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簡介
湖北省消費者委員會(以下一律簡稱本會)是由政府有關部門、法務部門、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行業組織、新聞單位,法律工作者、民主黨派人士、各市、州、林區、省直管市消費者委員會(協會)以及消費者代表組成,是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本會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協的領導和有關部門、社會各界的支持下,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在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範圍內開展活動。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本會接受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湖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委員會職責
本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履行下列職能:
(一)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諮詢服務;
(二)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宣傳國家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開展消費教育,開展消費調查和商品比較試驗;
(三)就有關消費者權益的問題,向有關行政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
(四)依法受理消費者的投訴,並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公平、公正調解消費糾紛;
(五)投訴事項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提請鑑定部門鑑定,鑑定部門應當告知鑑定結論;
(六)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並提供法律援助;
(七)建立健全披露機制,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
(八)研究探討消費領域中的問題,及時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消費領域存在的熱點和難點問題,開展對消費熱點問題評議、點評,積極參與政府立法立規,立標建制工作;
(九)組織有關部門和消費者開展對商品和服務質量進行評議和名優商品的推薦工作;
(十)建立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監督網路,指導市、州、林區、縣(市、區)消費者委員會(協會)的工作。
委員會保護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本會積極保護消費者享有的九項權利:
(一)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二)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權利;
(四)公平交易的權利;
(五)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六)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七)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九)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委員會章程
(修正案)(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湖北省消費者委員會。英文譯名:ConsumersCommitteeofHubeiProvince縮寫:HBCC。
第二條湖北省消費者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政府有關部門、法務部門、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行業組織、新聞單位,法律工作者、民主黨派人士、各市、州、林區、省直管市消費者委員會(協會)以及消費者代表組成,是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協的領導和有關部門、社會各界的支持下,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在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範圍內開展活動。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會接受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湖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所在地:職能
第六條本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履行下列職能:
(一)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諮詢服務;
(二)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宣傳國家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開展消費教育,開展消費調查和商品比較試驗;
(三)就有關消費者權益的問題,向有關行政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
(四)依法受理消費者的投訴,並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公平、公正調解消費糾紛;
(五)投訴事項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提請鑑定部門鑑定,鑑定部門應當告知鑑定結論;
(六)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並提供法律援助;
(七)建立健全披露機制,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
(八)研究探討消費領域中的問題,及時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消費領域存在的熱點和難點問題,開展對消費熱點問題評議、點評,積極參與政府立法立規,立標建制工作;
(九)組織有關部門和消費者開展對商品和服務質量進行評議和名優商品的推薦工作;
(十)建立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監督網路,指導市、州、林區、縣(市、區)消費者委員會(協會)的工作
第七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本會積極保護消費者享有的九項權利:
(一)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二)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權利;
(四)公平交易的權利;
(五)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六)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七)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八)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九)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第八條本會不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不以牟利為目的向社會推薦商品和服務。
第三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更換
第九條本會的領導機構是委員會,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常務委員和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由會長在委員中提名在委員會上通過;
(三)審議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條委員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換屆的,經由常務委員會議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時間不超過1年。
第十一條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召開一次,須有2/3以上的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委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二條本會設立常務委員會。在委員會閉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行使職權,並對委員會負責。
第十三條常務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委員會的決議;
(二)審議委員的調整增補事宜;常務委員、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會長因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調換由常務委員會進行審議;
(三)籌備召開委員大會;
(四)向委員大會報告工作;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和代表機構;
(六)指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常務委員會議須有2/3以上的常務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委務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常務委員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十六條本會的會長可由省級領導擔任,也可由主管單位的在職局級領導擔任;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必須是省有關部門在職廳局級領導、大型企事業單位在職的領導和本會的秘書長中產生,因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應及時增補。
第十七條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由本會的秘書長擔任,並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本會設立常設辦事機構秘書處。秘書處工作人員由本會的主管單位按照章程規定的程式調配。日常工作由秘書長領導,並向會長和常務委員會負責。
第十九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委員會;
(二)檢查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其他由會長負責的事宜。
第二十條常務副會長受會長委託,履行會長職權。
第二十一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能為消費者排憂解難、業務能力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其常設機構開展工作;
(三)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
(四)對秘書處工作人員向主管單位提出使用建議;
(五)指導、檢查市、州、林區、縣(市、區)消費者組織和分會、投訴站的工作;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章委員義務
第二十三條本會的委員應履行如下義務:
(一)認真學習、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
(二)認真解答消費者關於解決消費爭議的有關諮詢;
(三)不定期組織消費者座談,調查、收集消費者的意見,並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四)向常務委員會反映消費者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
(五)就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應及時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意見和建議,反映社情民意
(六)配合委員會做好消費者權益的各項工作;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政府財政、省工商局撥款;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條本會的各種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工作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二十六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七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委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核算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本會召開委員大會或涉及選舉負責人、常務委員會、舉辦展覽會、展銷會等活動,在開展活動前10個工作日將活動方案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會跨組織、跨領域開展涉及重大政治、經濟、理論等方面的活動,以及組織涉外研討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贈等涉外活動,在活動前報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批准,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會舉辦評比、表彰、比賽活動,在舉辦活動前,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第二十八條本會在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條本會章程的修改,必須經常務委員會提出修正案,並經委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一條本會修改章程,在委員大會通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二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由委員大會表決通過,報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按法律程式辦理註銷手續,並終止一切活動。
第三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維權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2008年2月27日經本會第四屆委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