議通過後,由設站單位邀請三名非同一單位的同行專家(系指具有教授、研究員或其他相當職稱人員),對申請者是否應給予資助及資助等級提出意見。各設站單位不得邀請基金會專家組成員作同行專家;申請者不得自行邀請同行專家評議。
第三十條 設站單位應於每年6月20日至7月15日或12月20日至次年1月15日期間將申請者的《申請表》(一式6份,含原件)連同由3位同行專家分別密封的《同行專家評議表》一併報送省博管辦。經省博管會審核後,再匯總報送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會。
第三十一條 資助金的使用權為申請者本人。設站單位的博士後工作辦公室、科研處、財務處對資助金的使用有審核、監督檢查權。
博士後科學基金資助金只能作為科研經費使用,不能用於個人生活支出。
第三十二條 資助金獲得者期滿出站時,應對資助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結算、上報,未用完的資助金轉入本人新的工作單位,繼續用於研究工作。用資助金購買的儀器設備、實驗材料、圖書資料等物品,凡屬其當時研究工作所必需的,也可以轉入新的單位,由本人保管使用。

第七章 博士後研究人員工資福利、戶口

遷移及其配偶子女的隨遷
第三十三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站期間的工資待遇,按照不低於設站單位同崗位同條件人員工資標準的原則,由設站單位和本人協商確定。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站期間,應視同本單位在職人員管理,按其進站時間和有關規定享受與設站單位工作人員同等的社會保險等福利待遇。
第三十四條 設站單位應當採取多種形式為博士後研究人員提供住房等必要的生活條件。設站單位提供博士後公寓的,其收費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博士後研究人員出站後,應當及時從博士後公寓中遷出。
第三十五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進站,在設站單位所在城市落常住戶口,憑省人事廳介紹信和其它有效證明材料,到公安戶政管理部門辦理戶口遷出和落戶手續;博士後研究人員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隨其流動,按有關規定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暫住戶口手續。
第三十六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期滿出站,憑人事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或省人事廳的介紹信和其它有效證明材料,到公安戶政管理部門辦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戶口遷出和落戶手續。
第三十七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站期間,享受當地常住戶口居民的同等待遇。可以憑教育行政部門的介紹信,辦理其子女入托、入學的有關事宜,設站單位應當給予協助。

第八章 博士後工作評估和工作分配

第三十八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進站期滿後的工作安排,除有協定的以外,應貫徹“國家需要,自主擇業,雙向選擇”的原則,可以由博士後研究人員本人自行聯繫,也可以由設站單位向有關部門推薦;經博士後研究人員本人和用人單位雙方同意後,即可安排工作。
第三十九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期滿出站應填寫《博士後研究人員工作期滿分配工作登記表》一式5份。設站單位將上述材料連同用人單位出具的接收函一併報省博管辦。
博士後期滿出站時,設站單位應發給他們《出站博士後研究人員聯繫卡》,由博士後研究人員到新的工作單位報到後填寫並分別寄給全國博管辦及省博管辦。
第四十條 需超編接收期滿出站的博士後研究人員的高等院校和科研單位,所需編制按隸屬關係報編制主管部門審批。
第四十一條 期滿出站並獲得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博士後研究人員,由接收單位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不受本單位專業技術職務崗位職數的限制。
第四十二條 實行工資總額包乾的單位,接收期滿出站的博士後研究人員,可相應增加該單位工資總額包乾基數,由接收單位主管部門到人事計畫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四十三條 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或有正當理由要求退站的人員,可勸其退站或準予退站。設站單位提出終止在站工作意見,報省博管辦審核後再報全國博管辦備案。
第四十四條 退、離站的博士後研究人員不再享受博士後人員的有關待遇。有關設站單位應負責將他們的人事、工資、組織關係及檔案等材料接轉至新的工作單位(出國不歸的,其上述材料暫存設站單位)。
第四十五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在博士後站工作期滿要求公派出國(境)學習或進修,原則上應先分配工作,然後由接收單位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申請自費出國(境)並符合條件的,可按自費出國(境)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 留學回國博士完成博士後研究工作,申請自費出國(境)學習或工作,由國家留學人員服務中心負責辦理手續。申請者提交申請書、設站單位提供博士後研究人員完成協定的證明材料及有關出站手續。
第四十七條 各設站單位要在省直有關部門和有關市、州人事局的指導下,按照人事部制定的博士後工作評估辦法認真執行博士後工作評估制度。省博管會、省人事廳根據評估結果,對管理工作優秀的設站單位進行表彰,對管理不善的設站單位予以警告、限期整改。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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